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分类以及什么样的技术可以申请专利,大侠之前已经写过了,估计不少朋友已经跃跃欲试的去准备申请专利了。
但,先别急。大侠话还没说完——
即便是符合专利的申请领域,符合专利法的保护客体,也不一定能申请成功。
因为,专利是否能够被授权,还要看它是否具备“三性”要件。
根据《专利法》规定,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应具备三种特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新颖性就是说该技术目前没有人使用过且不被公众知悉,同时也没人申请在先。
换句话说,该发明创造,没有通过公众媒体的方式,为社会公众所知晓。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1997年1月24日,许建平提出名称为“一种保暖、保健内裤”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次年授权,专利号为97200866.7。
后来,多家公司以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由,以不同的证据分别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其中,上海针织九厂提交的证据为塞西尔株式会社于1995年8月1日印刷发行的FALL&WINTER产品目录,该目录中披露了该专利的技术细节,并发表在该专利申请日之前。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可了该证据,从而否定了该专利的新颖性、并宣告其无效。
所以,我们在研发技术之前,一定要做好前期的检索工作。申请前,不要主动披露技术细节、并尽快申请,才是防止技术丧失新颖性的最好办法。
创造性是指,相对现有技术,该技术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
简单的说,它的重点在“进步”两字。毕竟法律为什么要保护一个跟现有技术重复、甚至还要落后些的技术方案呢?
比如,某人发明了一种汽车,使用了椭圆形的轮胎,并在申请文件里声称,可以达到比普通汽车更快的速度。论其“新颖性”肯定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大家都没见过椭圆形轮胎的汽车。
但是,该汽车使用了椭圆形轮胎之后,速度不但没更快,反而更慢了,这就是不具备创造性的发明。
实用性是指,该技术能够制造产品或者投入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曾经大侠就遇到过一个客户,想把一个三条裤腿的裤子拿来申请专利。
可是三条裤腿的裤子,即使能够生产,但对于大多数人而言是“无用”的,并不产生相对“积极”的效果,所以当然是不具备实用性的。
再则,实用性除了要“可使用”,还必须 “可复制”。
因为一些只能一次性使用的技术方案,用法律进行保护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比如,像某个特定的河流的水坝设计,因为其对特定自然条件依赖过高,所以不具备实用性。
猜猜这是哪?
而应用到产品外观设计上的外观专利,同样应当与别人的现有设计有明显区别(当然,也同样要求没有人在先申请)。换句话说,外观设计专利也应该有新颖性。
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本田诉双环外观设计侵权不成,反而赔偿,就是这么个例子。
本田最开始申请了一项保险杠的外观设计专利,披露了整车的设计细节,但却并没有将整车的设计都纳入保护范围内。
等到本田公司事后反应过来,又想将整车的外观设计进行外观专利申请,并据此起诉双环时,法院却认为前一个保险杠外观专利方案中已经公开了整车的完整设计方案,因而据此无效了整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最终导致本田败诉。
这里可以看出的是,申请专利不但要趁早,而且保护范围还要全面,免得搬起石头砸自己脚。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主要就是通过审查该技术是否具备这三个特性,来判断其是否该授予专利权。
因此,在准备技术研发的阶段,就应该做好前期的检索、调研、分析工作。
根据检索的结果,可以比对在先是否有相同或者近似的技术存在。若技术没有自己的特点,就要及时考虑怎么修改,或者更换研发方向。
待新颖性确定之后,再分析该技术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如果这两性都没有问题了,而技术本身也可以重复、批量的实现,并且不依赖严苛的条件。基本上就可以放心大胆的研发、继而申请。
专利申请虽然时间长、过程复杂及审查标准严格。但是,只要好好利用专利的特性,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就可以事半功倍,提高授权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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