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ls0 wrote:
上述修改是对应审查员的审查意见.该申请的重点不是新颖性,而是创造性,自己的文章早已发表,几乎公开全部,能从死里逃生已实属不容易.答辩稿小四号字最小行距写了整整5页.几乎答辩的招数都用了.此例也许对回答新颖性问题不太典型.只不过是最简单的了.
。。。。一通?二通?
你这样修改对于创造性争辩有帮助吗?就是单纯的划界啊。我没看过审查意见不能下结论。但是根据一般的情况,既然没有创造性,那么审查员同志要么
1 给出了另一篇对比文献,可以和你以前自己的论文相结合
2 认为区别特征是公知常识
你自己以前的论文几乎公开了本申请的全部技术特征,那么只要把没有公开的写进独立权利要求就可以了。
如果审查员同志在通知书里说明了原权项没有创造性的理由,那么你这样修改,就是向审查员强调:原权项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的,在这里。
这个等于就是没有补入新的技术特征,审查员如果觉得上面的“其特征在于”之后的特征已经公开了,仍然可以驳回。
其实答复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巧很简单:
1。找到本权项相对于对比文献1的区别技术特征
2A。指出该特征在对比文献2里面同样没有公开。
或者,
2B。强调对比文献1和2是不可结合的。
3。如果本权项没有记载区别技术特征,那么从从属权项或者说明书里挖一个出来补进去
(缩小保护范围,一般不建议答复一通的时候就修改,一通直接驳回的很少,所以可以先尝试用1,2的方法先争辩一下)
不过一般不建议使用2B,因为这个“不可结合性”很主观,适用范围比较小(仅可用在对比文献1和2技术领域不相同,或者对比文献中说明了不可以适用在另一篇对比文献所描述的环境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