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分类以及什么样的技术可以申请专利,大侠之前已经写过了,估计不少朋友已经跃跃欲试的去准备申请专利了。



但,先别急。大侠话还没说完——

即便是符合专利的申请领域,符合专利法的保护客体,也不一定能申请成功。

因为,专利是否能够被授权,还要看它是否具备“三性”要件。



根据《专利法》规定,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应具备三种特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新颖性就是说该技术目前没有人使用过且不被公众知悉,同时也没人申请在先。


换句话说,该发明创造,没有通过公众媒体的方式,为社会公众所知晓。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1997年1月24日,许建平提出名称为“一种保暖、保健内裤”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次年授权,专利号为97200866.7。

后来,多家公司以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由,以不同的证据分别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其中,上海针织九厂提交的证据为塞西尔株式会社于1995年8月1日印刷发行的FALL&WINTER产品目录,该目录中披露了该专利的技术细节,并发表在该专利申请日之前。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可了该证据,从而否定了该专利的新颖性、并宣告其无效。

所以,我们在研发技术之前,一定要做好前期的检索工作。申请前,不要主动披露技术细节、并尽快申请,才是防止技术丧失新颖性的最好办法。



创造性是指,相对现有技术,该技术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

简单的说,它的重点在“进步”两字。毕竟法律为什么要保护一个跟现有技术重复、甚至还要落后些的技术方案呢?


比如,某人发明了一种汽车,使用了椭圆形的轮胎,并在申请文件里声称,可以达到比普通汽车更快的速度。论其“新颖性”肯定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大家都没见过椭圆形轮胎的汽车。

但是,该汽车使用了椭圆形轮胎之后,速度不但没更快,反而更慢了,这就是不具备创造性的发明。



实用性是指,该技术能够制造产品或者投入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曾经大侠就遇到过一个客户,想把一个三条裤腿的裤子拿来申请专利。

可是三条裤腿的裤子,即使能够生产,但对于大多数人而言是“无用”的,并不产生相对“积极”的效果,所以当然是不具备实用性的。



再则,实用性除了要“可使用”,还必须 “可复制”。

因为一些只能一次性使用的技术方案,用法律进行保护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比如,像某个特定的河流的水坝设计,因为其对特定自然条件依赖过高,所以不具备实用性。


猜猜这是哪?

而应用到产品外观设计上的外观专利,同样应当与别人的现有设计有明显区别(当然,也同样要求没有人在先申请)。换句话说,外观设计专利也应该有新颖性。

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本田诉双环外观设计侵权不成,反而赔偿,就是这么个例子。

本田最开始申请了一项保险杠的外观设计专利,披露了整车的设计细节,但却并没有将整车的设计都纳入保护范围内。

等到本田公司事后反应过来,又想将整车的外观设计进行外观专利申请,并据此起诉双环时,法院却认为前一个保险杠外观专利方案中已经公开了整车的完整设计方案,因而据此无效了整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最终导致本田败诉。



这里可以看出的是,申请专利不但要趁早,而且保护范围还要全面,免得搬起石头砸自己脚。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主要就是通过审查该技术是否具备这三个特性,来判断其是否该授予专利权。

因此,在准备技术研发的阶段,就应该做好前期的检索、调研、分析工作。

根据检索的结果,可以比对在先是否有相同或者近似的技术存在。若技术没有自己的特点,就要及时考虑怎么修改,或者更换研发方向。

待新颖性确定之后,再分析该技术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如果这两性都没有问题了,而技术本身也可以重复、批量的实现,并且不依赖严苛的条件。基本上就可以放心大胆的研发、继而申请。



专利申请虽然时间长、过程复杂及审查标准严格。但是,只要好好利用专利的特性,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就可以事半功倍,提高授权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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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峰知识产权  注册会员 | 2018-11-30 09:37:43

台湾专利制度有什么不一样的?

