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anwu0731 wrote: 解答如下: 分两种情况: 1. 含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一项发明的技术方案既可以写成方法权利要求,也可以写成产品权利要求,而其保护的范围相同,仅适用于含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反而言之,对于保护范围相同的两项专利,即使在形式上,一个是方法专利要求,一个是产品权利要求,其说明的也是同一个技术方案。所以这种情况是可以直接对比,分析其新颖性和创造性的。 2. 不含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这种情况下,方法和产品是无法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故不能直接对比来分析其新颖性和创造性!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并转播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注册并登陆,便可获得
发帖数达到100便可获得此勋章!
whlady
专利工程师/助理
|(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