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entwind  专利审查员 | 2006-12-29 20:04:39

Re:请教:答复OA 如何反驳“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这样的话

colinmentor wrote:

所以,重要或者有价值的专利一定要进复审,否则,根据前面的审查方式,随便一个“公知技术”就把申请人的一个项目给毁了。

从程序上来看,针对发出的审查员是很难反驳,还有复审,还有法院;不过法院判后还要到专利局。

这也是一个没有办法的事情,兼顾到效率和公平只能如此了,审查员有上级的质量检查来约束,但也有额定审查任务量要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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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之星  注册会员 | 2006-12-30 00:56:37

Re:请教:答复OA 如何反驳“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这样的话

实际上对于这个问题应该还是有反驳的手段。

举一个例子:既然审查员认为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者是容易想到的,那么在本领域就应该有广泛的应用,否则就不符合逻辑。所以可以反驳说“申请人并未发现有使用这一技术手段的技术方案被公开,所以其并非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这样,促使审查员去做检索,如果检索到有力的材料,则我们无话可说,只能再去想其他的办法。而如果审查员检不到有力的材料,则其判断显然站不住脚,只能认同专利的创造性。

审查中,确实有些审查员过于草率地进行这种判定。我曾经遇到过一个案子,是PCT申请,国际检索报告认同了其中几个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结果却被审查员轻描淡写地以“惯用手段”简单地否定掉了。在实际处理中,根据客户的指示对主权项做了修改,而没有直接主张这几个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但审查员的判断确实有问题。

对于所谓公知常识和惯用技术手段不需要举证的观点,我是不太赞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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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t  注册会员 | 2006-12-30 22:26:28

Re:请教:答复OA 如何反驳“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这样的话

据我所知,现在只要申请人做了修改,一般是要求二通后驳回,如果驳回被复审撤销是会被质检的,这种申请人一通有修改的情况下直接驳回,可能会被视为质量问题,相信这种现象会逐渐减少

    另外,审查员有任务量,有时候为了任务,不得不以驳回结案,比如权1不行,权2可以,但是申请人又没有修改权1,此时可能会驳回。如果不为了赶任务量,多半会再发一次OA的
colinmentor  高级会员 | 2006-12-31 19:13:58

Re:请教:答复OA 如何反驳“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这样的话

hart wrote:
据我所知,现在只要申请人做了修改,一般是要求二通后驳回,如果驳回被复审撤销是会被质检的,这种申请人一通有修改的情况下直接驳回,可能会被视为质量问题,相信这种现象会逐渐减少
指南说通知以后才能驳回,现在比指南多了一次通知 --- 对申请人有利。
质检是什么意思?怎么回事?
hart wrote:
    另外,审查员有任务量,有时候为了任务,不得不以驳回结案,比如权1不行,权2可以,但是申请人又没有修改权1,此时可能会驳回。如果不为了赶任务量,多半会再发一次OA的
指南也有规定;
对于审查员没有检索或者没有证据的缺乏创造性,完全可以授权;因为检索是最难的,不可能完全检索到;比如在非洲一个国家的校报上刊登的技术启示;怎么可能检索到?所以,这样要求审查员是不合理的。
不过还有无效程序来救济这样的现象;所以说,对于没有证据的驳回是不合法的。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6-12-31 21:37:47

Re:请教:答复OA 如何反驳“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这样的话

虽然也弄了几个这样的答复,但还是不得不说,等到审查员发出了这样的审查意见就不太好弄了。主观判断的东西不好弄。
我的建议是最好在申请文件中尽可能的考虑到这种情况,从而尽可能的提供尽可能多的用于体现创造性的技术效果的描述,哪怕只是一点定性的描述。用客观的文字材料来避免可能的主观判断的辩论,这是最明智的选择。
byzyz  新手上路 | 2007-3-16 21:44:36

Re:答复OA 如何反驳“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

我是新手,怎样才能看到hidden的帖子呀? 回贴可以吗?
little  新手上路 | 2007-3-17 03:14:36

Re:请教:答复OA 如何反驳“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这样的话

小小陈 wrote:
审查员在一通中经常用到“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这样的话,来说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没有创造性,对这样的审查意见该如何反驳或处理?急切盼望答复,谢谢!
俺是审查员,公知常识是应该可以让审查员举证的
不然就是说理不充分
ipagent  注册会员 | 2007-3-18 20:34:48

Re:请教:答复OA 如何反驳“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这样的话

呵。。。这个问题讨论得好,特别是有审查员也参与进来讨论。
我在答复的过程中,也碰到过这样的情况,而且MS最近一段时间来,审查员发出这样的一通比较多。
这样的问题答复确实头疼。我赞同LS同行的话,在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中,考虑到这点,将技术效果写得详细些,即使是定性的一些效果也写上,作为将来创造性的回旋余地。还有就是可以从这项技术的发展历程来谈,来证明其不能被轻易想到。
philmao  注册会员 | 2007-3-20 07:03:52

Re:请教:答复OA 如何反驳“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这样的话

little wrote:
俺是审查员,公知常识是应该可以让审查员举证的
不然就是说理不充分

赞!果然是审查员同志啊 握手握手
碰到这个意见直接让审查员举证,

“对于审查员先生所指出的XX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意见,申请人在此不能信服并表示异议,恳请审查员先生给出相关的对比文献予以证明”

一般这样答上去就可以了。80%就授权了。15%给你一篇新的对比文献。1%直接驳回(我就碰到一次。。郁闷啊。。。)

前面的同志们说要修改权项,这不是缩小保护范围了。。一般审查员是懒的动手去找对比文献才给出这样的意见的
zls0  认证会员 | 2007-3-20 07:24:17

Re:请教:答复OA 如何反驳“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这样的话

申请人在此不能信服并表示异议,恳请审查员先生给出相关的对比文献予以证明”
\'一般这样答上去就可以了。80%就授权了。15%给你一篇新的对比文献。1%直接驳回\'

还是给审查员一个台阶下,通过事实和说理证明不是\'公知..../,要不然,审查员先生会给你更多的直接驳回,再花银子复审就不值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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