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 wrote:
此类补正多发于实用新型,
对于实用新型还遇到比较多的是关于权利要求主题的问题,即,独立权项主题”一种用于XXX的XX装置“,从属项”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XX装置“,审查意见要求从属项改成”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XX的XX装置,总之要严格相同。
感觉实用新型审查过于严苛,有时候都有点教条的,不知是局里的规定,还是对指南的理解不同。
严格是为了保证稳定的专利权
不同意上述看法,严格没错,可是上述举例中,在引用权1 的情况下本身从属项就包含了权1 的所有特征,当然也包含了\"用于XX\"内容,这么让申请人补正,不多添加申请人的负担吗?况且和保护范围稳定不稳定没有关系.也曾帮一些代理人看过一些审查意见,感觉实用新型的做法不是很妥当,比如说,从属权利要求说一种芯片,其具有以下几种模式...,这时说不清楚,不符合细则20.1,当如果改成所述芯片为具有XX模式的芯片,那可能就授权了,而在我看来,这种变化似乎根本没有意义,两者都是相同的保护范围.这种变化有什么意义啊,也不知道是我的经验还不够?总之和我们做发明的差老多了.而且一些有时候,写\"其中\'也不行,非要写\"其特征在于\",而审查指南不是说可以是\"其特征在于\"或类似用语吗.这种问题实在不应该提,个人感觉.
不过,标题的审查员多挣点纯属吸引人的眼球,审查员还不至于这么没素质.可能就是稍微严格过了点头,给申请人或代理人添麻烦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