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基本同意良心代理的意见.起诉侵犯商业秘密,这是必须的.但是对于确权之诉讼,我还有其它想法.
首先,如果专利权的范围与商业秘密的范围不同如何处理.比如说侵权人在商业秘密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形成了两者之间类似从属专利的关系.如果判归商业秘密所有人,但他没有对技术方案的改进作出贡献,似乎不公;但如果判归侵权人,专利技术方案是建立在商业秘密基础上的,商业秘密所有人不能想从属专利那样控制专利权人,似乎也不公.
其次,确权之诉应当在刑带民诉中解决,还是由商业秘密所有人另起民诉.对于这一点我不太明白.
程永顺认为专利确权之诉一般不会涉及\"三性\"比较,而在上述情况下,需要将两者进行比较方能得出结论,但两者权利成立的要件却不同,不知大家如何看这个问题.
另外,从专利局的实践来看,当商业秘密所有人提出请求,一般都会停止程序,等待判决结果.请注意,只是暂停,最终的确权有待于法院的最终判决后,再行变更.
最后问一个比较幼稚的问题,商业秘密被人故意泄露进入公知领域(比如发表文章)后,公众是否有权任意使用.还是类似专利那样法院认定为商业秘密后,未经许可别人都不能使用(商业秘密只能在法院诉讼中被动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