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申请欧洲专利:
近几年来,由于我国与外国知识产权纠纷的增多和由此带来的深刻经验教训,中国企业已逐渐感到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势在必行,申请量开始逐年增长。只有了解并灵活运用国外的专利制度,才能使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选择正确的战略,以谋求最大利益的发展。
在各国专利制度中,如何申请欧洲专利是较为复杂但又是中国申请人迫切需要了解的。许多申请人都看好欧洲的市场,目前,向欧洲专利局的专利申请占向国外申请的重要部分。但由于对申请程序的陌生,往往反复咨询后仍不得要领。下面就我在从事涉外代理工作中对欧洲专利的了解和认识谈一谈欧洲专利制度,和大家共同探讨。
一、欧洲专利局的诞生使一项欧洲专利在多国生效。
1978年以前,欧洲的专利申请是在各个国家单独处理的。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程序和专利性要求。随着欧洲内部合作程度的加深,尤其是欧盟范围的扩大和重要性的加强,欧洲内部知识产权事务的协调性和一致性的要求变得极为重要。这导致了欧洲专利局在1978年成立。根据欧洲专利条约的约定,一项欧洲专利申请可以变成一项多达30个国家生效的欧洲专利,极大地简化了欧洲专利保护机制,也为我们申请欧洲专利保护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截至目前,欧洲专利条约缔约国有:奥地利(AT)、比利时(BE)、保加利亚(BG)、塞浦路斯(CY)、捷克共和国(CZ)、丹麦(DK)、爱沙尼亚(EE)、芬兰(FI)、法国(FR)、德国(DE)、希腊(GR)、匈牙利(HU)、爱尔兰(IE)、意大利(IT)、卢森堡(LU)、摩纳哥(MC)、荷兰(NL)、葡萄牙(PT)、斯洛伐克(SK)、西班牙(ES)、瑞典(SE)、瑞士/列支敦士登(CH & LI)、土耳其(TR)和英国(GB)共25个国家。
欧洲专利局尚包含六个延伸国:
阿尔巴尼亚(AL)、拉脱维亚(LR)、立陶宛(LT)、罗马尼亚(RO)、斯洛文尼亚(SI)、马其顿(MK)。
延伸国不是欧洲专利条约的正式签约国,但是通过与欧洲专利局达成的协议,一项欧洲专利申请事实上可以包括延伸国,使得被授权的欧洲专利可以自动在其中一个或多个国家生效。
二.欧洲专利申请程序:
欧洲专利的授权条件,基本上与申请中国专利相同,但在申请程序上与我国有所差异。对于中国申请人来说,需委托欧洲的专利律师代理向欧专局申请,并由该专利律师转达与欧专局的所有通信。
欧洲申请大致分为以下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以英语、法语和德语这3种官方语言之一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申请。一般我国多以英文提出申请。
申请文件所包括的内容应与中国专利申请文件一致,一般为: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如需要)。如果通过巴黎公约的途径,在中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日起12个月内向欧洲申请,并要求中国的优先权,需要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此后,欧专局会发出通知,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无论申请人是否进行过修改,都可以递交权利要求的修改,但此期限不可延期。
2.欧洲专利局检索
欧专局通常对与申请的专利性有关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检索,并把检索结果通知欧洲专利律师。当申请人接到此检索报告时,通常需要根据检索结果来评估其发明的专利性和获得授权的可能。
3.公布专利申请
欧洲专利将于自优先权日(申请日)起18个月公布专利申请。
欧洲专利局希望检索报告能在公布之前做出,以便申请人能作出是否继续申请程序的选择。但由于欧洲专利申请的数量太大,公布后才发出检索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
4.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实质审查
申请人应在申请同时或在欧专局的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需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如果交纳7份指定费,欧洲专利条约的全部缔约国都可以被指定,但延伸国的指定费需要单独交纳。
在提出实质审查后,该欧洲专利申请进入实审程序,并通常在提出实审后1-3年内收到欧专局的审查意见。
在答复审查意见时,通常是根据审查员的意见进行辩驳或修改申请文件,但当答复无法驳回反对意见时,申请人会被给予机会参加在欧专局举行的“口审程序”,申请人可以亲自向欧专局处理本案的3名成员陈述意见。当申请在口审阶段被驳回,申请人还有权利向欧专局的上诉委员会进行上诉。
5.欧洲专利授权
当审查被通过后,欧专局将发出授权通知复印件。申请人选择同意授权文本并允许本申请进入授权程序,或按自己的意志对文本或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同时(2002年7月1日后开始实行)付授权费并递交权利要求的其他两个语种的翻译译文。另外,需查询是否已经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译文。上述工作完成后,欧洲专利被正式授权并发出授权证书。
6.在欧洲成员国生效
