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iniaozou:嗯,通风孔在对比文件2中已公开,虽然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但是在箱体侧壁上开孔,使空气进入箱体内是其技术效果,认为还是给了技术启示的,所以把空心槽状隔条写成区别技术特征。 (2013-11-05 08:15) 老大,我跟你一样。
我认为独权不能使用概括(包括并列),因为上箱体的孔也是没有创造性的,垃圾投入口也就相当于上箱体的孔。
区别特征就是槽,但是槽要与下箱体的孔一起解决技术问题的,所以我认为,独权中必须要有下箱体的孔+槽,才是一个完整解决技术问题的手段。
所以我认为,发明人在材料中声称的第一个解决的问题(就是第一页中间那段文字)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已经没有创了。
只有槽(文中提示更好的效果)才是解决问题及有创的。
虽然大多数人认为文中提示的“当垃圾多时为获得更好的效果”应该写入从权;但是我认为这恰恰是出题人故意迷惑我们考生。因为作为代理人一般都是想怎么能把独权的范围写的大些,而容易忽略对比文件1--3创造性问题,而且发明人只给出了一个槽的实施例,所以区别特征就是槽(但要与下箱体的孔结合),至于下箱体的孔写在前序还是特征部分,我觉得这个是不会扣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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