Re:我认为我的撰写过了,大家来评一下
好像有点悬Re:我认为我的撰写过了,大家来评一下
我就中了一个陷阱,关于“具有利害关系的代理机构”的。——实在是压根也没有注意到啊,真郁闷其他的坑倒是都绕过去了
Re:我认为我的撰写过了,大家来评一下
我写的权利要求是1.一种止鼾枕头,包括枕套,枕芯和声音检测器,在枕头中设有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枕芯内还设有控制止鼾装置启动的比较器。
然后是9个从属了。
Re:我认为我的撰写过了,大家来评一下
firephenix wrote:但是如果不写驱动枕头运动的话,止鼾装置怎么才能达到止鼾的目的?难道通过电击,水淋?说明书中只给出了驱动枕头运动这一种技术手段,所以我觉得这是个必要技术特征,不可缺少。
我也这么想的
Re:我认为我的撰写过了,大家来评一下
aihua wrote:我跟1楼的做法差不多。
现在感觉主动删除权6不合适,虽然权6属于不授权的课题,但这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无效请求人的补充意见里面关系授权主题的请求不能被考虑,超过了一月的举证期限;补充意见的前面一个可以被考虑,因为那是争对合并的权利要求。
所以,我觉得权利肯定要保留啊!
Re:我认为我的撰写过了,大家来评一下
兄弟,你明年好好准备下吧Re:我认为我的撰写过了,大家来评一下
说说吧,让我乐呵乐呵一声叹息 wrote:
一个有着实务经验(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且被很多人认为是撰写高手、且去年代理考试撰写得了110多分的我,今年就像中了魔法(临考前几个晚上没休息好不至于有这样的杀伤力吧),低级错误到我都无脸细说,难道我那时的脑袋休克了?真的,去年的成绩真的不是蒙的,今年撰写的所有考点也不是我不会,可我这次考试却掉进了所有的陷阱:(,我死定了。
Re:我认为我的撰写过了,大家来评一下
iamxiangzi wrote:删除了权6,可能会丢掉后面答复审查意见中的评新颖性和创造性部分的分数。
赞同,去年就是类似的情况。
Re:我认为我的撰写过了,大家来评一下
firephenix wrote:权1删除,权2,3,4合并。权5和权6删除(没有新颖性,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对象,留之无用)。
修改符合规定,新权1具有新颖性,对比文件一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由于克服了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偏见,隔层使气廊和振动器各自独立工作具有创造性,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等...............
补充意见超过了一个月期限,请求不予以考虑(这点中陷阱了),还好同时也说了对比文件3是申请在前公告在后的外观设计,不能作为无效证据,由于权6已经删除,已经不存在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应该也能拿些分吧)。
口审人资格(这点中陷阱了),
1.一种止鼾枕头,包括枕头,用于检测声音的声音检测器和用于驱动枕头运动的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比较器,将使用者的鼾声频率作为标准值,该比较器将声音检测器检测到的信号与标准值进行比较,如果比较结果是鼾声则驱动止鼾装置工作。
2.止鼾装置是设置在枕头上的振动器。
3.枕头上设置有气朗.........................基本照抄。
4.枕头下方设置有驱动板和基座................基本照抄。
5.枕头下方还设置有支撑板,该支撑板夹设在驱动板与枕头之间。
以下这个特征
用于驱动枕头运动的止鼾装置
不应该写在前序
你认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是什么?
Re:我认为我的撰写过了,大家来评一下
liyunfeng wrote:以下这个特征
用于驱动枕头运动的止鼾装置
不应该写在前序
你认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是什么?
对比文件2,揭露了一个装在枕头内的震动器,震动也算是一种运动方式,关键是枕头动起来才有止鼾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