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商店的销售行为构成侵权。而具体怎么使用,由于受保护的专利不是使用方法专利,而且使用者的使用行为不是商业目的,所以谈不上侵权。
请大家赐教!
老杨同志 wrote:
我说一点,上述的“产品是专利产品”,准确的说法应该是:所述已知的产品,其在先专利的类型是产品专利,例如化合物专利或者组合物专利,该专利已经授权,专利权当前有效。此时,无论将该产品用于何种用途,均落入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在未得到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该产品用于其他用途的生产、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均侵权。如果在先专利是用途专利、制备方法专利等方法类型专利则不侵权。
不过,这也有个有趣的现象,大家一起讨论一下考虑是否侵权。
某药,最初上市时用于治疗A疾病,剂量为5mg,10年后发现该药可以治疗B疾病,剂量是1mg,此时某药的化合物专利已经过期,该公司申请了治疗B疾病的用途专利并授权。但是由于非专利药的市场竞争,先上市的治疗A疾病的剂量为5mg的产品市场售价反而只有治疗B疾病剂量是1mg的专利产品的五分之一,于是很多药店、诊所的医生指导患者买剂量为5mg的产品,回家切割五等份,每次一份。请问这种情况是否算是侵权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