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陈  注册会员 | 2006-12-27 18:23:40

Re:请教:答复OA 如何反驳“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这样的话

谢谢各位的耐心解答,尤其是zls0的回答,很有启发性!看的出是经常答OA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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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t  注册会员 | 2006-12-28 00:34:20

Re:请教:答复OA 如何反驳“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这样的话

zls0是说到点子上了,多半只是为了要你修改而已,而且申请人坚持德话,审查员是有举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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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entwind  专利审查员 | 2006-12-28 07:26:11

Re:请教:答复OA 如何反驳“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这样的话

to patentchina:这样做对加快结案(授权或驳回都可)确实很有效,呵呵呵呵。

to hart and arian:实审的审查员没有举证公知常识和惯用技术手段的责任。

to colinmentor:楼主说的是一篇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评述创造性啊,和两篇对比文件的结合评述创造性还是不同的吧。

to zls0:很汗。

to 楼主:虽然我也是审查员,但给你一些建议不妨,总得来说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处理吧,我想:首先得心里清楚申请的发明点是什么、权利要求中有没有记载发明点、对比文件是否真的公开了发明点;然后看审查员说的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手段是不是申请的发明点所在,如果是,那可参照zls0的做法,如果不是,则不必纠缠所述的特征是不是公知常识了,而要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没有记载发明点就加入发明点,记载了发明点则要把发明点写得更清楚一点,并论述一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问题。

to all:审查员尊重客观事实,但出于各种原因,其认定的并不一定就是客观事实。但审查意见就是根据其所认定的事实来做出的。审查员除了引证对比文件之外,没有对公知常识和惯用技术手段进行举证的责任。所以我觉得在答OA的时候还是要得从实际出发,觉得审查员说的对就应当修改,觉得审查员说的不对就该尽量多举出实例来证明,不要一味地顺应审查员,也不要一味地反驳审查员,审查员对于泛泛而谈或太主观的答复都不太会看。
小小陈  注册会员 | 2006-12-28 21:35:46

Re:请教:答复OA 如何反驳“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这样的话

审查员都发话了,谢谢啊!
colinmentor  高级会员 | 2006-12-28 21:58:08

Re:请教:答复OA 如何反驳“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这样的话

orientwind wrote:
to colinmentor:楼主说的是一篇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评述创造性啊,和两篇对比文件的结合评述创造性还是不同的吧。

借问一下,但不想冲淡楼主的问题。

公知常识还是要有出处的吧?否则怎么执行?

对于具体的答复俄是槛外人,看神仙过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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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例如】
    要求保护的发明是一种用铝制造的建筑构件,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轻建筑构件的重量。一份对比文件公开了相同的建筑构件,同时说明建筑构件是轻质材料,但未提及使用铝材。而在建筑标准中,已明确指出铝作为一种轻质材料,可作为建筑构件。该要求保护的发明明显应用了铝材轻质的公知性质。因此可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orientwind  专利审查员 | 2006-12-29 07:04:13

Re:请教:答复OA 如何反驳“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这样的话

colinmentor wrote:
借问一下,但不想冲淡楼主的问题。

公知常识还是要有出处的吧?否则怎么执行?

对于具体的答复俄是槛外人,看神仙过招。

公知常识是指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技术,一种是领域内通用的基础知识和常规技术手段,另一种是广泛被业内采用的技术,前者例如出现在教科书或工具书中,后者例如出现在一些行业标准中。实质审查的时候,审查员只需指出什么是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就行了,不需要指出在哪本书或标准文件中出现,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的时候可以提供证据来证明某些技术特征未见诸教科书、工具书或标准中。这时审查员可以坚持原来意见(这时并不举证,可能直接就驳回了),也可以同意申请人的陈述,如果审查员同意申请人的意见,那么他可能再次检索一篇现有技术的文件来否定该技术特征。但需说明的是,这时候并不是举证公知常识,而是举证现有技术。而在复审的时候,审查员则需举证公知常识,即需要指出哪本教科书或哪个标准文件中记载了这样的公知常识。
小小陈  注册会员 | 2006-12-29 16:59:51

Re:请教:答复OA 如何反驳“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这样的话

简单来说,审查员如果说是“公知常识”的话,你基本上是无法反驳的!是吧?
colinmentor  高级会员 | 2006-12-29 17:33:02

Re:请教:答复OA 如何反驳“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这样的话

orientwind wrote:
实质审查的时候,审查员只需指出什么是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就行了,不需要指出在哪本书或标准文件中出现,

那么这个执行的程度就看审查员,如果审查员知识比较渊博,记忆有比较差,那么申请人就有的头疼了。

但是和审查指南关于公知技术的说法有区别,指南是详细列出证据出处,即审查员提供了佐证。
orientwind wrote:
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的时候可以提供证据来证明某些技术特征未见诸教科书、工具书或标准中。

这个简直无法实现,从法理上也是错误的。如果只是写这句话“未见诸教科书、工具书或标准中”,倒还可以实现。
orientwind wrote:
而在复审的时候,审查员则需举证公知常识,即需要指出哪本教科书或哪个标准文件中记载了这样的公知常识。

所以,重要或者有价值的专利一定要进复审,否则,根据前面的审查方式,随便一个“公知技术”就把申请人的一个项目给毁了。

-------------------------------------

还是要感谢回答,我认为,这样看来,审查指南要么修订,要么审查员和申请人都要严格遵守,否则,争议就会产生。
小小陈 wrote:
简单来说,审查员如果说是“公知常识”的话,你基本上是无法反驳的!是吧?

不好意思,俄又在网上瞎掰了;
不过,咋说哩,俄滴老板木有生气,不过今天电话好像感冒了;希望他早日康复。

从程序上来看,针对发出的审查员是很难反驳,还有复审,还有法院;不过法院判后还要到专利局。

----------------------------

依法行政喊了几十年,要落实还要耐心和决心。
arian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6-12-29 17:47:12

Re:请教:答复OA 如何反驳“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这样的话

别提了,我收到的OA总是说惯常手段的,其实,很多审查员都不仔细看,还要代理人再解释。国内的案子还好,写说明书的时候很多都仔细说明,国外的怎么办?还要自己先看明白再给审查员解释,这工夫花的亏本啊
orientwind  专利审查员 | 2006-12-29 20:04:39

Re:请教:答复OA 如何反驳“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这样的话

colinmentor wrote:

所以,重要或者有价值的专利一定要进复审,否则,根据前面的审查方式,随便一个“公知技术”就把申请人的一个项目给毁了。

从程序上来看,针对发出的审查员是很难反驳,还有复审,还有法院;不过法院判后还要到专利局。

这也是一个没有办法的事情,兼顾到效率和公平只能如此了,审查员有上级的质量检查来约束,但也有额定审查任务量要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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