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oqu wrote:
我们换一种思路考虑这个问题。
假如这二个申请都授权了。由于权利人不同,在无效中的结局如何呢?
按照审查指南的说法(第二部分第七章):
3.2申请日不同
任何人认为某项专利权与申请在先的属于不同专利权人的另一项专利权因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
请求宣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如果申请在先的专利权经公开已构成现有技术或者属于他人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我理解,二个专利内容相同(虽然保护范围不同),专利权人不同,那应该属于抵触申请,因此后者可以被无效掉。
既然能被无效,审查时也应该没有授权可能。
另:
专利法中一直将“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同等看待,应该不会有“以申请当时的情况来判断”的说法。
两点不同看法。
第一,如果真的两个都授权了,也不存在用法九条和细则13条1款无效掉的问题,因为M申请和N申请只是说明书相同,权利要求不同,没有重复授权。
第二,我认为必须“以申请当时的情况来判断”。
一时找不到明确的法条,不如来一反证,如果不是”以申请当时的情况来判断“的话,有下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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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提出申请,要求并享受到了自己的一份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实审过程中甲把申请权转让给乙。
此时审查员指出,该申请不能享受优先权,因为申请人变成了乙,不能要求甲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不要谈优先权转让的问题,早过了申请后三个月了)
如果甲是授权以后转让给乙的,别人也可以根据同样理由攻击该专利的优先权,并且用,例如,PX、PY文件去提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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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来,所有要求了优先权的专利申请或专利都将因为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而丧失优先权。
这看上去是不可能的。
Q.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