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考题讨论—2004年卷四(第25题)

2007-5-27 21:43
638111
25、下列哪些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授予专利权?
A 正面为国徽图案的月饼   
B 印有长城图案的月饼包装盒
C 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5周年纪念币
D 女性躯体形状的香水瓶
参考答案: (ABCD)

说明:
A:不能
    以国旗、国徽作为图案内容的外观设计,违反了我国国旗法、国徽法,因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B:不能
    以著名建筑物(如天安门)以及领袖肖像等为内容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C:不能
    专利申请中外观设计的文字或者图案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经济事件、文化事件,或者涉及宗教信仰,以致妨害公共利益或者伤害人民感情或民族感情的、或者宣扬封建迷信的、或者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该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D:不能
    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内容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讨论:
1. 关于B:
    长城属于著名建筑物,是不是也应该属于不能授权的范畴;
2. 关于D:
    是不是我心理有些阴暗,我理解出题人的“女性躯体形状”似乎属于没穿衣服那种。
分享到 :
0 人收藏

11 个回复

倒序浏览
stan2  高级会员 | 2007-5-27 22:29:46

Re:考题讨论—2004年卷四(第25题)

为何有“长城”烟,“长城”红酒,
难道是在商标法之前就有了?
广告位说明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5-28 00:04:48

Re:考题讨论—2004年卷四(第25题)

25、下列哪些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授予专利权?
A 正面为国徽图案的月饼
B 印有长城图案的月饼包装盒
C 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5周年纪念币
D 女性躯体形状的香水瓶

【参考答案】A C

【解析】

选项B:对于不能以著名建筑物内容作为外观设计,是指不能以著名建筑物本身等内容直接作为外观设计。如果是以此为基础进行了创作的设计图案是可以申请外观设计的。类似题目中的授权专利可见:200530058369.X  96325594.0   02365162.8  02306105.7   03305884.9   02306714.4  等等已经有非常多了。所以选项B可授予专利权,不符合题意。

选项D:对于女性躯体形状的香水瓶在考试中不宜作扩大解释,不能仅凭此就认为其涉及淫秽内容。实际上,选项D也想考察是否违反“社会公德”。
2006版《审查指南》1-3-6.1<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的审查>中规定:“……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它的内涵基于一定的文化背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不断地发生变化,而且因地域不同而各异。中国专利法中所称的社会公德限于中国境内。……”
随着社会发展,一般来说不会认为只要是女性躯体形状的产品就违反社会公德,相反还有可能是带来美感的工业设计。所以选项D是可授予专利权的,不符合题意。

【参考答案】A C
人在江湖漂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5-28 03:19:38

Re:考题讨论—2004年卷四(第25题)

关于这道题,LAOQU的答案是按照06年《审查指南》得到的结果。

而非比寻常所说的“选项B:对于不能以著名建筑物内容作为外观设计,……所以选项B可授予专利权,不符合题意”,不能成立,因为他举的例子应该是按照01年《审查指南》得到的结果。

修改后的《审查指南》关于外观设计申请的初步审查中,增加了6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其中就规定了“以著名建筑物(如天安门)以及领袖肖像等为内容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而长城属于著名建筑物,所以按照06《审查指南》不能授予专利权。

而选项D,关于女性躯体,个人认为就算没有穿衣服的女性躯体,也不能算是带有淫秽内容(这个知识点可以通过baidu下,就知道是不是了。呵呵)。但是,通过检索相关专利也没得到相似的外观设计,所以,也很困惑,那我还是同意非比寻常的解释。

所以这个题,我选ABC.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5-28 20:10:12

Re:考题讨论—2004年卷四(第25题)

25、下列哪些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授予专利权?
A 正面为国徽图案的月饼
B 印有长城图案的月饼包装盒
C 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5周年纪念币
D 女性躯体形状的香水瓶

【参考答案】A C

对于选项B看来有必要再补充说明一下。(不过内容有些长,请大家耐心看[s:2])

