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在判断专利侵权的时候,等同原则和侵权原则时常一起提起。
侵权判断也是技术方案的分析, “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有当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包含了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或与其等同的技术特征,才能认定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而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应当依法视为必要技术特征,不论该技术特征在实现发明目的和效果方面是否重要,只要被控侵权产品缺少该技术特征,则应认定不侵权。
等同原则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其一为要素的替代,通过技术特征的简单替换,在本质上产生相同的目的、作用和效果;其二为组合方式的改变,利用一个技术特征代替权利要求书中的几个技术特征,或用几个技术特征代替权利要求书中的一个技术特征;其三为部件的调换,将产品中的某些部件移动位置,使得部件之间的结构关系发生变化,但操作及功能方面未发生实质性的改进;其四为省略一个以上的非必要技术特征,仍然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发明目的。
上述列子不落入该保护范围。
举例
方案1包括技术特征A,B,C
方案2包括技术特征 A,B,C,D
根据全面覆盖原则,技术方案2包括了技术方案A,B,C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技术方案2侵权。
方案1包括技术特征A,B,C
方案2包括技术特征 A,B,C“ ,D
如果C和从C”是惯用手段的置换,那样根据上述,技术方案2也一样侵权。
方案1包括技术特征A,B,C,D
方案2包括技术特征 ,B,C,D
如果方案技术特征A只是一个非必要技术特征,技术方案2同样侵权。
但从你的列子来看,它的专利技术方案已经排除了在侧面设置开口,也就是说,该专利的发明点是在下侧设置开口。所以你们的不侵权。
也类似于 方案1 包括技术特征A,B,C,D
而方案2包括的技术特征薇,A,B,C,E
这里的技术特征都是必要技术特征,这样的话,方案2不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