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结了好久,见了大家的帖子,更是纠结。
我认为第一题应该大家理解的都差不多,也就是粗心不粗心的问题。
第三题和第四题的回答与第二题的判断关系很大,成败就是第二题。
第二题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1应该有四种写法:
1、过滤板
2、通风孔
3、空心槽条
4、过滤板活动连接
1、过滤板无新颖性,无争议,不能写。
2、通风孔,好象有启示,又好象没有启示。本申请垃圾箱两侧的通风孔解决的是通风防腐的问题,对比文件2底部的孔解决的是通气好取垃圾袋的问题。个人理解是,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相同,而不是孔的作用不同,也就是说本申请的孔与对比文件2的孔所起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通气,使空气流通。尽管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但是为了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可以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孔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解决本申请的问题,没有创造性。否则,删题目1的权1,权2上独权。也太容易了。
3、空心槽条不管是作为独权还是从权,权利要求的内容都是撰写的难点,是个重要考点。否则,那么长篇就写个从权?要么独权要么分案。
独权和分案的原因:空心槽条肯定有新颖性和创造性,都没有公开。
假使通风孔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可以作为本申请的独权,那么空心槽条也同样可以作为本申请的独权。不管谁是独权,剩下的一个都可以分案出去。也就是说答案有多种写法,不好评卷。故空心槽条应该放独权,和2010年的引罩筒一样,其独权、从权的技术特征有搞头。
4、过滤板活动连接肯定有新颖性和创造性,都没有公开。
过滤板活动连接放独权,让人纠结,究竟选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还是对比文件3呢?两个都能写出不同保护范围的独权,还是选对比文件3写出的独权保护范围大一些。但是选对比文件3写独权,通风孔、空心槽条等作为从权,保护范围过小,如果再把通风孔、空心槽条分案,那岂不是脱裤子放屁,还不如直接把过滤板活动连接不写独权,直接分出去得了。况且根据交底书,发明人基本改进是通风防腐,过滤板活动连接适合其他垃圾箱。
总之,个人认为对比文件1否定过滤板,对比文件2否定通风孔,对比文件3用来说明过滤板活动连接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只有空心槽条没体现,篇幅那么大,那么有创意,不作主角,让出卷人情何以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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