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angshanruhua 发表于 2009-8-18 02:22:12

Re:请教大家一个关于抵触申请的问题

zqzhxqq wrote:
如果第一个人还没有申请提前公开的话,我认为不抵触。如果已经公开了,那就抵触了,

不是抵触申请,正确,因为抵触申请的6要素有3要素没表明,其1、2在前的产品是否在在后的方法申请日后公布或公告,其3在前的产品是否为国内申请或进入中国的国际申请;但是属于在前申请产品可能构成在后申请方法的抵触申请!

zqzhxqq wrote:
因为不管用什么方法,只要你制备出那种产品都应该是侵权的!个人见解

这句话没错,但错在不是造成本例中属于可能构成抵触申请的原因!

成就属于可能构成抵触申请原因为:

抵触申请的其他3要素基本满足,理由如下
1、他人(在新法中这个要素已经没有意义)
2、产品在方法之前申请
3、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总不至于提交外观撒)
(按道理,新颖性中的同样的发明或实用前提对比文件肯定已经公开、公告或公布,但这里忽略在先产品申请文件没有公布或公告这个要素,因为这个要素在开头已经首先阐明了没有表明,是本问题成立的必要构件;回答问题要想说的滴水补漏,只能每次回答:请见审查指南!呵呵!)

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满足,理由如下
4同时+全文对比!
4同时——技术领域、技术方案、技术问题、预期效果相同!
全文对比——用在后的方法的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与在前的产品全文内容对比!

“申请人在说明书中全都有所说明”
其中
方法的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必须在在前的产品的说明书中有明确记载,满足!
方法的权利要求(技术领域、技术问题、预期效果)至少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确定适用于相同,但本例中在在前的产品的说明书中有明确记载,更胜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推导,满足!

故本例属于可能构成抵触申请,其中成就了3个要素,另3个要素没表明!

亲吻鱼522 发表于 2009-8-18 04:07:49

Re:请教大家一个关于抵触申请的问题

是的

xiaoyuechenfeng 发表于 2009-8-18 21:17:00

Re:请教大家一个关于抵触申请的问题

判断新颖性是要全文对比的。

tiger1303 发表于 2009-8-18 21:24:03

Re:请教大家一个关于抵触申请的问题

根据对抵触申请的定义,必须有一个公布的步骤存在,换句话说,在还没公布之前不构成现有技术,倘若已经公布则看是否为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楼主的问题显然不属于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故不构成抵触申请

jiangshanruhua 发表于 2009-8-19 01:39:07

Re:请教大家一个关于抵触申请的问题

tiger1303 wrote:
根据对抵触申请的定义,必须有一个公布的步骤存在,换句话说,在还没公布之前不构成现有技术,倘若已经公布则看是否为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楼主的问题显然不属于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故不构成抵触申请

我明白这位兄弟的意思,谢谢你的指正!
故我将上述描述不够严谨的跟帖再次完善修正了一下,如下:

抵触申请的其他3要素基本满足,理由如下
1、他人(在新法中这个要素已经没有意义)
2、产品在方法之前申请
3、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总不至于提交外观撒)
(按道理,新颖性中的同样的发明或实用前提对比文件肯定已经公开、公告或公布,但这里忽略在先产品申请文件没有公布或公告这个要素,因为这个要素在开头已经首先阐明了没有表明,是本问题成立的必要构件;回答问题要想说的滴水补漏,只能每次回答:请见审查指南!呵呵!)

但是你的跟帖,比照你的理解精神,存在如下错误:

根据对抵触申请的定义,必须有一个公布的步骤存在,换句话说,在还没公布之前不构成现有技术,倘若已经公布则看是否为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楼主的问题显然不属于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故不构成抵触申请

1、不是“公布”,是“公布或公告”,成就等同“公布”的条件还有“公告”!
2、如果非要咬文嚼字,上述1也还是错误,应该是“国际公布”或“国家公布”或“国家公告”!
3、“抵触申请”不是“现有技术”,这里的问题跟“现有技术”八竿子都打不到一撇,关键性概念混淆!本例中可能构成抵触申请的在先产品公布或公告后,相对于需要比较的在后方法,永远是抵触,不是现有!
4、翻遍整个审查指南都没有“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定义!
5、不构成抵触申请的原因有N种,本例至少都包括好几种!

兄弟你写了一小段话问题不少,只能仰天长叹审查指南果然博大精深啊,呵呵!

Puma 发表于 2009-8-21 19:29:56

Re:请教大家一个关于抵触申请的问题

从“避免重复授权”的角度来看(仅对比权利要求),这两件申请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但是从新颖性的角度看(对比全文内容),是缺乏新颖性的。抵触申请采用的是新颖性判断标准。

eyesonme 发表于 2009-8-21 22:42:15

Re:请教大家一个关于抵触申请的问题

yuwenlk wrote:
不构成抵触申请
抵触申请旨在防止重复授权,国知局有两种判断原则:先权利要求制,全文内容制。
对同一申请人针对同一发明提出两份以上申请的,采用“先权利要求制”
对不同申请人的,采用“全文内容制”,即与判断新颖性类似。

以上内容参考新专利法详解。


抵触申请仅仅是为了防止重复授权吗?如果只是为了防止重复授权,那抵触申请为什么要放在新颖性的定义里边作为例外情形加以说明呢?按此逻辑,是不是判断新颖性就是为了防止重复授权呢?

依此逻辑,可见,楼主假定的情形,绝对是属于抵触申请的。因为后者的技术方案已在前者的申请文件中有所公开。

旋转的木马 发表于 2009-8-26 06:30:27

Re:请教大家一个关于抵触申请的问题

flyover wrote:
同意,同时新的专利法取消了以前“他人”的限制,所以现在即使是同一申请人先后提出两个专利申请,只要在后的权利要求的内容在在先的说明书中公开,也没有新颖性。而旧的专利法同一申请人的构不成抵触申请,因此,在旧专利法下同一申请人的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只需要和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比较就可以了。

完全同意!!!

dayeea 发表于 2009-8-30 17:47:16

Re:请教大家一个关于抵触申请的问题

shineboy wrote:
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举个例子:出于同一构思下的两个发明(例如产品和产品的制造方法),申请人在说明书中全都有所说明,但是权利要求书仅仅要求了其中一项发明(例如仅要求了产品)。另一个申请人在此之后(第一个申请公布之前)提出了权利要求为另一项发明(产品制造方法)的申请,这样算是抵触申请吗?

看了这么多热心跟帖,一起再读专利法和审查指南:
1.“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其中:……任何人……提出过,并公布……。是要点。
2.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2有如下提醒审查员的:
“审查员在检索时应当注意,确定是否存在抵触申请,不仅要查阅在先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而且要查阅其说明书(包括附图),应当以其全文内容为准。”

你的问题打了我和大家一个埋伏,a)不知道是否一定公开(不确定的),b)申请不涉及在先的权利要求(明确的)
你是出题者的话,阴险啊,我们怎么答都可能让你以“考不同的知识点”为由判错,我们只能依靠运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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