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讨论]这种情况属于侵权吗

2007-6-25 21:37
700315
以太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6-27 23:48:37

Re:[讨论]这种情况属于侵权吗

关于本次讨论内容,在1994年已有典型案例。
楼主说不考虑“商标上的反向假冒行为”,那么楼主提出的问题没有意义。
贴商标不对产品的形成有任何实质性贡献,怎能算生产制造?

为大家讨论进步的目的,提供案例如下:

枫叶告鳄鱼案

北京同益广告公司通过北京服装一厂所属经营部以每条188.03元的价格购买其生产的“枫叶”牌男西裤26条,随后将其中的25条男西裤的“枫叶”商标更换为“卡帝乐”商标,在百盛购物中心“鳄鱼专卖店”进行销售,零售价为每条560元,标注产地为新加坡。北京服装一厂提起诉讼。
审理此案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任何通过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都应当为法律所禁止。原告北京服装一厂为建立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和投入,使其枫叶牌西裤在版型设计、面料选择、制作工艺等方面都具有自己的特点,其产品满足了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占有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了一定的声誉,枫叶商标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原告对其享有的商业信誉和公平竞争的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无偿占有了原告为创立其商业信誉和通过正当竞争占有市场而付出的劳动,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妨碍原告商业信誉、品牌的建立,使原告的商业信誉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正当竞争的权利受到一定影响。因此,北京同益广告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援引《民法通则》第4条,第134条第1款第7项、第9项和第10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商业信誉损失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广告位说明
Freebat  注册会员 | 2007-6-28 18:33:59

Re:[讨论]这种情况属于侵权吗

肯定是侵权,属于反向假冒,
不考虑“商标上的反向假冒行为”,楼主提出的问题的确没有意义。
广告位说明
拉里  中级会员 | 2007-7-5 19:41:50

Re:[讨论]这种情况属于侵权吗

楼主的这个问题很经典嘛,前几天上专利局培训课的时候,商标协会的技术部主任正好讲了这个案例,说是北京的一个西裤生产厂生产的产品被香港鳄鱼的给扒了商标然后换上鳄鱼商标出售,这个现在算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侵权的,这个应该是商标法司法解释里新添加的内容,哈哈当时听了一耳朵具体加在哪忘记了``````原由记得很清楚,是香港的侵权商阻止了北京的生产厂的产品与大众见面,对其商标产生了损害
wwww  注册会员 | 2007-7-10 06:41:10

Re:[讨论]这种情况属于侵权吗

楼上的几位,都没看清楼主真正的问题。楼主说的是,“该产品被控侵权”,从这里看出,楼主举的案例里,他不是买了专利权人的产品或授权的产品(如果是从专利权人那里购买的,当然就只有商标法上的反向假冒,不可能又在专利法上被控侵权),这个人,是买了一个侵权产品,然后贴上自己的标签,在卖出去,显然侵权,至于,前面有人提到的第63条,63条解决的是,对于主观上没有过错的当事人,认为侵权行为成立,但是不适用损害赔偿这一责任形式,仅适用于停止侵权等。这里可能够的上适用63条,但是仅就目前的描述,不能确定必然适用63条。

ps:反向假冒,是切断了商标所有人的产品与该特定商标之间的联系...
江山  新手上路 | 2007-7-11 01:02:30

Re:[讨论]这种情况属于侵权吗

这个不属于专利侵权,而属于商标法调整的范围.
因为,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这种换标签的行为,并没有侵犯专利权.而换标签的行为,并不属于未经许可,实施专利,这个产品是专利权人生产出售的,并非换标签的人.因此不构成专利侵权.相反属于商标法的范围,因为这种换标签的行为侵犯了本应由商标权人自己的产品信誉,使商标权人为产品质量\产品宣传等投入的大量财力和精力可能无形中降低.
  如果换的标签是注册商标.如果不是那就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了
dingdong97  专利代理人 | 2007-7-13 18:14:02

Re:[讨论]这种情况属于侵权吗

wwww wrote:
楼上的几位,都没看清楼主真正的问题。楼主说的是,“该产品被控侵权”,从这里看出,楼主举的案例里,他不是买了专利权人的产品或授权的产品(如果是从专利权人那里购买的,当然就只有商标法上的反向假冒,不可能又在专利法上被控侵权),这个人,是买了一个侵权产品,然后贴上自己的标签,在卖出去,显然侵权,至于,前面有人提到的第63条,63条解决的是,对于主观上没有过错的当事人,认为侵权行为成立,但是不适用损害赔偿这一责任形式,仅适用于停止侵权等。这里可能够的上适用63条,但是仅就目前的描述,不能确定必然适用63条。

ps:反向假冒,是切断了商标所有人的产品与该特定商标之间的联系...

楼主的咨询,并没有说是什么侵权,只是产品被控侵权,鉴于本案不应属于专利侵权(非专利法规定几种侵权情形),应属于商标侵权. 这也是一种侵权.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