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期的「发明专利」专利期为专利获准日起算 17 年。在 1995 年 6 月 8 日前申请但却在 1995 年 6 月 8 日后获准或在1995 年 6 月 8 日仍有效的「发明专利」,专利期为以下两期间之较长者:从获准日起算 17 年,或从美国申请日起算 20 年。1995 年 6 月 8 日后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案,专利期为实际申请日起算 20 年。「新式样专利」的专利期为专利获准日起算 14 年。2000 年 5 月 29 日起的「发明专利」申请案,美国专利局将依照专利局或发明人延误的时间,适当调整专利期。举例来说:若专利申请案因为专利局的延误而没有在三年内获准,专利局将会将超过三年的天数加入专利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