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虾好:
我是一名企业专利者,做专利的时间很短,没有系统的培训,但是工程师对专利的需求却很多,尤其是对“创造性”的理解不一,更尤其是几种原有技术的叠加是否有创造性的问题,我们的顾问公司的解释很简单也很粗糙,所以我很想自己理解透了以后和工程师深入探讨,下面是我的一点理解,请大家审阅一下是否正确,并指正。感激不尽!
所谓创造性,是指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或者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此处为发明和实用新型对创造性要求的不一致由来)
对发明而言,所谓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所谓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如果是单纯的两项技术比较还容易判断有没有创造性,更难的是技术的叠加是不是有创造性。
作为在原创技术的基础上加以改进的技术,最容易遇到这样的问题,这也是我们曾争论的问题。
一般的理解是这样的:
假设XX产品,原有两种产品分别具有AB两种特征,A特征产品具有a功能,B特征产品具有b功能,那么我现在发明一个产品同时具有AB两种特征,显然,这是具有新颖性的,那么是否具有创造性,就要看发明的产品有没有产生a+b以外的功能c,即便是产生了c,还需要看这个c是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对A+B“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也就是说,有没有达到一般技术人员“难以想象的,出乎意料的”效果。
举一个粗糙的例子,有人在笔记本上安装了一面镜子,如果说增加的作用只是可以照镜子的话,那只能申请外观专利,而不能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是如果说大家工作忙、每日都面对电脑,平常都没有时间照镜子,以至于劳累的时候总是挠头发,影响了形象,而他的技术可以解决这一问题的话,那或许能够说服审查员……当然,如果他在安装的方式或者使用的便利性上有改进的话,就完全可以申请,比如它可以通过自动控制伸缩。
我的理解简单来说,就是通过一种或者多种现有技术的累计产生了通过科学原理不可推导出的效果的技术视为有创造性,不管有多么复杂,只要可推导,则不具有创造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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