一般在收到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就必须决定在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通知欧洲专利局该专利在哪些国家生效。
在确定生效国后,根据各生效国的规定,一般都需要将此项欧洲专利的全部内容翻译成该国的语言,并提交给该生效国,以便此项欧洲专利在该国生效。一般欧洲成员国要求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因此,如果申请人需要在许多国家生效,则需要准备较多的费用。
完成在不同国家生效的工作后,申请人则拥有不同国家的专利,他们相互独立,每一项都需要每年交纳年费。
三、在国内申请欧洲专利:
目前我国申报欧洲专利申请可采取两种途径:通过巴黎公约和通过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向欧洲专利局申请。
1、巴黎公约途径:
在本国申请后,在第一在先专利申请日(即优先权日)起12个月届满前向欧洲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可以享受优先权的待遇,即对外国申请的新颖性判断时间届定在优先权日之前,并且,可以影响他人在优先权日后、外国申请日前这一期间提出的申请的新颖性。
2、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
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英文缩写,是有关专利申请的国际条约。根据PCT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PCT是巴黎公约的补充,是在巴黎公约下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一个特殊协议。中国在1994年1月1日正式加入PCT。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可以将优先权期限从12个月延长到30个月向其成员国申请国家专利(注意:有个别国家目前还没有接受条约22条的修改,需要在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请求后才可以在30个月内申请国家专利)。欧洲专利局将进入的期限延长为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
按照我国专利法第20条的要求,无论按照上述哪种途径申请,都需要委托国家指定的有涉外代理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例如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人一般需提前2-3个月确定向欧洲局申请并委托代理机构启动翻译和文件准备工作。
四、关于申请欧洲专利的费用:
申请欧洲专利的费用是申请人所最为关心的,往往申请人希望在申请之初就对向欧洲申请所需的费用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欧洲专利申请的费用组成如下:
1、申请阶段费用:
官费一般包括:申请费(125欧元)、检索费(756欧元)、审查费(1430欧元)和指定费(525欧元),共2836欧元。还有完成各项工作的外国律师代理费,约为1200-2500欧元。如果权利要求超出10项,还需每项分别加收40欧元的官费(代理费另计)。这样申请一项欧洲专利并向欧洲专利局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确定指定国的费用约需4000-5500欧元。另外,申请日起第3年开始交纳维持费(期限为欧洲申请日起第二年的最后一天),第三年的维持费为380欧元。如果申请人希望该申请文件在欧洲公布后在某些成员国获得临时保护,需要将权利要求翻译成该国的官方语言,其翻译费按照实际字数计算。
2、答复审查意见的外国律师代理费:此费用一般需根据审查意见的难度和代理人的工作时间来计算。
3、授权阶段费用:
(1)将权利要求翻译成另外两种官方语言的翻译费:如以英文提交,需要交纳德语和法语的翻译费,一般按照该案权利要求的字数来计算;
(2)授权费和印刷费官费(说明书在35页以内):715欧元
(3)各生效国语种的翻译费,需根据指定哪些生效国并需翻译哪些语种来确定。
(4)有些国家需要交纳生效费。
(5)完成上述(1)-(4)项工作的外国律师代理费和国内代理费。
4.生效国的每年年费:各生效国不同,并取决于其生效国的个数。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1.异议程序
在欧洲专利被授权后,通常有9个月的异议期,允许第三方对此项专利的授权提出异议。
如果在异议阶段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程序已经结束,所有与此欧洲专利有关的问题由生效国的专利局各自进行处理。
2、在欧洲公开阶段的翻译和临时保护:
临时保护是允许专利持有者在该专利授权时对侵权行为要求损害赔偿费,其效力可以追溯到提出诉讼的成员国递交权利要求译文的日期。所以,在公开阶段需询问申请人是否将权利要求翻译成相应国的语言。但临时保护的保护力度较小。根据我们的经验,一般都是在收到授权通知时,再针对需要生效的国家进行相应的语种的翻译,避免未能授权,白白支出翻译费。但如果对授权比较有把握并且发生侵权的可能性很大,还是应考虑在公开阶段提交翻译成指定国家语言的权利要求书译文。
3、是否需要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译文:
a, 如只有一个优先权并且优先权文件与欧洲专利申请文件完全相同,则不需递交优先权文件的翻译, 只须递交一个声明,可由欧洲事务所来作;
b, 如递交两个优先权文件,必须提交优证文本翻译件,可在答复审查意见之前递交。
如果没有完成上述工作,在该案授权时,欧洲专利局将会发出文件(Form2530)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