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员在一通中经常用到“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这样的话,来说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没有创造性,对这样的审查意见该如何反驳或处理?急切盼望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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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entchina  高级会员 | 2006-12-26 21:33:22

Re:请教:答复OA 如何反驳“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这样的话

在以下情况下,驳这点:

1、除非能确实说明的情况。这种情况一般是在审查员未理解技术内容的情况下发的一通,他理解错误导致认为等同或容易想到。。。。目前审查员水平不低了,这种情况少了。。
2、真的没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才不得已去驳这点。(类似强词夺理,因为咱得站在申请人阵线啊)

所以,没有必要的话,不要驳。。不要驳。不要驳。不要驳。。意义不大!!!
修改时,要首先看看将从属提到独权,或从说明书中找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加入权利要求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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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coa  注册会员 | 2006-12-26 22:14:34

Re:请教:答复OA 如何反驳“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这样的话

就算是没有创造性也需要驳呀,你不驳试撤不是一样的吗.这种情况一般要具体的问题才好说呀,你什么都不说,那个领域也没有说,别人真的不好答,并不是没一种情况都可以存在有反驳审查员的理由的.
honyzhao  注册会员 | 2006-12-26 22:50:45

Re:请教:答复OA 如何反驳“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这样的话

遇到这种情况我们通常是采取如下措施:
1、审察员可能对你的技术方案理解不够,所以你需要把你的技术方案用更明白的话阐述,使其理解技术特征所在。2、在你的技术方案中要把创新部分作更详细的阐述,使审察员承认你的技术方案的确具有创造性,不时那么容易想到的。
colinmentor  高级会员 | 2006-12-27 00:07:30

答复OA 如何反驳“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

首先: 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 并不是准确地表述,如果改成\"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更符合审查指南的表述.

按照审查指南:

第四章  创 造 性 3.2.1.1 判断方法

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i)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
(ii)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
(iii)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所以: \" 技术启示-----相关的文件\" 是判断的依据;
---------------------------------------------------------------

个人观点:

没有相关的文件作为证据支持,或者文件中没有明确的教导,实现发明所述的技术方案,就应该具备创造性.
小小陈  注册会员 | 2006-12-27 02:31:36

Re:请教:答复OA 如何反驳“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这样的话

感谢各位的耐心解答!
对于patentchina所说的:
.......所以,没有必要的话,不要驳。。不要驳。不要驳。不要驳。。意义不大!!!
修改时,要首先看看将从属提到独权,或从说明书中找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加入权利要求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
     是不是说审查员如果以这种方式说权利要求没创造性,你就只能够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了,缩小保护范围来获得授权;不能驳或驳不了吗?
=========

对于lincoa所说的:
就算是没有创造性也需要驳呀,你不驳试撤不是一样的吗.........
     这样不是和审查员对着干吗?修改的话可以授权吧!
===========

对于honyzhao所说的:
2、在你的技术方案中要把创新部分作更详细的阐述,使审察员承认你的技术方案的确具有创造性,不时那么容易想到的......
      “更详细的阐述”是怎样阐述?我怎么才能证明不是轻易可以想到的呢?干巴巴的说好像缺乏说服力!
===========

对于colinmentor所说的:
......没有相关的文件作为证据支持,或者文件中没有明确的教导,实现发明所述的技术方案,就应该具备创造性.
       是不是说没有文字的支持,不能说明其没有创造性?
       但我收到的一通里审查员针对大部分权利要求都是用“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这样的话来指出其没有创造性,所以实在是不知道怎么搞了,第一次答OA,难道要我全面投降,修改权利要求吗?
迷惑!
colinmentor  高级会员 | 2006-12-27 04:28:18

Re:请教:答复OA 如何反驳“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这样的话

对于colinmentor所说的:
......没有相关的文件作为证据支持,或者文件中没有明确的教导,实现发明所述的技术方案,就应该具备创造性.
是不是说没有文字的支持,不能说明其没有创造性?
但我收到的一通里审查员针对大部分权利要求都是用“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这样的话来指出其没有创造性,所以实在是不知道怎么搞了,第一次答OA,难道要我全面投降,修改权利要求吗?
--------------------------------------------------------------------