本帖最后由 顶峰知识产权 于 2018-11-30 09:37 编辑

台湾的专利审查机关名为“智慧财产局”,同时其专利申请制度也是基于“在先申请原则”,即谁先申请谁先获权。总体来说和大陆的专利制度差别并不大,但是在细微之处还是有很多值得注意的地方。



台湾《专利法》把专利分成了三种:发明专利、新型专利、新式样专利,可以类比于大陆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虽然从法条的文字表述上面有一定的偏差,但是其实际内容及保护客体都和大陆的并无二致。保护的期限也是从申请日开始计算,一般的发明专利保护二十年,但如果涉及药品和药品生产方法的专利,可以延期五年;而新型专利保护和大陆一样是十年;新式样专利保护期限为十二年,比大陆长两年。



从审查的流程上面来说,台湾的发明专利也是采取了先初审再公开、实审的方式,而且公开的时间节点以及最晚提出实质审查的时间节点也和大陆一致(18个月和3年内),区别在于在台湾提出实质审查的申请人可以是“任何人”,但大陆只能是申请人自己。

另外,台湾审查发明专利要求技术具有:新颖性、进步性和产业上的利用性,意思就等同于大陆: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区别在于,在大陆申请专利,申请人本人就相同技术重复申请构成抵触申请,而在台湾申请人本人重复申请不构成抵触申请,但!也是因为在先申请原则,所以在后申请的相同专利依然会被驳回(感觉有点绕)。



新型专利和大陆的实用新型专利基本一致,不经过实质审查即可授权,并且两地都有专利评价报告制度(台湾叫“检索报告制度”),区别在于两点:1、大陆的专利评价报告只能由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而台湾的检索报告任何人都可以提出;2、在台湾发生新型专利侵权纠纷的时候,专利权人必须提供检索报告,而大陆专利法规定的相对窄一些,只是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可以要求出具检索报告。

新式样专利审查流程和大陆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流程不一样,大陆的外观设计专利同实用新型一样不经过实质审查,但台湾的新式样专利有实质审查的流程。此外,台湾的新式样专利也有类似于“成套外观”、“相似外观”的制度,他们叫“联合新式样”,标准和大陆大体相同,但也有其自身特点。如“联合新式样”专利是多个不同专利,而不是统一到一个专利案件里,此外还可以分批次申请,申请日统一到基础专利申请日等。



在职务发明方面,两岸的《专利法》从定义、操作方式上基本雷同。但是对发明人、设计人比较友好的一点是,发明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时候应当告知雇主,雇主必须在六个月内明确表示是否主张其专利权,逾期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

另外,就现行的规章、制度、条约,大陆和台湾互相承认对方的专利优先权,发明和新型专利的优先权为12个月,新式样专利的优先权是6个月,这也给两岸居民互相申请专利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总得来说,台湾的专利制度更加的细致,对于大陆来说还是有一定借鉴之处。随着大陆和台湾的关系(特别是经济层面)不可逆转的加深,大陆企业及个人应尽早在台湾申请专利,并做好专利布局,才能在将来获得更好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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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峰知识产权  注册会员 | 2018-11-30 15:04:02

什么是专利署名权?


什么是专利的署名权?

专利发明人署名权即发明人、设计人有权在相关专利的相关文件中,标明自己是发明人、设计人。

这是专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此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还规定: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职务发明设计人的署名权如何界定?

既然专利法明确规定了发明人或设计人,就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而设计人有权要求在专利文件中署名。

那么可以认为,无论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无论该发明创造的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由谁享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都享有署名权。

这种权利是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创造性劳动应有的精神上的奖励。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署名权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定享有的权利,而不是专利权人一定享有的权利。

尤其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由于其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因此,对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权的保护更为重要。

在我国,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人可以在专利文件上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至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享有。在这种情况应当由申请人写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如果专利的署名权被人侵犯应该怎么办?

如果专利的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把不是发明人、设计人的人列为了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将真正的发明人、设计人漏列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可以要求申请人以请求著录项目变更的形式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改正的!

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真正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而言之,署名权是一项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人身权,它不能被转让、被继承,任何单位和个人也无权决定让具备署名权的人不能署名。所以各位发明人和设计人也要学会保护好自己的权利,适时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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