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qzhxqq wrote:
如果第一个人还没有申请提前公开的话,我认为不抵触。如果已经公开了,那就抵触了, 不是抵触申请,正确,因为抵触申请的6要素有3要素没表明,其1、2在前的产品是否在在后的方法申请日后公布或公告,其3在前的产品是否为国内申请或进入中国的国际申请;但是属于在前申请产品可能构成在后申请方法的抵触申请!
zqzhxqq wrote:
因为不管用什么方法,只要你制备出那种产品都应该是侵权的!个人见解 这句话没错,但错在不是造成本例中属于可能构成抵触申请的原因!
成就属于可能构成抵触申请原因为:
抵触申请的其他3要素基本满足,理由如下
1、他人(在新法中这个要素已经没有意义)
2、产品在方法之前申请
3、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总不至于提交外观撒)
(按道理,新颖性中的同样的发明或实用前提对比文件肯定已经公开、公告或公布,但这里忽略在先产品申请文件没有公布或公告这个要素,因为这个要素在开头已经首先阐明了没有表明,是本问题成立的必要构件;回答问题要想说的滴水补漏,只能每次回答:请见审查指南!呵呵!)
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满足,理由如下
4同时+全文对比!
4同时——技术领域、技术方案、技术问题、预期效果相同!
全文对比——用在后的方法的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与在前的产品全文内容对比!
“申请人在说明书中全都有所说明”
其中
方法的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必须在在前的产品的说明书中有明确记载,满足!
方法的权利要求(技术领域、技术问题、预期效果)至少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确定适用于相同,但本例中在在前的产品的说明书中有明确记载,更胜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推导,满足!
故本例属于可能构成抵触申请,其中成就了3个要素,另3个要素没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