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国际专利分类

2013-10-11 22:05
401613
1)国际专利分类法概况
国际专利分类法 IPC-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是根据1971年3月24日签订的《国际专利分类的斯特拉斯堡协定》(以下简称IPC协定,该协定于1975年7月10日正式生效 )编制的,是目前唯一国际通用的专利文献分类和检索工具
截止到2008年初,IPC联盟拥有58个成员;实际100多个国家、4个地区局、1个专利组织使用IPC
1997年6月19日,我国正式成为IPC协定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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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C分类版本5 分钟前 上传

2)国际专利分类法的分类对象
IPC协定规定国际专利分类法主要是对发明专利,包括出版的发明专利申请书、发明人证书说明书、实用新型说明书和实用证书说明书等(统称为专利文献)进行分类。
3)分类表的结构
IPC是一种等级分类系统
IPC分类表按照由部、大类、小类、大组、小组递降顺序排列
低等级的内容是其所从属的较高等级的内容的细分
每一等级:类号、类名
A:部(section)
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部的类号,例如:A部、B部
每个部有部的类名,部类名主要是概要地指出该部所包括的技术范围,通常对部类名的技术范围不作精确的定义
例如:    A部   人类生活必需
          C部    化学;冶金
国际专利分类表八个部所涉及的技术范围
    A部:人类生活必需
    B部:作业;运输
    C部:化学;冶金
    D部:纺织;造纸
    E部:固定建筑物
    F部: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
    G部:物理
    H部:电学
B:大类(Class)
每一个部按不同的技术领域分成若干个大类,每一大类的类名对它所包含的各个小类的技术主题作一个全面的说明,表明该大类所包括的主题内容
每一个大类的类号由部的类号和在其后加上两位数字组成
例如:A01   农业;林业;畜牧业;狩猎;诱捕;捕鱼
      A24   烟草;雪茄烟;纸烟;吸烟者用品
C:小类(Subclass)
每一个大类包括一个或多个小类
小类是指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每一个大类的细分,小类类名是对它所包含的各个大组的技术主题的全面说明
每一个小类类号由大类类号加上一个英文大写字母组成
例如:A21B  食品烤炉;焙烤用机械或设备
      G10C  钢琴
D:组   
每一个小类细分成若干个大组或小组(大组和小组统称为组)
每一个组的类号由小类类号加上用斜线分开的两个数组成
大组 (Main Group)
大组的类号由小类类号加上一个1~3位数及“/00”组成,大组的类名明确表示可以分类、可以检索发明的技术主题范围
例如: A21B1/00    食品烤炉
         A21B2/00    使用高频或红外加热的焙烤设备
         G10F1/00    自动乐器
E:小组( Subgroup )
小组是大组的细分,大组可以细分成若干个小组;每一个小组的类号由小类类号加上一个1~3位数,后面跟着斜线“/”,再加上除“/00”以外的至少两位的数组成
小组的类名明确表示可检索属于该大组范围之内的一个技术主题范围
例如:A21B1/02 · 以加热装置为特征的
        A21B1/04 · · 在焙烤前只用火加热的烤炉
        A21B1/06 · · 用辐射器加热的烤炉
        A21B1/08 · · · 用蒸汽加热辐射器

小组类名前的圆点
表明等级
省略上一等级的类名
小组的类名前加一个或几个圆点表示该小组的等级位置,即表示一个小组是它上面,离它最近的,又是比它少一个圆点的那个小组的细分类
圆点数越多表明其等级越低

小组类名前的圆点,例如:
    3/00   T(大组)                  
    3/02  · T1(一点组)      
    3/04  · · T2(二点组)
    3/06  · · · T3(三点组)
    3/08  · T4(一点组)
    3/10  · · T5(二点组)
    3/12  · T6(一点组)

F:完整的分类号
例如:A01B 33/00,A01B 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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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少佛  注册会员 | 2013-10-13 18:18:13

专利文献的作用

专利文献体现专利制度根本目的的媒介。
专利文献传播专利信息,促进科技进步。
专利文献为经济、贸易活动提供参考信息。
专利文献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
专利文献是进行专利审批的基础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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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少佛  注册会员 | 2013-10-13 18:26:07

专利文献的特点

专利文献集技术、法律、经济信息于一体,是一种数据量巨大、内容广博的信息资源。
专利文献传播最新的科学技术信息。
专利文献的格式统一规范,高度标准化。并且具有统一的分类体系,便于检索、阅读和实现信息化。
专利文献对发明创造的揭示完整而详尽。
专利之星检索  注册会员 | 2013-10-15 10:36:35
需要检索、阅览、下载专利文献可以来专利之星试试,http://www.patentstar.cn
专利之星检索  注册会员 | 2013-10-15 16:35:39
专利之星也可以查看欧专局的专利文献。
专利之星包含98个重要国家和地区的8000多万条专利数据。世界专利数据每周更新,专利全文通过PDF格式浏览。
华夏少佛  注册会员 | 2013-10-14 21:58:06

欧洲专利申请程序

欧洲专利申请程序
  欧洲专利的授权条件,基本上与中国相同,但在申请程序上与我国有所差异。
欧洲专利的申请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提出申请和对专利申请的形式审查
申请人可以以英语、法语和德语这3种官方语言之一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申请。
2.检索请求及检索报告的公布
在提交申请时必须提出检索请求及交纳检索费。对于主张外国优先权的申请,大约1年内可以收到检索报告。
200571日起,欧洲专利局(EPO)提供“扩展的欧洲检索报告(extended European search reportEESR)”,在报告中随附一份EPO对该申请的可专利性的初步意见书。
      
该检索报告可以帮助申请人预估授权前景,便于其适时作出修改或撤回申请案的决定。
3.公布专利申请
对于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欧专局将于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内公布专利申请。
对于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如果PCT公开的语言不属于欧洲专利局规定的官方语言,则该申请将以所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的语言公开。如果PCT公开的语言已经属于欧洲专利局规定的官方语言,则该申请不需重复公开。
由于欧洲专利申请的数量太大,检索报告可能在专利申请之前或之后才发出。
公开文献号标识A1表示带检索报告的专利申请文献,公开文献号标识A2表示不带检索报告的专利申请文献,公开文献号标识A3表示仅为检索报告。
4.提出实质性审查请求
对于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在欧专局的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
对于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
如果缴纳7份指定费,欧洲专利条约的全部缔约国都可以被指定。但延伸国的指定费需要单独交纳。
5.实质性审查
在提出实质审查后进入实审程序,并通常在提出实审后1~3年内收到欧专局的审查意见。在答复审查意见时,通常是根据审查员的意见进行辩驳或修改申请文件,但当答复无法驳回反对意见时,申请人会被给予机会参加在欧专局举行的“口审程序”,申请人可以亲自向欧专局处理本案的3名成员陈述意见。
6.专利授权
当审查通过后,欧专局将发出授权通知。申请人选择同意授权文本并允许本申请进入授权程序,或对文本或权利要求做一定的修改。同时付授权费并递交权利要求的其他两个语种的翻译译文。另外,需查询是否已经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译文。上述工作完成后,欧洲专利被正式授权并发出授权证书。
7.在成员国生效
一般在收到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就必须决定在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通知欧洲专利局该专利在哪些国家生效。根据各生效国的规定,一般都需要将此项欧洲专利的全部内容翻译成该国的语言,并提交给该生效国,以便此项欧洲专利在该国生效。一般欧洲成员国要求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如果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所规定的翻译,则申请人会丧失在该国的专利权。
8.专利的维护
完成在不同国家生效的工作后,申请人则拥有不同国家的专利,他们相互独立,每一项都需要每年交纳年费。
其他可能涉及的程序
异议程序:
在欧洲专利被授权后,授权公告日起9个月内,除专利权人以外的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
上诉程序:
在欧洲专利申请程序中,可以对受理处、审查部、异议部或法律部所作出的决定提出上诉。
无效程序:
在欧洲专利的授权公告日起9个月后,由生效国的专利局各自进行处理。
欧洲专利申请费用
  欧洲专利申请的费用组成如下:
第一,申请阶段费用。
官费(包括申请费、检索费、审查费和七个国家的指定费)为2875欧元;外国律师代理费,约为2000~2500欧元。
如果权利要求超出10项,还需每项分别加收40欧元的官费(代理费另计)。这样申请一项欧洲专利并向欧洲专利局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确定指定国的费用约需5000~5500欧元。
另外,第三年开始需交纳维持费,第三年的维持费为380欧元。
  第二,答复审查意见的外国律师代理费。以答复两次审查意见为例,约需2000-3000欧元。
第三,授权阶段费用。
官费(包括授权费和印刷费):750欧元
国外律师费(包括将权利要求翻译成另外两种官方语言的翻译费,如以英文提交,需要交纳德语和法语的翻译费):1000–2000欧元。
第四,生效国翻译费。
需根据指定哪些生效国并需翻译哪些语种来确定,以4000英文的申请为例,每个国家的生效费用大约为500-2500欧元。
第五,生效国的每年年费。
华夏少佛  注册会员 | 2013-10-14 22:03:19