原2001版《审查指南》1-3-2.2.5<补正通知>中规定:“可以补正的缺陷主要是指下列各项:……(6)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中包含有应涂覆的、不能作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具体内容的图形、文字,如人物肖像、商标、标志、名著、著名建筑物等,或者包含有应删除的线条,如视图中的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等。……”  实际上在原2001版指南中就已经包括了,对于“著名建筑物”应当“涂覆”的规定,否则不能授予专利权。

2006版《审查指南》将上述老指南中有关“著名建筑物”的规定移至1-3-6.1<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的审查>中。
2006版《审查指南》1-3-6.1<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的审查>中规定:“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外观设计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专利申请中外观设计的文字或者图案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经济事件、文化事件,或者涉及宗教信仰,以致妨害公共利益或者伤害人民感情或民族感情的、或者宣扬封建迷信的、或者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该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以著名建筑物(如天安门)以及领袖肖像等为内容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修改以后,明确了不能授权的“著名建筑物”的规定,是依据专利法第五条中的“妨害公共利益”原则制定的。

《审查指南修订导读》中对此也解释,原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不能授权的例子为:“纪念香港、澳门回归的纪念币等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现补充“以著名建筑物(如天安门)以及领袖肖像等为内容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例子并将原例子删除。

对于审查指南中规定的“不能授权的著名建筑物”规定,其主要想排除的客体是指“图案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经济事件文化事件,或者涉及宗教信仰,以致妨害公共利益或者伤害人民感情民族感情的、或者宣扬封建迷信的、或者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外观设计。并不是外观设计内容涉及“知名”建筑物的外观设计都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从指南中举的例子来看,其中的侧重点更在于防止“造成不良政治影响”以及与“原建筑”相比无新设计的外观设计(即基本照搬原建筑,没有新设计内容的)。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原审查指南中早已经有了“以著名建筑物为内容的外观设计”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规定。并且从以往的审查实践来看,外观审查部也并不认为涉及“长城图案”的内容就一定属于“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著名建筑物”。

反过来思考一下,如果新版审查指南规定,从此以后所有只要与“著名建筑物”内容相关的外观设计均不能授予专利权,那么这将是个非常重大的审查原则的改变,并且“著名建筑物”一词的定义十分宽泛,如何界定哪些是“著名建筑物”也将是十分复杂的问题。而实际上,不论是在《审查指南修订导读》中,还是在外观设计审查部的对外的新审查指南修改宣讲会上,都没有对此修改做上述假设中的解释。

总结一下这一修改带来的影响主要如下:
1、将“以著名建筑物为内容的外观设计”作为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内容,不再象原来那样作为“可以补正的缺陷”,从这一点来说对此的审查要求变得更严格了;
2、明确了将“以著名建筑物为内容的外观设计”作为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的依据是专利法第五条中的“妨碍公共利益”。

上述修改对代理及审查实践并没有带来原则性的变化,但是审查标准更加严格了。如果出现了上述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在代理实践中将不能再通过原审查指南中所述的“涂覆”的修改方式予以克服,因为这将涉及修改超范围而不能被允许。

此外,就\"长城图案\"这个个案来说,还应该考虑到:长城是一段很长的建筑,并且不连续,每一个\"长城图案\"一般并不能包括长城的全部,而且对于长城作为著名建筑来说究竟指的是它的哪一段还是指全部呢?这其实都不是很明确的。一般来说以\"长城图案\"为内容的外观设计通常都带有自己的设计内容的,这也是这类设计内容为什么被在过去被大批授权的原因。

为了慎重起见,本贴内容发布前已向外观设计审查部的审查员进行过求证。有关此处修改的更多情况,将在进一步了解后发帖公布。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5-29 00:18:13

Re:考题讨论—2004年卷四(第25题)

经和外观设计审查部的有关人士沟通后了解的一些情况如下:

将对“著名建筑物”的审查转移至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原则中,其原因是:在外观设计的无效申请和侵权诉讼案件中,出现了一些内容涉及“著名建筑物”的案件,这些案件中有些就是将“著名建筑物”的造型未作什么改动就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对于这样一些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审查部门认为应当在授权阶段就予以驳回。因此,将上述规定从可以补正的内容移动到了明显实质性缺陷中,使得审查员在对上述内容做出驳回决定时,在《审查指南》中可以找到明确依据。

