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关于抵触申请的问题

2007-5-31 22:25
683817
caimomo  注册会员 | 2007-6-4 03:43:16

Re:关于抵触申请的问题

个人看法:

如果甲在转让合同中未注明在先申请M,应属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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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tyfool  注册会员 | 2007-6-4 08:34:44

Re:关于抵触申请的问题

laoqu wrote:
我们换一种思路考虑这个问题。

假如这二个申请都授权了。由于权利人不同,在无效中的结局如何呢?

按照审查指南的说法(第二部分第七章):
3.2申请日不同
    任何人认为某项专利权与申请在先的属于不同专利权人的另一项专利权因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
    请求宣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如果申请在先的专利权经公开已构成现有技术或者属于他人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我理解,二个专利内容相同(虽然保护范围不同),专利权人不同,那应该属于抵触申请,因此后者可以被无效掉。
既然能被无效,审查时也应该没有授权可能。

另:
专利法中一直将“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同等看待,应该不会有“以申请当时的情况来判断”的说法。

两点不同看法。

第一,如果真的两个都授权了,也不存在用法九条和细则13条1款无效掉的问题,因为M申请和N申请只是说明书相同,权利要求不同,没有重复授权。

第二,我认为必须“以申请当时的情况来判断”。

一时找不到明确的法条,不如来一反证,如果不是”以申请当时的情况来判断“的话,有下面的情形:
------------------------
甲提出申请,要求并享受到了自己的一份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实审过程中甲把申请权转让给乙。

此时审查员指出,该申请不能享受优先权,因为申请人变成了乙,不能要求甲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不要谈优先权转让的问题,早过了申请后三个月了)

如果甲是授权以后转让给乙的,别人也可以根据同样理由攻击该专利的优先权,并且用,例如,PX、PY文件去提无效。
----------------
这样一来,所有要求了优先权的专利申请或专利都将因为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而丧失优先权。

这看上去是不可能的。

Q.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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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hkkytht  注册会员 | 2007-6-4 17:28:25

Re:关于抵触申请的问题

too_late wrote:
这个问题问得好玩

首先一点就是,这种转让本身就不符合有关规定

申请权的转让必须同时伴随本国优先权的转让

再有新详解的一句话可以证明

“本国优先权与外国优先权一样可以转让,但只能连同专利申请权一并转让。”

既使在后申请无法享受优先权了(比如说已经过了12月的期限),但不能改变在先申请是在后申请的本国优先的基础这一事实。

所以说这种转让本身就不符合规定

其次再说转让后的申请是否为抵触申请,

在中国专利体系中,对新颖性的判断,采取的是,对同一申请人针对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两份以上的专利申请,以及对不同申请人同日对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的两份以上的专利申请,我国采取的是“先权利要求制”;只有对不同申请人先后对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两份以上的专利申请,而且在前一申请属于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情况下,才采取“全文内容制”。

本案的情况,不属于第一种情况,因为转让后已经不是同一申请人了。虽然新颖性的判断时间为申请日,但没说申请人的是否为同一申请人的判断时间也是申请日。

也不属于第二种情况,因为既然不然享受优先权,就不是同一日的申请。

所能只能属于最后一种情况,即不同申请人先后对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两份以上的专利申请,而且在前一申请属于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情况。

此时采取全文对比制,从而可以确定为无新颖性,没有授权可能。
------------------------------------------------------------------------------------------------

支持这位兄台的观点。
etern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6-4 17:36:23

Re:关于抵触申请的问题

回应
wittyfool wrote:
------------------------
甲提出申请,要求并享受到了自己的一份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实审过程中甲把申请权转让给乙。

此时审查员指出,该申请不能享受优先权,因为申请人变成了乙,不能要求甲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不要谈优先权转让的问题,早过了申请后三个月了)

如果甲是授权以后转让给乙的,别人也可以根据同样理由攻击该专利的优先权,并且用,例如,PX、PY文件去提无效。
----------------
中的一句话

此时审查员是不会如此指出的,原因在于是在后申请能不能享受优先权的问题,不是在后申请人能不能享受优先权的问题

既然甲提出申请,要求并享受到了自己的一份在先申请的优先权,那么该在后申请的优先权是不能由申请人变更而被取消的。

个人意见,请指正。
chbull  新手上路 | 2007-6-5 01:23:54

Re:关于抵触申请的问题

如果连优先权一起转让的话,就没有抵触申请的担忧。
wittyfool  注册会员 | 2007-6-5 08:21:52

Re:关于抵触申请的问题

eterne wrote:
回应
中的一句话

此时审查员是不会如此指出的,原因在于是在后申请能不能享受优先权的问题,不是在后申请人能不能享受优先权的问题

既然甲提出申请,要求并享受到了自己的一份在先申请的优先权,那么该在后申请的优先权是不能由申请人变更而被取消的。

个人意见,请指正。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申请是优先权的客体,申请人才是优先权的主体。

这里因为乙不是甲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又未能提交转让证明,因此不能享受甲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的确,上面所说的情况下,优先权不应被取消,但我认为其原因是,虽然乙获得了申请人的资格,但提出该申请的人是甲,这一事实不会改变,因此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可以成立。判断优先权是否成立取决于申请提出时的条件,因此要看是谁提出的申请,也就是说,申请时的申请人是谁。

抵触申请稍有不同,有两个条件,他人在先申请,在后公开。后一个条件和公开时的申请人无关(也就是说如果我提出申请时有他人在先申请了,即使他人将其在公开前转让给我,其公开后还是构成我的抵触申请)。但前一个条件的判断必须以申请提出时的条件——包括申请人——为准。
etern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6-5 18:09:02

Re:关于抵触申请的问题

wittyfool wrote: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申请是优先权的客体.......为准。
基本同意
麒麟竭  注册会员 | 2007-7-3 05:32:24

Re:关于抵触申请的问题

mIro wrote:
        如果申请人甲将申请N在N的实审前转让给申请人乙,请问实审时申请M是否构成申请N的抵触申请,该申请N是否被授权,为什么?(请列举参照的法律法规)

      《现有技术与新颖性》专利复审委员会案例诠释,知识产权出版社。
         P338,在确定抵触申请是否成立时,应当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当前的申请人为准。
         所以鉴于甲将申请N转让给申请人乙,那么N在审查时检索到的M会构成N的抵触申请(将N的权利要求书与M的全文进行比较)影响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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