欧洲专利局专利文献介绍

一、专利申请种类
专利
二、专利审批程序
专利: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申请——公开——授权
三、专利保护期限
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
四、专利说明书种类
申请说明书——A1:未经实质性审查尚未授予专利权的带检索报告的说明书。
申请说明书——A2:未经实质性审查尚未授予专利权的不带检索报告的说明书。
检索报告——A3:未经实质性审查尚未授予专利权的说明书的检索报告。
补充检索报告——A4:未经实质性审查尚未授予专利权的说明书的补充检索报告。
修改的申请说明书扉页——A8:未经实质性审查尚未授予专利权修改的说明书扉页。
修改的申请说明书——A9:未经实质性审查尚未授予专利权修改的说明书。
专利说明书——B1:经实质性审查授予专利权的说明书。
修改后的专利说明书——B2:经实质性审查授予专利权修改后的说明书。
修改的专利说明书扉页——B8:经实质性审查授予专利权修改的说明书扉页。
修改的专利说明书——B9:经实质性审查授予专利权修改的说明书。
第二次修改的专利说明书扉页——C8:经实质性审查授予第二次专利权修改的说明书扉页。
第二次修改的专利说明书——C9:经实质性审查授予第二次专利权修改的说明书。
五、专利编号

编号种类

申 请 号

申请公布号

检索报告公布号

专 利 号

例一

78850004.9

EP0000321A1

 

EP0000321B1

例二

78300596.0

EP0001929A2

EP0001929A2

EP0001929B1

例三

98938886.3

EP0963989A1

EP0963989A4
华夏少佛  注册会员 | 2013-10-14 22:06:30

欧洲分类体系ECLA

3、欧洲分类体系ECLA
  ECLA的发展开始于70年代,是按照老的荷兰专利分类法(IDT)建立起来的。1968年,第一版IPC正式使用,海牙的分类机构就作出决定,将荷兰分类法IDT作出适应于IPC原则的改变,并设计采取两步走的方针。首先,关闭一部分IDT分类表中的组类,建立IPC类型分类表中的新组,这就是后面所说的欧洲分类表。关闭的IDT类组将不再用于新文献的分类。然后,将旧组进行单独的重新分类或改编。
  在海牙的分类机构并入EPO之后,ECLA全面接受了IIB旧的和新的分类方法,并继续进行这项由旧分类表向新分类表的改编工作。1991年最后一批组被关闭,意味着从当时起所有新文献都开始根据ECLA分类表进行分类。
  对旧组重新进行分类的工作正在进行,属于审查员日常工作的一部分。虽然旧文档在个别领域中仍有价值,但EPO决定在几年之内完全关闭IDT分类表,最终将把所有的IDT组转入ECLA分类。其目标是:
  ——用一本完整的使用英文的分类表替代不完整的旧分类表;
  ——用一个适用于同一技术领域各部分文献的实用存档位置替代楼内不同部位中的不同存档位置;
  ——用联机数据库中一个数据格式的一个分类领域替代具有两个不同格式的两个不同领域。
  1995年初,在检索中仍然要用到IDT分类表中的约15000个大组。这些大组包括约1600000件文献。这些大组或文献涉及ECLA分类表中的约45000个大组。
  1996年初,大约12700个IDT组仍在使用,这些分类小组覆盖了大约2000000件文献,涉及ECLA分类表中38000个大组。
  3.1、ECLA的结构:
  欧洲分类的主要原则是以国际专利分类(IPC)为基础的。EPO根据分类经验认为,需要一个动态的分类体系,迅速与分类需求相适应。因此ECLA被不断修订,以适应作为高效检索工具的需要。ECLA在以下两方面与IPC不同:首先,IPC的分类条目较宽,因此在某些很活跃的技术领域中包括过多的文献,在这种情况下,要对IPC分类条目进一步细分。其次,对于那些对技术概念定义不清或定义过时,不适于有效检索的分类条目,需经调整后再使用或者完全不使用。
  为了区分ECLA分类表中IPC类型的组和内部扩展组,表中采用了下述的符号结构,即IPC型的组保留其原来的IPC分类号,而扩展组即细分组用在其分类号后面加上字母数字序列来表示。
  实例(省略小类号):
        IPC                 ECLA
  1/00   IPC大组         1/00 IPC大组
                   1/00B 内部第一级小组
                   1/00B2 内部第二级小组
  1/02  IPC第一级小组       1/02 IPC第一级小组
                   1/02B 内部第二级小组
  1/04  IPC第二级小组       1/04 内部第二级小组
                    1/04B 内部第三级小组
                    1/04B2 内部第四级小组
                    1/04B2B 内部第五级小组
  1/06  IPC第一级小组       1/06 IPC第一级小组
  在上述实例中,不仅是IPC与ECLA之间的区别,而且ECLA分类号结构的限定也显而易见:
  ——内部小组分类号在其IPC类型组的IPC分类号后面包含字母或字母一数字系列;
  ——IPC小组分类号不包含任何有关等级的信息,而只包含有关分类表中分类位置的信息。可是ECLA小组却在分类号结构中包含等级信息。
  ——从字母向数字或数字向字母的变化,代表着向下进一步细分或进入另一个平级类别。
  ——ECLA系统中不能再派生出新的大组;
  ——与IPC小组同级的ECLA小组,在分类表中总是置于这些IPC组的前面。
  ECLA分类表中内部增设部分一个更清楚的标志是使用方括弧,对IPC正文中增加的部分作出说明。
  1/04 IPC小组的正文[N:内部增加的内容]
  1/04B [N:内部小组的内容]
  正如前面所指出的,审查员在建立其领域内的文档时没有必要完全按照IPC的规定来进行。相反,出于技术上的考虑,有时需要违背IPC的宗旨,因此会发生IPC过时版本仍在ECLA体系中应用的情形,而新修订IPC版本中的那一部分已经被删掉。与此同时,IPC新版中新建立起来的类组,可能在ECLA体系中仍未被起用,但这种情形并不多见,因为90%现行有效的IPC版类组,均可在ECLA体系中找到。
  虽然ECLA是完全独立的分类工具,但仍注重ECLA与IPC之间的区别。为此在ECLA中用适当的方式来表示上述特殊类型的IPC组。
  ——通过导引标识[N:IPCn]加入各组的文字中,来表示在新版IPC已删除但仍在内部系统中使用的IPC类组。n表示相应组在其中仍然有效的上个IPC版本。然而,对最新版本IPC则不用这种指示。
  ——将内部未被使用的IPC组用广义说明的方式列在有关小类类名后面,提示这些IPC组所包括的文献将由EPO进行内部分类。
  3.2、ECLA的动态发展
  如上所述,审查员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将新的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进行分类,以使这些文献进入检索文档中。为此,所有新到的专利文献会在审查员之间传送,传送这些文献是依据IPC分类号。因此,有效的传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开这些专利文献的专利局所给出的IPC分类号的质量。审查员将决定是否必须对这些文献进行重新分类,将这些文献分在他们技术领域内的哪个分类位置。除此之外,他们还可能决定是否有必要将这些文献进一步传送给相邻领域的有可能对这些文献感兴趣的审查员。
  将内部分类号输入中央文献数据库DOCDB,然后,将这些文献编入检索组中。必要时,将有多个分类号的文献复制多份。在过去的几年中,每件文献平均有两个分类号。
  管理系统性文献是检索审查员有关文献的第三项任务,目的是保持或提高检索组的质量标准,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提高:
  ——对各组进一步细分,以便减少为某一确定技术特征所需检索的文献量;
  ——重新定义各组的范围之后,改编现有各组之间的文献,以减少重叠现象。
  为了有效进行日常的重组工作,在审查员和文献部门之间建立了一种交流程序。该程序详细规定了为完成改编任务,审查员必须采用的几个步骤;
  ——向检索管理部的文献专家进行咨询;
  ——向分类委员会进行咨询;
  ——向文献管理总部分类部门的领导进行咨询。
  当审查员查出其领域内的一个文献问题之后,提出一种解决方案,比如提出进一步细分方案。审查员向其检索部门的文献专家咨询。该专家是该部门具有特别文献经验,同时又在该部门中与技术领域联系紧密的有经验的审查员。该专家将提供必要的帮助以实现所需的改进。
  部门一级的工作要通知到分类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六位擅长处理文献问题的成员组成。分类委员会的任务是协调不同领域之间的重新改编工作。其主要是为了避免产生概念的重叠。此外,还将一个领域所获得的文献经验传授给另一领域。
  文献管理部分类部门的领导必须最后批准进行改编的请求。应特别注意在使用语言、格式、及其它表达方式方面的一致性和广泛性。最后批准的改编形式作为最新信息输入ECLA数据库。与此同时,检索管理总部的文献管理小组开始进行文献的实际改编工作,并同时修改文献数据库DOCDB中的分类信息。
  1994年,通过上述程序处理了大约2100项改编请求。这些请求导致对ECLA进行了22000项修改,包括增减小组和改进现有小组。
  3.3、ECLA的数量
  到1994年底,ECLA包含了115000个组,而IPC[6]仅包含约68000个组。其中约70000个组是完整的,45000个组与15000个IDT相关联,该IDT组尽管已不用于新文献的分类,但检索时仍必须查询。
  3.4、ECLA的提供
  EPO可以提供联机和纸件两种不同形式的ECLA。如前所述,ECLA管理数据是不断修订的。根据该数据库,每周或每两周定期修订EPOQUE网络中的ECLA检索数据库。
  另外,EPO也提供纸件形式欧洲分类体系的资料。完整的版本包括IPC部分的十卷和IDT部分的三卷,总共3500页。每月一次将最新修改的全部内容打印成修订页,收集在一起成为月报。ECLA的外部用户可以订购ECLA纸件本。有关订购条件和价格从海牙总部可以获得。
华夏少佛  注册会员 | 2013-10-15 22:30:18