以专利法第五条“妨害公共利益”为法律依据也是一种过渡的做法,在下次的专利法修改中将在外观设计的审查标准中增加类似“创造性”的要求,专利法修改后对于上述内容就可以直接依据该法条予以驳回而不必再依据专利法第五条。在外观设计引入“创造性”的要求后,上述“著名建筑物”的审查将更为准确,其内涵将得到扩大,实际上,一件外观设计如果仿制的是一个“不著名”的建筑物,只要其是仿制的而且没有新设计,那么也不应当授予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总结一下对此题的一些理解:
1、对于内容涉及“著名建筑物”的外观设计,如果基本是仿制原建筑或者是原建筑的照片或者图案的,将不会授予其专利权。而对于包括新设计,但内容涉及著名建筑物的则要视个案判断,但至少对于涉及政治影响的建筑内容的是不会授予专利权的。
对于选项B中的长城来说,则又是一个特例。如果该长城图案是明显仿制某一段长城的(如,八达岭、居庸关等),则不能授予专利权;如果是一种明显的新设计只是其设计内容涉及长城,则还可以授予其专利权的。

2、对于选项D,如果从学术角度讨论,我认为可以授予其专利权;如果从出题人当年想考察的要点考虑,不排除  laoqu  分析的情况,即题目中的“躯体形状”一词有可能暗示“未有服装”的含义。

作为一道往年的考题,对于其题目的答案选项究竟是哪个,应该已经不重要,毕竟完全一样的题目一般不会再出现了,只要大家能对题目中涉及的考点完全了解和掌握了,那么每一个帖子的就都起到了它的作用,我想这应该是大部分发帖人的愿望吧!
laoqu  中级会员 | 2007-5-29 20:50:39

Re:考题讨论—2004年卷四(第25题)

非比寻常 wrote:
作为一道往年的考题,对于其题目的答案选项究竟是哪个,应该已经不重要,毕竟完全一样的题目一般不会再出现了,只要大家能对题目中涉及的考点完全了解和掌握了,那么每一个帖子的就都起到了它的作用,我想这应该是大部分发帖人的愿望吧!
非比寻常说的好!
loverworm  专利代理人 | 2007-5-29 22:26:56

Re:考题讨论—2004年卷四(第25题)

laoqu wrote:
25、下列哪些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授予专利权?
A 正面为国徽图案的月饼   
B 印有长城图案的月饼包装盒
C 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5周年纪念币
D 女性躯体形状的香水瓶
参考答案: (ABCD)

讨论:
1. 关于B:
    长城属于著名建筑物,是不是也应该属于不能授权的范畴;
2. 关于D:
    是不是我心理有些阴暗,我理解出题人的“女性躯体形状”似乎属于没穿衣服那种。

关于D:个人理解是不符合专利法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女性躯体形状一般上会考虑社会公德,所以不授予,现在申请估计同样不会授予。死板些考虑这和我国国情有关,可是比如说是唐朝宫女形象的香水瓶,按说还含有中国古典文化气氛,也应该不禁止才对。

关于B:我还考虑可能有以下问题:以长城图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侵犯了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商标权,所以不能授权。长城属于著名建筑物,是不是也应该属于不能授权的范畴可能是出题的本意。

另外,是不是题目还可以出的更严谨些,我们知道如何考虑问题,有时就是做不对题目。
too_lat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7-15 23:05:01

Re:考题讨论—2004年卷四(第25题)

这种题目又是一个模棱两可和模糊!看一次一种理解,最后自己也不知道自己是什么看法了。

这种知识点有很多背景,很多变迁,很多考虑。

象这样过渡中的题目,就不要再考来考去的了,考试委员会的人自己关起门来搞搞明确清楚再说吧。
spring190  新手上路 | 2007-7-19 04:37:30

Re:考题讨论—2004年卷四(第25题)

我都晕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