可能审查员没有指出发明已经公布的文件,
根据审查指南,一定要有书面的资料来佐证审查员的主张,
否则就是有创造性的,这个审查指南说明的很清楚。

个人建议:
现在可以申请会晤审查员,探讨问题,因为毕竟审查员不该无故发审查意见通知书。
zls0  认证会员 | 2006-12-27 04:46:28

Re:请教:答复OA 如何反驳“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这样的话

小小陈 wrote:
审查员在一通中经常用到“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这样的话,来说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没有创造性,对这样的审查意见该如何反驳或处理?急切盼望答复,谢谢!
审查员在一通中经常用到“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这样的话,一般是审查员通过检索找到一些参考文献,写出了八股的用不着太紧张的评论语言,通过分析和做出的修改可以回答.
1、首先承认他明确给你的区别,其次详细列出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参考文献和常规技术手段的区别.从
发明目的和任务、发明技术特征和发明技术效果三方面论述,如果发明目的和任务相同,就发明强调技术特征和发明技术效果的不同,如果发明目的和任务相同,技术特征差别不大,强调发明技术效果的不同。有理有据有节论述;
2、回答最重要的是修改权利要求,修改的合理,审查员是不太关注你的长长的论述。
3、使用成套语言: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明显区别,对比文件1是申请人公开的纯属是导电聚乙烯泡沫塑料,本发明是抗菌防霉化学交联聚乙烯泡沫塑料,尽管同是聚乙烯泡沫塑料材料,但是发明的目的和任务根本不同。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相比,在配方上不同,对比文件1是解决导电的技术配方,本发明是解决抗菌防霉的技术配方。本发明的技术配方是经过重新的组合和严格的选择,在保持聚乙烯泡沫塑料的基本性能,而且具有新的抗菌防霉性能,并且有协同作用,在厚度和密度方面比较优良。
上述事实说明对比文件1和结合对比文件2的技术手段的简单加和产生不出本发明。要得到本发明就必须经过反复试验和相当长时间的研究,要付出长期艰苦的劳动。
对比文件2只列举出抗菌防霉母料可加入PVC、PE、PP、PS、ABS、PET、PBT、PA、TPU、PC、PMMA、SAN等塑料中。仅仅列举出抗菌防霉母料可加入PVC制成的抗菌防霉塑料(没具体实施例和数据),又没有记载所说的PE、PP、PS、ABS、PET、PBT、PA、TPU、PC、PMMA、SAN等抗菌防霉塑料具体实施例和数据,更不必说这些塑料本身性能各异。
选择使用有效量的抗菌防霉母料活性成分要考虑它的适用性强和使用安全性。适用性和使用安全性等应当是不可预见效果(确切地说是不可预见的积极效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化学药物抗菌防霉母料的使用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要对环境友好。要精心选择能够找到对环境友好使用安全并且保持泡沫塑料良好的力学性能适用性强的抗菌防霉化学交联聚乙烯泡沫塑料配方,需要经过反复试验和相当长时间的研究,要付出长期艰苦的劳动。因此,在判断化学组合物用途发明的创造性时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对比文件1没有任何直接记载和提示利用对比文件2或公知常识可以导出本发明抗菌防霉化学交联聚乙烯泡沫塑料,同样对比文件2没有任何直接记载和提示利用对比文件1的导电泡沫塑料就会导出本发明。
普通技术人员是不能简单的根据对比文件1和结合对比文件2的技术手段的简单加和产生出本发明。因此,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本发明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满足专利法第22条三款的规定,具有创造性。
arian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6-12-27 17:32:38

Re:请教:答复OA 如何反驳“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这样的话

上一次有个OA,审查员就是这么说的。
我先把技术方案又解释了一遍,然后让他举证,结果被驳回了。
前一阵子复审刚口审,让我把权1修改了。
呜呜,凭什么啊。没法子,胳膊拧不过大腿。
colinmentor  高级会员 | 2006-12-27 18:13:46

还是再看书

看一个审查指南2.4创造性一节比较有代表性的例子,说代表性,是说这个例子没有明显的文字教导;但是指南认为有技术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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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保护的发明是设置有排水凹槽的石墨盘式制动器,所述凹槽用以排除为清洗制动器表面而使用的水。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清除制动器表面上因摩擦产生的妨碍制动的石墨屑。

对比文件1记载了一种石墨盘式制动器。
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金属盘式制动器上设有用于冲洗其表面上附着的灰尘而使用的排水凹槽。

要求保护的发明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发明在石墨盘式制动器表面上设置了凹槽,而该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所披露。

由于对比文件1所述的石墨盘式制动器会因为摩擦而在制动器表面产生磨屑,从而妨碍制动。

对比文件2所述的金属盘式制动器会因表面上附着灰尘而妨碍制动,

为了解决妨碍制动的技术问题,前者必须清除磨屑,后者必须清除灰尘,这是性质相同的技术问题。

为了解决石墨盘式制动器的制动问题,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对比文件2的启示,容易想到用水冲洗,从而在石墨盘式制动器上设置凹槽,把冲洗磨屑的水从凹槽中排出。

由于对比文件2中凹槽的作用与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凹槽的作用相同,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相结合,从而得到发明所述的技术方案。

因此可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

指南的解说,让人很难一下理解:

现在根据创造性的一般认定方式进行解析。

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文件2
因为2公开了更多的技术特征

2.解决的技术问题: 清除制动盘表面的附着物

3.技术效果:达到更好的制动
采用石墨如果产生使用金属盘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有创造性;否则没有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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