欧洲专利局的数据收集加工和维护

一、欧洲专利局的数据收集策略及现有成果

欧洲专利局将授予高质量的专利和尽可能为公众提供专利信息服务为己任,并基于这一责任提出它的文献数据收集总体目标是“保证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欧洲专利局专利文献收集的具体目标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获得世界上公开的所有专利文献的著录项目信息;
*为审查员提供在单一官方语言环境下、所有可得到的具有惟一性的专利文献可检索的全文信息;
*获得世界上公开的所有专利文献的英文文摘
*获得世界上公开的每一件专利文献的图形信息。
为了实现专利文献数据收集的目标,欧洲专利局组建了一支面向全球的、跨部门的专利文献数据收集、加工和服务的队伍。这支队伍的成员主要来自4个部门,即欧洲专利局慕尼黑总部的欧洲和国际事务部(PD5.1)、海牙分局的文献部(PDTools-Documentation)、信息系统部(PD-Information System)和维也纳分局(PD4.5)。其中,欧洲和国际事务部负责推进与各国或地区的工业产权局(专利局)的合作项目,与各国或组织的数据交换是合作项目的内容之一;文献部负责数据接收、处理、加工和维护,并负责与各国或组织的相关机构实施具体的数据交换及各种数据的提取工作;信息系统部负责所有信息技术支持,软件开发、系统设计、数据库建设和运行维护;维也纳分局则承担收集各国专利的法律状态信息以及专利信息产品的制作、出版与销售。
现在,欧洲专利局已成为世界上收集专利数据最多的专利局。在欧洲专利局的数据库中收录了近80个国家和组织的专利数据,已收录1970年以来大多数主要工业国和大多数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的英文文摘和1920年以来的完整的专利文献图形,并收集了采用欧洲专利局正式语言(英语。德语或法语)的9个国家或组织(AT、BE、CH、DE、EP、FR、GB、US、WO)的可检索的全文专利数据。以欧洲专利局的DocDB(DocumentDatabase,文献管理数据库)为例,该数据库现已收录了世界范围内的大约5 800万条记录,被三方合作伙伴(欧洲专利局、美国专利商标局和日本专利局)认可为著录项目的主数据库。而欧洲专利局的BNS(BaconNumericalServicessystem,图形和全文文本数据库)收录的专利图形记录也达到约5860万件。
对于非专利文献数据的收集,除收集必需的非专利文献外,主要是根据审查员的需求,由文献部进行收集。非专利文献的收集范围广泛,种类繁多,包括各种科技和商业的期刊杂志、图书、论文、技术报告、专著、标准、大百科全书、词典,会议论文集、公司防御性出版物、出版商制作的专业数据库等。到2005年5月,欧洲专利局收录超过1.05亿条的可供内部使用的非专利文献文摘。

二、欧洲专利局的数据处理、加工与维护

对于来自于近80个国家和组织的各种专利和非专利文献数据,欧洲专利局建立了一支由文献人员、技术人员和审查员组成的数据处理、加工和维护队伍,其主要实施部门是欧洲专利局的文献部。
文献部拥有大约200名员工,共由6个处组成,它们分别是数据管理处、应用研究与发展处、数据库应用处、文献收集处、分类处和文献工具处。部分审查员参与该部门的相关工作。
通常,数据处理,加工与维护的流程分为三步。第一步,数据载体的处理;第二步,数据的验证。校正及标准化;第三步,数据的装载与维护。

