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rephenix 发表于 2009-12-7 07:25:26

我认为我的撰写过了,大家来评一下

权1删除,权2,3,4合并。权5和权6删除(没有新颖性,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对象,留之无用)。

修改符合规定,新权1具有新颖性,对比文件一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由于克服了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偏见,隔层使气廊和振动器各自独立工作具有创造性,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等...............

补充意见超过了一个月期限,请求不予以考虑(这点中陷阱了),还好同时也说了对比文件3是申请在前公告在后的外观设计,不能作为无效证据,由于权6已经删除,已经不存在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应该也能拿些分吧)。

口审人资格(这点中陷阱了),

1.一种止鼾枕头,包括枕头,用于检测声音的声音检测器和用于驱动枕头运动的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比较器,将使用者的鼾声频率作为标准值,该比较器将声音检测器检测到的信号与标准值进行比较,如果比较结果是鼾声则驱动止鼾装置工作。

2.止鼾装置是设置在枕头上的振动器。

3.枕头上设置有气朗.........................基本照抄。

4.枕头下方设置有驱动板和基座................基本照抄。

5.枕头下方还设置有支撑板,该支撑板夹设在驱动板与枕头之间。

Afighter 发表于 2009-12-7 07:28:57

Re:我认为我的撰写过了,大家来评一下

楼主英明,我一直在想如何概括止鼾装置,也没想出来。
驱动枕头运动,楼主过了

firephenix 发表于 2009-12-7 07:35:05

Re:我认为我的撰写过了,大家来评一下

但是如果不写驱动枕头运动的话,止鼾装置怎么才能达到止鼾的目的?难道通过电击,水淋?说明书中只给出了驱动枕头运动这一种技术手段,所以我觉得这是个必要技术特征,不可缺少。

聪明的笨蛋 发表于 2009-12-7 08:07:16

Re:我认为我的撰写过了,大家来评一下

楼主第一部分关键点全错

dhdahuang 发表于 2009-12-7 16:31:17

Re:我认为我的撰写过了,大家来评一下

lX说的对

suede1119 发表于 2009-12-7 16:34:58

Re:我认为我的撰写过了,大家来评一下

楼上,5,6咋能合并呢?只能删5,留6。
或如其他朋友谈到,消除5里的部分技术方案。
但我总觉得单纯区分颈枕上或睡枕上加药垫,这能有创造性么?这也太幼稚了。
所以我就删了5,留下了6.

aihua 发表于 2009-12-7 17:23:50

Re:我认为我的撰写过了,大家来评一下

我跟1楼的做法差不多。
现在感觉主动删除权6不合适,虽然权6属于不授权的课题,但这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Lisa05 发表于 2009-12-7 17:28:44

Re:我认为我的撰写过了,大家来评一下

缺乏单一性不是无效宣告的理由。

idnk 发表于 2009-12-7 17:47:46

Re:我认为我的撰写过了,大家来评一下

楼主别太乐观,你踩了那么多陷阱(我也是,唉),已我去年的经验,想过?难啊!有点心理准备吧

匿名用户 发表于 2009-12-7 18:05:13

Re:我认为我的撰写过了,大家来评一下

呵呵,楼主真的是乐观啊,但是你的第一个关键点就错了,药枕要是删除了还了得,考的就是单一性不是无效的理由,而且你补充意见和代理人全中标,呵呵,我看够呛,因为我的比你全都觉得自己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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