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请教一个 完美解决问题的方法

2007-6-26 23:55
673616
sapphire_wang  中级会员 | 2007-6-29 18:59:26

Re:请教一个 完美解决问题的方法

A是王道...实务选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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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ith819  注册会员 | 2007-6-29 22:32:48

Re:请教一个 完美解决问题的方法

呵呵,又是理论联系实际
这种题考试出来也是找骂的
不过实务中要是出来这种问题了还真可以研究一下
首先不知道lz的具体情况是什么
个人感觉170~200大部分情况下不是临界温度的所在范围
当然如果现有技术中明确写出在170度上不能实施或实施效果不好除外
如果是那样的,申请人要求保护处理温度,我们假定是退火吧,该退火温度在说明书中无具体实施例以证明该温度下的确可以实施时,审查员完全可以用A26.4
,说白了A26.4也是由A26.3导致
乖乖改到170才是聪明的选择,当然自信技术很强也欢迎说理
补交实验数据不予考虑是因为无法确定该实验数据的得出日期,在申请时只编个技术方案没数据,申请完了慢慢做慢慢补的事情是常见的,鄙视该行为,坚决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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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z_heq  注册会员 | 2007-6-29 22:35:03

Re:请教一个 完美解决问题的方法

loverworm wrote:
C你可以写到陈述中,但是问你“以下哪种答复或修改方式是可能被接受的”,补不进去的你觉得算是可接受的么,能克服公开不充分么,实务你也这么干?

D描述的说明书的那个部分在说明书哪里,你指出来我们可以学习一下。说明书分5部分没错吧,你自己对一下名字。

另外:“但这些补充的信息可以放入申请案卷中”不是补充入原申请文件中,只是放在档案袋内,如果原申请文件存在公开不充分,这是于事无补的。

      指南中说的是:“通常应给出两端值附近(最好是两端值)的实施例”,这说明并不能因为只给出端值附近的实施例就可以否定掉端值,作为代理人或申请人当然可以而且应该在答复时尽量提供能够说明数值范围得到了说明书支持的实验数据(顺便对“虫子”说一句,我在实务中就是这么做的),以争取得到更大的保护范围,这与补进申请文件或克服公开不充分不是一回事。更何况审查员只是对200C时能否实现发明目的表示怀疑,我们应该据理力争,只要有道理,这一答复方式是可能被审查员接受的。《专利代理概论》329页也指出:审查员有时指出某种缺陷,并不真正意味着一定会坚持自己的意见,而是想与申请人交流、探讨。
      另外,“说明书的技术方案部分”这一说法并没有错,“技术方案部分”并没有特指是说明书的5个部分之一。这道题是不会用来考说明书是不是有技术方案部分这一个概念的。
小小陈  注册会员 | 2007-6-30 00:03:28

Re:请教一个 完美解决问题的方法

考试选A,实务中选CD~!
loverworm  专利代理人 | 2007-6-30 05:37:17

Re:请教一个 完美解决问题的方法

其实实务中只要说明书任意部分写入了200C,则权书就得到说明书支持,也就是说D确实存在下我们可以通过C来让审查员认可本申请并授予专利权。

但如果其撰写的确如题目所说,没有提供完整的端值实施例,撰写的水平不是很高,大家实务中一般很少犯这个错误。

我完全同意考试选A,实务中选CD~!
loverworm  专利代理人 | 2007-6-30 05:40:49

Re:请教一个 完美解决问题的方法

helz_heq wrote:
      指南中说的是:“通常应给出两端值附近(最好是两端值)的实施例”,这说明并不能因为只给出端值附近的实施例就可以否定掉端值,作为代理人或申请人当然可以而且应该在答复时尽量提供能够说明数值范围得到了说明书支持的实验数据(顺便对“虫子”说一句,我在实务中就是这么做的),以争取得到更大的保护范围,这与补进申请文件或克服公开不充分不是一回事。更何况审查员只是对200C时能否实现发明目的表示怀疑,我们应该据理力争,只要有道理,这一答复方式是可能被审查员接受的。《专利代理概论》329页也指出:审查员有时指出某种缺陷,并不真正意味着一定会坚持自己的意见,而是想与申请人交流、探讨。
      另外,“说明书的技术方案部分”这一说法并没有错,“技术方案部分”并没有特指是说明书的5个部分之一。这道题是不会用来考说明书是不是有技术方案部分这一个概念的。

如果是实务,你们的观点我没什么不同意的,但是考试和实务差距不小,不建议你们这么思考问题。不过我不强求,不过是讨论,各有高见很正常。

另外,如果没有D的情况存在,那么C就很难被接受了,对吗?
大壮  注册会员 | 2007-7-2 22:07:06

Re:请教一个 完美解决问题的方法

我认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c完全可以尝试一下
在说明书中已经记载了120-200这一范围,就不应该存在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
审查员只是对200是否可以实现,即对其实用性表示怀疑,因此可通过提供试验数据来说服审查员。当然试验数据肯定不应补充在说明书中,违反专利法33条修改超范围
雨雪571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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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教专利问题

在一种物质生产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某步骤的处理温度是120C(摄氏度)-200C,说明书中给出了120C和170C时的实施例。实审过程中,同对200C时能否实现发明目的表示怀疑,鉴于此,同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提出了120C-200C的数值范围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以下哪种答复或修改方式是可能被接受的?
A将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处理温度范围改为120C-170C。
B在说明书中补入处理温度为200C的实施例。
C提交处理温度为200C的实验数据,以证明在200C时是能够实现发明的。
D陈述意见,指出说明书的技术方案部分已经写明了处理温度是120C-200C,故该范围可以得到说明书支持。
请大家能帮个忙哈,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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