1.数据载体的处理

从世界各地收集的各种数据的载体和类型多种多样。以数据载体为例,就包括纸件,电子邮件,FTP传输,CD/DVD光盘,数据摘要磁带(DAT Tape),主机3490E盘式磁带(Mainframe 3490ECartridge)等。而数据的格式更是多种多样,仅CD-ROM光盘的数据格式就达20种之多。因此,数据处理的第一步是将数据从各种载体中导出来,然后复制到数据处理的系统内。

2.数据的验证、校正和标准化
由于数据来源复杂,数据质量参差不齐,在专利文献数据被装载到DocDB之前,数据必须经过验证和转化为标准数据格式,否则将造成数据检索和应用的困难。验证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号是否是该专利授权机构(专利局)的正确格式;
*公开号是否是该专利授权机构(专利局)的正确格式;
*优先权号是否是正确格式,是否存在;
*是否有日期,日期是否一致;
*所有希望的数据信息是否都存在。
当所有的验证工作通过后,数据将以一种标准格式装入DocDB数据库内,如果没有通过验证,数据就被送到DocDB校正与维护服务组进行数据的校正。
数据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优先权数据不一致,对于申请人或发明人的名称有多种表达方式,缺陷信息(如日期、优先权信息丢失),国际专利分类不正确,引证数据不正确等。因此,数据的校正工作主要集中在优先权数据、IPC国际专利分类、发明人。申请人、标题和ECLA欧洲专利分类等方面。
欧洲专利局通过审查员、DOCHelp(内部使用者的文献帮助台),Doctool/Clipon(内部分类工具)、数据管理人员、质量控制部门以及外部的用户(如通过esp@cenet网站)等多方面收集错误数据信息,通过在线数据校正软件对错误数据进行校正。在2004年全年,文献部校正的错误数据信息达98万个。
当数据通过验证以后,在装载到DocDB之前,各种数据还需要转化为统一的标准格式。其原因在于欧洲专利局收集的数据来源于全球近80个国家和地区,国家不同,专利代理人不同,审查程序不同造成申请文件信息的不同,而且各国数据标准各异,如果按照各种数据的原有形式装载到数据库内,将会增加数据检索工具开发的难度。
欧洲专利局认为,没有统一标准化的数据是造成现在各数据库和文件之间的分离和相互连接困难的主要原因,数据的标准化有利于形成所谓“智能专利”。“智能专利”是指专利文献在数据库中的相互连接,同族专利全部都连接在一起,不同的数据流也被连接在一起,不同语言的同族专利的著录项目数据,文摘。全文文本数据、图形、引证文献和基因序列数据也能轻而易举地连接在一起。
通常没有经过标准化的著录项目主要

包括申请号、公开号、发明人和申请人名称以及优先权数据。以优先权数据为例,该数据是组成同族专利的关键,对于审查员非常重要。但在美国专利文件中,一周之内对日本优先权有6种写法。
10-043271
H11-13220
97A06620-A
2002-219397
132900/2002
298300
因此,对优先权数据的标准化有利于数据的匹配。
为此,欧洲专利局制定了《代码表》《公开号格式表》《申请号和优先权号格式表》及《申请人名称标准化手册》等资料供数据验证、校正和标准化时参考。

3.数据的装载和维护
经过验证和标准化的数据被装入到DocDB数据库中。在数据装载时,新数据将被与数据库DocDB内现有的数据进行对比,被拒绝装载的数据将被分析和重新校正。新数据装 DocDB以后,还要对专利申请数据进行自动分类,创建同族专利基本文档,启动CLIPON(在线分类工具)进行基本文档的分类等。数据的维护还包括每周为INPADOC系列产品,EPODOC数据库,Esp@cenet网站等提取数据。
非专利文献也有相应的数据处理和验证流程,其目的在于,通过对这些资料的加工,使文摘信息能用于信息检索,全文文本数据信息能用于改进检索,在检索过程中发现或通过申请人引用的著录项目参考资料来获得图形信息。

4、数据的应用
文献部从DocDB数据库中提取数据,用于更新EPOQUE系统的EPODOC(EPODOCumentation)数据库和为公众服务的Esp@cenet网站提供数据以及制作专利信息产品,如INPADOC系列产品和ESPACE系列专利信息光盘等。

三、对欧洲专利局数据收集。加工和应用体系的认识

1.数据收集工作组织严密
欧洲专利局的数据收集工作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各部门根据自身的条件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明确并保持密切联系。欧洲专利局以欧洲和国际事务部为龙头,与文献部、信息系统部和维也纳分局组成四位一体、分工明确的数据收集。加工和应用体系。数据进出口及中间各环节单一明确,这有利于减少由于从事数据收集、加工和应用的部门过多,相互信息沟通不畅而造成的数据重复引进,数据格式不一致和数据库之间不兼容并且相互矛盾的现象。

2.以使用者的需求为目标
欧洲专利局的数据收集、加工和应用以使用者的需求为目标,充分利用所拥有数据资源。
一方面,欧洲专利局向各国以及有关机构收集尽可能完全的专利数据,对这些数据进行加工后,建立EPODOC数据库,并采用EPOQUE系统的高级检索功能为审查员提供专业服务。
另一方面,欧洲专利局将这些数据以较为简单的检索方式以及一定的限制措施通过著名的esp@cenet网站提供给公众使用,以便最大程度地为公众提供专利信息服务和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和利用。
作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数据收集、加工和应用方面尚有差距,通过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和提高我国专利信息数据处理、加工和应用的水平,将对我国全面提升公众专利信息应用水平和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有着重要意义。
华夏少佛  注册会员 | 2013-10-15 22:40:50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

