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我认为我的撰写过了,大家来评一下
但是如果不写驱动枕头运动的话,止鼾装置怎么才能达到止鼾的目的?难道通过电击,水淋?说明书中只给出了驱动枕头运动这一种技术手段,所以我觉得这是个必要技术特征,不可缺少。————————————————————
止鼾是通过按摩振动器的震动实现的,早已经介绍了。。。唉估计你够呛。自信心不能太爆棚啊。
Re:我认为我的撰写过了,大家来评一下
没有吧我们并没有因为单一性删除了权5和权6 单一性不是无效的理由这个在意见陈述书中体现了,我们是因为三性问题和不能授权的客体的理由(这个在请求中没指出)而删除的Re:我认为我的撰写过了,大家来评一下
我认为不删权6,你不打我不删,何况后面暗示权6还存在,嘿嘿,穿梭好多坑没绕开,可能会折,nnd,不行就明年再来,反正前两卷能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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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题没分案也没写分案理由至少一半分没了Re:我认为我的撰写过了,大家来评一下
Lisa05 wrote:缺乏单一性不是无效宣告的理由。
虽然单一性不是无效的理由,但是不符合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权6不是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就是无效的理由,考试不是实务,必须一次修改到符合全部的规定,所以权6删除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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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unchao1122 wrote:第二题没分案也没写分案理由至少一半分没了
第二部分不需要分案,我的独权已经将三个实施例都概括了,所以分案才是错误的.
Re:我认为我的撰写过了,大家来评一下
匿名用户 wrote:但是如果不写驱动枕头运动的话,止鼾装置怎么才能达到止鼾的目的?难道通过电击,水淋?说明书中只给出了驱动枕头运动这一种技术手段,所以我觉得这是个必要技术特征,不可缺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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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鼾是通过按摩振动器的震动实现的,早已经介绍了。。。唉估计你够呛。自信心不能太爆棚啊。
第一实施例的止鼾是通过按摩振动器的震动,而第二或第三实施例是通过晃动枕头来实现,所以稍微上位一点为运动我觉得没错.
Re:我认为我的撰写过了,大家来评一下
删除了权6,可能会丢掉后面答复审查意见中的评新颖性和创造性部分的分数。Re:我认为我的撰写过了,大家来评一下
iamxiangzi wrote:删除了权6,可能会丢掉后面答复审查意见中的评新颖性和创造性部分的分数。
权6是关于药材组分的描述,药材组分不是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应该删除!
Re:我认为我的撰写过了,大家来评一下
能否用审查指南的这个规定来争辩药材组分可以受保护?修改后的独权的药垫是具有固定形状的,里面的药材的形状受限于该药垫:6.2
(3) 允许产品中的某个技术特征为无确定形状的物质,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物质,只要其在该产品中受该产品结构特征的限制即可,例如,对温度计的形状构造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中允许写入无确定形状的酒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