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 patentchina:这样做对加快结案(授权或驳回都可)确实很有效,呵呵呵呵。
to hart and arian:实审的审查员没有举证公知常识和惯用技术手段的责任。
to colinmentor:楼主说的是一篇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评述创造性啊,和两篇对比文件的结合评述创造性还是不同的吧。
to zls0:很汗。
to 楼主:虽然我也是审查员,但给你一些建议不妨,总得来说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处理吧,我想:首先得心里清楚申请的发明点是什么、权利要求中有没有记载发明点、对比文件是否真的公开了发明点;然后看审查员说的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手段是不是申请的发明点所在,如果是,那可参照zls0的做法,如果不是,则不必纠缠所述的特征是不是公知常识了,而要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没有记载发明点就加入发明点,记载了发明点则要把发明点写得更清楚一点,并论述一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问题。
to all:审查员尊重客观事实,但出于各种原因,其认定的并不一定就是客观事实。但审查意见就是根据其所认定的事实来做出的。审查员除了引证对比文件之外,没有对公知常识和惯用技术手段进行举证的责任。所以我觉得在答OA的时候还是要得从实际出发,觉得审查员说的对就应当修改,觉得审查员说的不对就该尽量多举出实例来证明,不要一味地顺应审查员,也不要一味地反驳审查员,审查员对于泛泛而谈或太主观的答复都不太会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