(1973年10月5日公布;1981年6月4日最新修订)
  经欧洲专利组织管理委员会先后于1977年10月20日、1978年2月24日、1978年12月21日、1979年11月30日、1980年12月11日和1981年6月4日修订。
  (欧洲专利局公报第1/78期第12页和以后各页;第3/78期第198页和以后各页;第1/79期第5、第6页;第11-12/78期第447页和以后各页;第1/81期第3页和以后各页;第7/81期)
第一部分 适用于公约第一部分的条款
 第一章 欧洲专利局的正式语言
  第一条 在书面手续中不使用正式语言的规定
  第二条 在口头程序中不使用正式语言的规定
  第三条 正式语言的改变
  第四条 专利分案申请的语言
  第五条 译本的证明
  第六条 期限和费用的减收
  第七条 专利申请译本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 欧洲专利局的机构
  第八条 专利分类
  第九条 一级机构的职责范围
  第十条 二级机构的职责范围
  第十一条 二级机构工作程序的规定
  第十二条 欧洲专利局管理机构
第二部分 适用本公约第二部分的条款
 第一章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无资格的规定
  第十三条 审查程序的中止
  第十四条 对撤回欧洲专利申请的限制
  第十五条 提出新的欧洲专利申请的资格
  第十六条 依据判决作出欧洲专利权的部分转让
 第二章 发明人的署名
  第十七条 发明人的指定
  第十八条 指定发明人姓名的公布
  第十九条 更正发明人的指定
 第三章 在登记簿上登记转让、许可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转让登记
  第二十一条 许可证及其他权利的登记
  第二十二条 许可证的特别说明登记
 第四章 展出证明
  第二十三条 展出证明书
第三部分 适用于本公约第三部分的条款
 第一章 专利申请的提交
  第二十四条 总则
  第二十五条 专利分案申请的提交及条件
 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专利的请求
  第二十七条 说明书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涉及微生物的申请文件的写法
  第二十八条之二 微生物的重新保藏
  第二十九条 权利要求书内容和形式
  第三十条 权利要求的不同类别
  第三十一条 应当缴纳费用的权利要求
  第三十二条 附图的格式
  第三十三条 文摘的内容和形式
  第三十四条 禁止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关于提交申请文件的总则
  第三十六条 申请后提交的文件
 第三章 年费
  第三十七条 年费的缴纳
 第四章 优先权
  第三十八条 优先权声明及文件
第四部分 适用本公约第四部分的条款
 第一章 受理处的审查
  第三十九条 受理审查后的通知
  第四十条 某些形式条件的审查
  第四十一条 申请文件内容的补正
  第四十二条 发明人的最后指定
  第四十三条 附图的遗漏或迟交
 第二章 欧洲专利申请的检索报告
  第四十四条 检索报告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 不完全的检索
  第四十六条 发明缺少单一性检索报告
  第四十七条 文摘的确定内容
 第三章 欧洲专利申请的公布
  第四十八条 公布的技术准备
  第四十九条 专利申请及检索报告的公开形式
  第五十条 公布的通知
 第四章 审查部的审查
  第五十一条 审查程序
  第五十二条 向共同申请人批准欧洲专利
 第五章 欧洲专利说明书
  第五十三条 欧洲专利说明书的形式
  第五十四条 欧洲专利证书
第五部分 适用于本公约第五部分的条款
  第五十五条 异议书的内容
  第五十六条 不能受理的异议书的驳回
  第五十七条 异议审查的准备
  第五十八条 异议审查
  第五十九条 证明文件的提交
  第六十条 异议程序的自行继续
  第六十一条 专利的转让
  第六十一条之二 异议程序中提交的文件
  第六十二条 欧洲专利新说明书在异议程序中的形式
  第六十二条之二 欧洲新专利证书
  第六十三条 费用
第六部分 适用于本公约第六部分的条款
  第六十四条 申诉书的内容
  第六十五条 不能受理的申诉书的驳回
  第六十六条 上诉审查
  第六十七条 上诉费的退回
第七部分 适用于本公约第七部分的条款
 第一章 欧洲专利局的决定和通知
  第六十八条 决定的形式
  第六十九条 权利丧失的通知
  第七十条 欧洲专利局通知书的形式
 第二章 口头程序和审理
  第七十一条 传讯参加口头程序
  第七十二条 欧洲专利局的审理
  第七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
  第七十四条 审理费
  第七十五条 证据的保留
  第七十六条 口头程序的记录和审理
 第三章 通知
  第七十七条 关于通知的总则
  第七十八条 经邮局通知
  第七十九条 直接通知
  第八十条 公布通知
  第八十一条 通知代理人和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 通知的缺陷
 第四章 期限
  第八十三条 期限的计算
  第八十四条 期限的长短
  第八十五条 期限的顺延
  第八十五条之一 交费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五条之二 请求审查的延长期限
 第五章 修改和更正
  第八十六条 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第八十七条 不同国家的不同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
  第八十八条 对申请文件中错误的修改
  第八十九条 对决定书中错误的修改
 第六章 程序的中止
  第九十条 程序的中止
 第七章 放弃强制性收回
  第九十一条 放弃强制性收回
 第八章 情报的公布
  第九十二条 在欧洲专利局登记簿上登记
  第九十三条 非公开查阅文档
  第九十四条 公众查阅的方式
  第九十五条 文档中有关情报的通告
  第九十五条之二 文档的保存
  第九十六条 欧洲专利局的其他出版物
 第九章 法律与管理的协调
  第九十七条 欧洲专利局与缔约国行政当局的联系
  第九十八条 向缔约国法院、主管当局或其中间人查阅文档
  第九十九条 委托程序
 第十章 代表人
  第一百条 共同代表人的指定
  第一百零一条 委托书
  第一百零二条 登记代理人名单的修改
第八部分 适用本公约第八、第十、第十一部分的条款
  第一百零三条 变更的公告
  第一百零四条 欧洲专利局的受理资格
  第一百零四条之二 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资格
  第一百零四条之三 欧洲专利局作为指定局的资格
  第一百零五条 对审查的限制
  第一百零六条 过渡期间登记代理人名单的修改
  第一百零六条之二 过渡期间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机构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适用于本公约第一部分的条款
第一章 欧洲专利局的正式语言
  第一条 在书面程序中不使用语言的规定
  (1)提出异议者和参加异议程序的第三者都可使用欧洲专利局一种正式语言制定的文件。如上述为第十四条第二款所指人员之一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用欧洲专利局正式语言翻译文件。
  (2)和欧洲专利局提供的正式文件,尤其是出版物,可用任一语言,然而,欧洲专利局可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该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用一种正式语言翻译。
  第二条 在口头程序中不使用语言的规定
  (1)参加欧洲专利局口头程序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用该局的另外一种正式语言代替口头程序用语言,其条件是最少在审理有两星期内将此通知该局或者负责译为口头程序的语言。每方同样可以用一缔约国的一种正式语言,条件是负责译为口头程序语言。欧洲专利局可以批准不按本款规定要求。
  (2)在口头程序中,欧洲专利局工作人员可以用该局的另外一种正式语言代替程序用语言。
  (3)在审理程序中,出庭的任何一方、证人或专家,如不熟练掌握欧洲专利局或一缔约国的正式语言,可用其他语言。如因申诉一方提出请求进行审理而出席的申诉双方、证人或专家不能使用欧洲专利局的正式语言,提出审理请求的一方负责翻译成程序用语言,否则无法开庭。然而欧洲专利局可以同意用其另外一种正式语言进行翻译。
  (4)如申诉双方及欧洲专利局同意,在口头程序中可使用任何语言。
  (5)除参加程序的一方应负责翻译工作外,如果需要,欧洲专利局应当承担用程序中所用语言或用专利局一种其他正式语言进行翻译的翻译费。
  (6)欧洲专利局工作人员、当事人双方、证人及专家在口头程序中应使用一种欧洲专利局正式语言发言。如用其他语言发言,记录则应当用欧洲专利局正式语言翻译。对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部分的修改,用程序中语言,或在程序中语言改变时,用程序中最初用语言。
  第三条 程序中语言的改变
  (1)根据一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请求并经参加申诉程序各方磋商后,欧洲专利局同意用其一种其它正式语言代替程序中语言,而成为新的程序中语言。
