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备实用性的情况主要有六种: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题没有再现性。
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题是能够重复实施的。这就是说,依照申请的原始文本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所属技术领域的任何一个技术人员都能够实现该申请的主题,并且他们实施的结果应当是完全一样的,不会因人而异,也不含有任何随机因素。这种能够重复实施的性质,通常称为再现性。如果一件专利申请的主题不能够被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程度实施,或者在每次实施中都获得不同的结果,那么该申请主题显然不具有再现性,也即不具有实用性。
但是,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公开的技术方案重复实施时,只要能获得相同的结果,就是具有再现性。在重复实施中,如果成功的概率或者成品率,则不应当被认为是不具有再现性的方案。成品率低的原因,通常是由于在实施过程中未能确保所说方案中某些必要技术条件的一致性、稳定性或者精确性。只要能够用非破坏性检验方法从这些产品中挑出一些合格产品,就证明该产品是有再现性的。
2.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乏技术手段。
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是一项已完成的技术解决方案。缺乏技术手段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未完成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一般,下列五种情形被认为缺乏技术手段,不具备实用性,
(1)有提出了任务和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结果,而未给出恩惠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是手段。
提出了解决手段,但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达到所好所的目的。
(3)提出了解决手段,但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一个含糊补情、无法具体实施的方案。
(4)根据申请的设想,由多种要素组合构成的技术方案中,存在一发要素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的。
(5)提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是未提供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这种申请案要承认是构成一种有效的技术手段,还必须要有实施结果才能证实。特别是化学领域,该领域是一门实验科学,如果没有实验结果作证据,则不得认为是属于未完成的发明。
3.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利用独一无二自然条件的产品。
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应当是由自然条件限定的独一无二的产品。利用特定的自然条件的自始至终都是不可以移动的唯一产品不具备实用性。但是,有时产品在制造时是不可以移动的,可是,将它构成其他产品时,可能就成为不可以移动的了,即使这样,这些产品本身仍然具有实用性。砖头、瓦片、天花板、门、窗等都是这种情况。
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人体或者动物的疾病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
人体或者动物的疾病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是直接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实施对象的,无法在产品上使用,因此不具备实用性。
5.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无积极效果。
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所谓积极效果是指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未来实际实施时,应当能够提供有益的效果。一般认为,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或者资源、损害人体健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不基本实用性。
6.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违背自然规律。
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符合自然规律。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不能实现的,因而不具备实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