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请教大家一个关于抵触申请的问题
不构成抵触申请抵触申请旨在防止重复授权,国知局有两种判断原则:先权利要求制,全文内容制。
对同一申请人针对同一发明提出两份以上申请的,采用“先权利要求制”
对不同申请人的,采用“全文内容制”,即与判断新颖性类似。
以上内容参考新专利法详解。
Re:请教大家一个关于抵触申请的问题
都别争了,请大家详见吴观乐老师的《专利代理实务》P145第一段如是说:
考虑到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披露了某些技术内容,而为在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则说明该申请人放弃对这些技术内容要求保护的权利而让公众无偿使用,而这种情况下再将该专利权授予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显然有失公平,因而在国际上将抵触申请由“权利要求对比方式”改为将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在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进行对比的方式(简称“对比文件全文比较方式”),并且作为影响新颖性的对比文件而不授予专利权。
哈哈,大结局
Re:请教大家一个关于抵触申请的问题
抵触申请考察的是新颖性,针对的是先申请原则,具体考察的是“同样的发明”,采用全文对比。而专利法第九条说的是不重复授权原则,具体考察的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只比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Re:请教大家一个关于抵触申请的问题
同意楼上,丧失新颖性Re:请教大家一个关于抵触申请的问题
不构成抵触申请!原因:1.二者并不是相同的发明创造(一个是产品,一个是方法)。
2.本案并不存在新颖性的问题,楼主说的很清楚“另一个申请人在此之后(第一个申请公布之前)提出了权利要求为另一项发明(产品制造方法)的申请”,也就是说,在后申请申请时,在前申请未公开。
Re:请教大家一个关于抵触申请的问题
当然算。在先文件来判断新颖性,是以全文,也即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为整体的,看是否包括在范围内。
Re:请教大家一个关于抵触申请的问题
同意楼上观点。。。Re:请教大家一个关于抵触申请的问题
个人愚见: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已经造成其说明书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因为其提交果汁局的材料本身是用来公开的。在后申请因为该技术公开造成其所有的技术内容全部属于现有技术,因此不论第一个是产品发明,第二个是方法发明,都造成了第二个不具新颖性。即第一个申请构成抵触申请
Re:请教大家一个关于抵触申请的问题
构成抵触申请!应以对比文件的全文作为对比。为什么会出现上述的争论,在此结合审查指南中多处内容,做一个辨析: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
6.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专利法第九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二款中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若存在抵触申请,应该按照专利法22条的二三款(“新颖性、创造性”)对在后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
3.新颖性的审查:在进行新颖性判断时,审查员首先应当判断被审查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是否实质上相同,如果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这可以看出,在新颖性审查中,进行对比的是对比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权利要求和说明书!
在“6.同样的发明创造”这一节,是就“如何判断是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作出了一个普适性的规定;但是在该规定涉及抵触申请时,就做出特别规定要按照新颖性的标准进行审查。即便判断得出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也不一定具备新颖性。“同样的发明创造”是一回事,“新颖性”则是另一回事:前者并不涉及专利的实质性授权条件,它的作用体现在除授权条件以外的其他场合,而后者的作用则是集中体现在了“对一项能否授权而进行的审查”。
注意专利法中多次出现“同样的发明创造”这个概念,但是在不同的法条中涉及时意义是不同的:
专利法9、13条“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中涉及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判断时,只要对比权利要求即可。
专利法22条“新颖性”涉及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判断时,是将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对比。
Re:请教大家一个关于抵触申请的问题
有三点关键:1.是否在申请日以前提出2.是否在申请日以后公布(如果在以前公布则构成现有技术,在后申请同样不具备新颖性,只不过不叫抵触申请)
3.是否是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判断是否是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对比的是整个申请文件,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
所以楼主说的情况已经构成抵触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