  (2)应用程序中最初语言修改欧洲专利或欧洲专利申请。
  第四条 欧洲专利分案申请的语言
  每件欧洲专利分案申请或在第十四条第二款的情况下,该申请的译文应用在先欧洲专利申请的程序中最初用语言提出。
  第五条 译文的证明
  在对一份申请文件进行翻译时,欧洲专利局可以要求在其规定的期限内证明译文原文相符。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证明,该文件应被视为未受理。除非本公约有相反规定。
  第六条 期限和费用的减收
  (1)第十四条第二款所指的译文应在提出欧洲专利申请后的三个月内,或在自优先权日起的十三个月内提交。但是第六十一条第一款(b)项所规定的欧洲专利分案申请或欧洲专利新申请的译文,可在提出该申请后的一个月内提交。
  (2)第十四条第四款所指的译文应自申请日起一个月内提交。如该文件是异议通知书或申诉书,该期限在必要时可延长至异议期或申诉期结束。
  (3)对于享有第十四条第二、第四款规定的选择权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异议人,可分别减少申请费、审查费、异议费或申诉费。按收费条例规定百分比,对上述费用减收。
  第七条 欧洲专利申请译文的法律或申诉费真实性
  除非有相反的证明,欧洲专利局在考虑是否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的内容超出了该申请提出时的内容时,把第十四条第二款所指的译文视为与原申请书相符。第二章 欧洲专利局的机构
  第八条 专利分类
  (1)欧洲专利局:
  a)直至一九七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国际专利分案斯特拉斯堡协定生效时前,使用一九五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发明专利国际分类欧洲公约第一条所指的分类法;
  b)在上述协定生效后,使用该协定第一条规定的分类法。
  (2)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分类法,下称国际分类法。
  第九条 第一级机构的职责范围
  (1)欧洲专利局局长决定检索、审查及异议部门的数量,并根据国际分类法划分上述各部门的职责范围,以及在必要时决定用国际分类法对一件欧洲专利申请或一件欧洲专利进行分类。
  (2)除了公约规定的职责范围以外,欧洲专利局局长可以给予受理处、检索部、审查部、异议部和法律部其他任务。
  (3)欧洲专利局局长可以将属于审查部或异议部的,然而并非特别困难的技术或法律工作交给一些在技术上或法律上尚不合格的审查员。
  (4)欧洲专利局局长可以授予异议部一名书记员以职权,让其决定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中所指的费用。
  第十条 第二级机构的职责范围及其成员的指定
  (1)在每一工作年开始之前,都要确定各申诉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并指定申诉委员会及扩大申诉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和候补成员。任何申诉委员会的成员都可被指定为许多申诉委员会的成员。如需要,可在该工作年间对此类做法加以修改。
  (2)第一款中所指的做法由第一级确定,该机构的组成如下:欧洲专利局局长为主席、一名负责申诉委员会的副局长、一些申诉委员会主席和在工作年当选的代表申诉委员会所有成员的三名申诉委员会成员。只有在最少有五名成员,而且其中有欧洲专利局局长或一名副局长和二名申诉委员会主席出席的情况下,讨论才有效。决定按多数票通过,票数相等时,主席的票起决定作用。
  (3)第二款所有的机构裁决各申诉委员会之间的职权纠纷问题。
  (4)管理委员会可将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八款(c)项的指的权力赋予申诉委员会。
  第十一条 第二级机构的工作程序
  本细则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机构制定申诉委员会工作程序。高级申诉委员会自己可以决定其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欧洲专利局的管理机构
  (1)审查部和异议部有同一领导部门,其人数由欧洲专利局局长决定。
  (2)领导机构、法律部、申诉委员会和高级申诉委员会以及欧洲专利局行政服务部门属于同一总管理部门领导。申请处理和检索部属于同一总管理部门领导。
  (3)每一总领导部门由一名副局长领导。领导每一总领导部门的欧洲专利局副局长由管理委员会任命,但事先要听取欧洲专利局局长的意见。
第二部分 适用于本公约第二部分的条款
第一章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无资格的规定
  第十三条 审查程序的中止
  (1)如果某第三者向欧洲专利局证明曾就专利权属于该第三者的问题对申请人提起申诉,专利局将中止批准程序,除非第三者同意继续该程序。这种同意应向欧洲专利局声明。一经声明,不可撤回。并且只能在欧洲专利申请公开后,才能中止审查程序。
  (2)如果欧洲专利局在专利权进行申请的程序中接到对于一既决法案的判决证明,欧洲专利局通知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审查程序自通知中规定之日起开始恢复,除非按照第六十一条第一款(b)项在各指定缔约国中指出一件新的欧洲专利申请。如果判决有利于第三者,批准程序只能在既决法案判决三个月届满后方可恢复,除非第三者要求继续审查程序。
  (3)欧洲专利局可以同时或在以后的一个日期决定中止审查程序并规定准备恢复申诉的日期,而不考虑第一款所指的对申请人申诉,这一日期应通知第三者、申请人以及有时还有其他有关方面。如果在此日期前未提交有关判决证明,欧洲专利局可以恢复审查程序。
  (4)如在异议程序中或在异议期间,某一第三者证明曾对欧洲专利权人就欧洲专利审查属于该第三者的问题提起申诉,欧洲专利局中止异议程序,除非第三者同意继续审查程序。该同意应向欧洲专利局书面声明。一旦同意就不得撤回。然而只有异议部认为异议是可接受时,才决定中止异议程序。第二、第三款可适用。
  (5)审查程序的中止导致了除计算交纳年费期限以外的其他期限的中止。尚未届满的期限从程序恢复之日起开始计算。然而在程度恢复后计算的期限不得短于两个月。
  第十四条 对撤回欧洲专利申请的限制
  自第三者向欧洲专利局证明曾就专利权问题提起申诉之日起,直至欧洲专利局恢复审查程序之日止,无论是欧洲专利申请或是对任何缔约国的指定,均不得撤回。
  第十五条 提出新的欧洲专利申请的资格
  (1)如根据既决法案判决被承认获有专利权者的资格依照第六十一条第一款(b)项提出欧洲专利新申请时,自提出欧洲专利新申请之日起在通过或承认判决的所有指定缔约国内原欧洲专利申请看成被撤回。
  (2)在提出欧洲专利新申请的一个月内,应缴纳该申请的申请费、检索费及指定费。如果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原欧洲专利申请期限在本款第一句中所指的期限之后届满,则指定费在原欧洲专利申请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前都可缴纳。
  (3)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第五款所规定的寄送欧洲专利申请文件的期限为四个月,自提交新申请之日算起。
  第十六条 依照判决作出的欧洲专利局的部分转让
  (1)如某一既决法案判决某一第三者对一欧洲专利申请有权获得部分专利权,按照公约第六十一条及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应适用于该情况。
  (2)如有必要,在通过或承认判决的指定缔约国中,原欧洲专利申请将包括与其他指定缔约国中申请所不同的权利要求、说明书和附图。
  (3)如果按照公约第九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第三者在一个或一些指定缔约国中取代专利权人,继续进行异议程序的欧洲专利可在这些缔约国中包括与其他指定缔约国专利所不同的权利要求、说明书和附图。
第二章 发明人的署名
  第十七条 发明人的指定
  (1)在请求书中应指定发明人。然而,如果申请人不是发明人或不是唯一的发明人,则应在专门的文件中加以指定。该指定应包括发明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公约第八十一条所提到的声明及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
  (2)如果申请人不是发明人或不是唯一的发明人,欧洲专利局向发明人提交一份发明人指定的副本及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五款所规定的说明。
  (3)申请人或发明人不得利用第三款中所指的副本中可能带有的错误和遗漏。
  第十八条 指定发明人姓名的公布
  (1)作为发明人而被指定者,将以此身份在欧洲专利申请文件和欧洲专利单行本中公开。如不能这样作,则作为发明人而被指定者,在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同意下,应以此身份在欧洲专利申请的出版物中或在尚未发行的欧洲专利单行本中署名。
  (2)当一第三者向欧洲专利局展示一既决法案判决,根据该判决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指定该第三者为发明人时,第一款的规定可以适用。但是在第一款第二句所指的情况下,第三者同样可以要求在欧洲专利申请的出版物或在尚未发行的欧洲专利单行本中署名。
