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rworm wrote: 令狐飘飘提到了很关键的一点:楼主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严格说确实无法判断。 首先,如果该专利为化学领域,那么根据两种不同的写法,该讨论的答案是截然相反地,这一点在审查指南中说明的很仔细。 其次,如果是机械领域、电学领域等,则A+B+C+D已经公开了A+B+C的组合,而且有技术启示,所以我说没有新颖性,其实也很可能没创造性;
fengsha2k wrote: 问一下各位,专利申请文件特征点为A+B+C,对比文件特征点为A+B+C+D,两者技术方案所实现的目的相同,问专利申请文件是否有新颖性,创造性?
fixedstar wrote: a+b+c+d 并不一定影响a+b+c得新颖性 a+b+c+d 这个d在对比文件中应该理解为是个必要技术特征,所以有创造性。 对于a+b+c+d 并不一定影响a+b+c的新颖性 可以这样理解 a+b+c+d 与a+b+d+c的区别,就是要考虑连接关系,考虑到连接关系,就很容易理解a+b+c+d 不影响 a+b+c的新颖性了。
invincible12 wrote: 无新颖性,如果对比文件与申请文件间没有技术启示,则有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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