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w wrote: 楼上的几位,都没看清楼主真正的问题。楼主说的是,“该产品被控侵权”,从这里看出,楼主举的案例里,他不是买了专利权人的产品或授权的产品(如果是从专利权人那里购买的,当然就只有商标法上的反向假冒,不可能又在专利法上被控侵权),这个人,是买了一个侵权产品,然后贴上自己的标签,在卖出去,显然侵权,至于,前面有人提到的第63条,63条解决的是,对于主观上没有过错的当事人,认为侵权行为成立,但是不适用损害赔偿这一责任形式,仅适用于停止侵权等。这里可能够的上适用63条,但是仅就目前的描述,不能确定必然适用63条。 ps:反向假冒,是切断了商标所有人的产品与该特定商标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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