  (3)当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指定的发明人向欧洲专利局书面通知放弃发明人身份的指定时,第一款的规定将不适用。
  第十九条 更正发明人的指定
  (1)对发明人的错误指定,只能在提出请求并在得到被错误指定人的同意下,而且如果欧洲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出请求,只有在其中一方同意时,才可更正。本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适用。
  (2)如果错误的指定已在欧洲专利登记簿上登记或在欧洲专利公报上公布,则该登记或该公布应予以更正。在欧洲专利申请或未发行的欧洲专利单行本中错误的发明者指定,将予以更正。
  (3)第二款的规定适用于取消发明人的错误的指定。
第三章 在登记簿上登记转让,许可证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转让登记
  (1)在任何有关一方提出请求并提交转让通知书或证明转让的官方文件的原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或可以证明转让的上述通知书、文件的摘要时,将在欧洲专利登记簿上登记欧洲专利的任何转让。欧洲专利局应保留一份上述证明文件。
  (2)只有缴纳管理费后,请求才被视为提出。只有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或有时在第七十二条规定未能满足时才驳回请求。
  (3)对于欧洲专利局而言,只有在收到第一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并在该证明文件的限制范围内,转让才有效。
  第二十一条 许可登记及其他权利的登记
  (1)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适用于许可证的出让或转让登记,也适用于对欧洲专利申请物权的构成转让的登记及对欧洲专利申请的强制实施登记。
  (2)一件欧洲专利申请的许可证将作为分许可证在欧洲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如果该许可证由在欧洲专利登记簿上已登记的一许可证有人出让。
第四章 展出证明
  第二十三条 展出证明书
  申请人应在提出欧洲专利申请后的四个月内,出示公约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由展览期间负责在该展览会中保护工业产权并证明发明确实已经展览的主管部门。此外,该证明文件应记载展览开幕日,有时还要记载发明被首次公开日,如果两个日期不在一天的话。证明文件应附带足以使识别的发明的文件,这些文件应缀附该主管部门证明的真实性标志。
第三部分 适用于本公约第三部分的条款
第一章 欧洲专利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四条 总则
  (1)可直接向欧洲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或通过邮寄提出申请。
  (2)收到欧洲专利申请的主管部门在该申请文件上记载接收申请的日期并立即向申请人发给回执,回执至少要指出申请号码、文件的性质和数量,以及收到文件的日期。
  (3)收到欧洲专利申请的主管部门如系公约第七十五条第一款(b)项所指的,则应当立即通知欧洲专利局受理的申请文件,并向其说明该文件的性质,收到文件的日期、确定的申请号,有时还有优先权日期。
  (4)如果欧洲专利局通过一缔约国的工业产权服务中心受理欧洲专利申请,该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日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欧洲专利分案申请提出的条件
  (1)可以在以下时间提出欧洲受理分案申请:
  a)自欧洲专利局受理原欧洲专利申请之日起的任何时间,条件是:在收到审查部的第一份通知书后,分案申请应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或者在此期限之后,当审查部认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时,提交分案申请。
  b)自欧洲专利局对不符合公约第八十二条要求的原欧洲专利申请提出限制要求的两个月内。
  (2)无论是原申请,还是分案的欧洲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附图,原则上只应考虑该申请要求保护的内容。然而,如果需要在一件申请中说明另一件申请要保护的内容,则应参照后面这件申请。
  (3)各件欧洲专利分案申请的申请费、检索费和指定费,应在提出该申请后的一个月内缴纳。如果该期限在本款第一句话所指的期限之后满期的话,指定费可在公约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欧洲专利原申请的指定期满期时缴纳。
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专利的请求
  (1)请求批准一件欧洲专利,应当按欧洲专利局规定的文件提交申请。公约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主管部门免费向申请人提供文件表格。
  (2)请求书应当包括:
  a)旨在批准欧洲专利的请求;
  管理委员会1980年12月11日决定修改,1981年1月3日生效。(官方公报第1/81号第3页)
  *1b)发明名称。发明名称应明确、扼要地指出发明特征,而不应模棱两可的;
  管理委员会1978年12月21日决定修改,1979年5月1日生效。(官方公报第1/79号第5-6页)
  *2c)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国籍、长期居住国或其营业所所在国:自然人应填写姓名,姓在名前。法人及按照该国法被视为法人的公司,要填写其正式名称。地址应按使邮局迅速投递的习惯要求填写。总之地址应标明有关行政区划,有时要填写门牌号码。希望填写电报地址、电传地址及电话号码;
  d)如果申请人有代理人,填写本条c项规定的申请人的代理人姓名和工作地址;
  *管理委员会1980年12月11日决定修改,1981年1月3日生效。(官方公报第1/81号第3页)
  *管理委员会1978年12月21日决定修改,1978年5月1日生效。(官方公报第1/81号第5-6页)
  e)是欧洲专利分案申请,填写原欧洲专利申请号;
  f)在公约第六十一条第一款(b)项的情况下,填写原欧洲专利申请号;
  g)如要求优先权的,则应有提出优先权的声明,声明指出该申请的优先权日期,原申请的国家及被申请的国家;
  n)指定该发明要求在哪一个或哪一些缔约国中请求保护;
  i)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
  j)附在申请书中的文件清单,该清单同样写明附在请求书中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文摘的页数。
  k)如申请人是发明人,指定发明人。
  管理委员会1980年12月11日决定修订,1981年1月31日生效。(官方公报第1/81号,第3页)
  *(3)如有多名申请人,请求书中应指定一申请人或一代理人作为共同代表。
  *管理委员会1980年12月11日决定修订。1981年1月31日生效。(官方公报第1/81号、第3页)
  第二十七条 说明书的内容
  (1)说明书应:
  a)首先写明与专利请求书一样的发明名称;
  b)明确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
  c)用便于理解技术问题的语言解释在权利要求书中限定的发明特征、解决问题的方法、说明与已有技术相比发明所具有的优点;
  d)说明申请人所知的,对审查、检索和理解发明有用的已有技术,引用能反映已有技术的文件;
  e)如有附图,简要说明;
  f)至少要详细介绍一种要求保护的实施发明方法,一般要举例说明。如有附图,应参照说明;
  g)如果因说明书或发明的性质不能明确说明在工业中如何实施发明,应说明其实施方法;
  (2)说明书应按第一款的方式及顺序撰写,除非由于发明的性质需用另一种方式或另一种顺序撰写使人能更好理解发明。
  本细则第二十八条涉及微生物的专利申请:
  (1)当一项有关微生物学方法或其产品的发明涉及到某种公众所不知的微生物,而且不能用使本行业普通技术人员可以实施的方法说明该发明,该申请只能在以下条件下视为符合公约第二十八条规定。
  a)向一负责保存微生物的单位最晚在申请日,提交微生物培养物;
  b)在提出申请时,申请文件应包括申请人所掌握的微生物特性的有关资料;及
  c)说明微生物保存单位、微生物保存号和日期。
  (2)第一款c)项所指的说明可在下列情况下被通知:
  a)在提交微生物保存16个月后,或要求优先权的,在优先权日的16个月之后;
  b)直接提出将申请提前公布的请求时;
  c)在欧洲专利局通知申请人根据本公约第128条第2款有查询档案的权利的一个月后。
  上述期限最先到期者可以适用。由于通知了这些说明,申请人被视为毫无保留地、不再反悔的同意将按本条规定向公众提供保存的微生物。
  (3)自公布专利申请之日起,保存的该微生物培养物者,向任何请求索取者公开。而且在此日之前,根据第128条第2款的规定任何有权查询档案者都适用本条规定。除非在第4款的情况下,请求的方式是通过向请求人提交一份保存微生物的培养物。这种提交只在请求人向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出以下保证的情况下才可进行:
  a)在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被视为撤回,或欧洲专利在各指定缔约国消亡之前,不将保存的微生物培养物或某一液生的微生物培养物通告第三者;
  b)在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被视为撤回,或欧洲专利被批准的的通知公布之后,只使用保存的微生物培养物或某一液生的微生物培养物进行试验。在请求人根据对一强制许可的使用而应用该微生物培养物的情况下,这一规定不适用。强制许可一词的理解包括官方许可和一切为了公众利益而使用的权利。
  管理委员会1979年11月30日决定修订。1980年6月1日生效。(官方公报第1/81号、第3页)
  (4)直至公开申请的技术准备工作被视为结束,申请人都可通知欧洲专利局直至欧洲专利批准的通知公布或直至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被视为撤回后,第3款规定的向公共公开只能通过向由请求人指定的专家提供样品的形式完成。
  (5)可被指定为专家的是:
  a)任何自然人,条件是请求人在提交请求书时提供申请人已同意该指定的专家的证据;
  b)由欧洲专利局局长所承认为专家的一切自然人。指定要附带专家时申请人提供的保证书。如申请人被视为第三者,a)和b)项的第三款适用。
  (6)第3款后部所指的液生的微生物的理解是使用发明时液生的还具有保存微生物的主要特征的任何微生物。第3款所指的保证不影响为了专利程序的目的而提交保存某一液生微生物的情况。
  (7)第3款规定的请求书应用欧洲专利局所承认的表格向该局提交。欧洲专利局在该表格上证明已就一微生物保存提出了一欧洲专利申请以及请求人或请求人所指定的专家有权得到一份该微生物的样品。
  (8)欧洲专利局向保存单位以及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转交一份请求书副本并附带第7款所指的证明书。
  (9)欧洲专利局局长在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上公开为执行本规定有权保存微生物的单位和所承认的专家的名单。
  第二十八条 微生物的重新保存
  (1)如果接受保存的单位认为,根据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保存的微生物不得向公众公开:
  a)因为微生物不是存活的。
  b)或者,因为其它原因,保存单位不能再提供微生物样品,而且,如果微生物未被转移到能够为了第二十八条的目的而进行保存的另外一家可以公开的保藏单位,这种公开的中断被视为未发生,条件是在保存单位把中断通知微生物提交人后的三个月内又重新提交了以前所保存的微生物并在重新提交后的四个月内把由保存单位所颁发的带有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号的保存收据副本交给欧洲专利局。
  (2)在第一款a)的情况下重新保存应提交给接受以前保存的单位。
  在第一款b)的情况下应提交给能够为了第二十八条的目的而进行保存的另外一个保存单位。
  (3)如以前进行保存的单位不能再为了第二十八条的目的而保存,无论是因为彻底不能,还是因为要保存的微生物属于不能保存的种类,或者该单位暂时或永久地停止其微生物保存工作,而且如果第一款所提到的通知未在此事件发生后的六个月内进行,第一款中规定的三个月期限自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刊载该事件之日起计算。
  (4)任何重新提交都应附带经申请人签署的声明,证明新提交的微生物与原先提交的微生物是同一品种。
  (5)如本条所指的重新提交保存符合1977年4月28日为了专利程序微生物保存的国际承认的布达佩斯条约,在发生矛盾时该条约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和形式
  (1)通过说明发明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应确定要求保护的申请对象。如有可能,权利要应包括:
  a)前序部分:前序部分要说明发明对象及为确定要求保护内容所必须的技术特征。这些技术特征的结合构成现有技术部分;
  b)特征部分:用特征在于特征是的字样,说明技术征特。这些技术特征与(a)项所指的特征结合起来构成要求保护的特征。
  (2)除第八十二条另有规定应依其规定外,如一项权利要求不能适当地包括发明对象,一件欧洲专利申请可包括同类的多个独立权利要求(产品、方法、装置或用途)。
  (3)每项限定发明主要特征的权利要求都可附带关于用特殊方式实施该发明的一项或几项权利要求。
  (4)每项包括另外一项权利要求所有特征的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都应在前序部分尽量引用另一项权利要求,并指出要求保护的补充特征。当一权利要求所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本身也是从属权利要求时,它也可成为从属权利要求。所有的引用一项或几项前面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都应尽可能地适当排列。
  (5)权利要求的数量应根据要求保护发明的性质作出合理决定。如有多个权利要求,应用阿拉伯数字按顺序编号。
  (6)权利要求所涉及的发明技术特征,不应引用说明书或附图,尤其不能进行这类引用:如在说明书部分……”正象在附图中所指的那样……但,绝对特殊需要的除外。
  (7)如果欧洲专利申请书中有符图,权利要求中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尤其在有助于理解时,应注有这些特征的引用符号,并放在括号内。不得将这些引用符号理解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第三十条 权利要求的不同类别
  公约对第八十二条应理解为允许在同一欧洲专利申请中包括:
  a)产品独立权利要求,为制造该产品而专门设计一种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以及对于该产品利用的独立权利要求,或
  b)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为利用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一种设备独立权利要求,或
  c)产品独立权利要求,为制造该产品而设计的专门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及为使用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独立权利要求。
  第三十一条 应当缴纳费用的权利要求
  (1)如果在提出欧洲专利申请时,申请书包括十项以上的权利要求,则对第十项以外的每一项权利要求都要缴纳费用。权利要求费用最晚应在自提出申请后的一个月期满时缴纳。
  (2)如在细则第五十一条第四款所指的审查部的通知日,欧洲专利申请中缴纳费用的权利要求数量多于提出申请时的权利要求数量,或欧洲专利申请在上述日期第一次包括十项以上的权利要求,此时,第一款的规定适用。在通知日所要求的费用,应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3)如在规定的缴费期间未缴纳费用的,该项权利要求视为已被申请人放弃。要求并缴纳的任何费用,除第七十七条第五款的情况外,都不予退回。
  第三十二条 附图格式
  (1)附图的有用面积不得超过26.2cm×17cm。在纸张的有用面积周围或在纸张的使用面积周围不要留外框。应最少留下列大小的白边:
           上端:2.5cm 下端:1cm
           左侧:2.5cm 右侧:1.5cm
  (2)附图要求如下:
  a)附图的线条要耐久、黑色、均匀、清晰,有足够的浓度和颜色深度,没有色彩和颜色。
  b)剖面图应用斜线绘制,不应影响引用符号和指示线的方便阅读。
  c)附图的比例和制图的清晰度应以在线条缩小到三分二的影印图上可以容易地看清各细节为标准。如在特殊情况下,附图上有比例时,应用图例表示。
  d)附图中的数字、字母和引用符号都应简单、清楚。不能将数字和字母与圆括号、圆圈以及引号同时使用。
  e)原则上附图上的一切线条都要用绘图工具划出。
  f)同一张图上的各部分应互成比例,除非为了附图的清晰,使用不同比例。
  g)数字和字母的高度低于0.32cm。如果在附图上有字母时,应用拉丁字或,习惯用希腊字母时,用希腊字。
  n)一张图纸可绘几幅附图。如在几张纸上绘出一幅图时,不要让附图的一部分被其它纸上的部分遮盖住。诸图应最好垂直排列在一张或几张纸上,使每图应与别图区分开,而且不能错换位置。当附图不是垂直排列时,就应当水平排列,附图的上端应朝着纸的左边,并且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另行标明页码。
  i)只有在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中使用了引用符号。附图中才可使用引用符号。相反亦然。在整个申请书中,同种部件的引用符号应一致。
  j)附图中不应有文字叙述,除非必不可少的简单说明,如蒸汽接AB图。在电路图、安装图或流程图中,只用理解该图所必不可少的关键词,这些词应有适当排列,以便在进行翻译时不挡住附图线条。
  (3)流程图和图解,均视为附图。
  第三十三条 摘要的形式和内容
  (1)摘要中应提到发明的名称。
  (2)摘要应包括对说明书权利要求和附图的扼要概括。应指出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应清楚了解这一技术问题,用发明解决该问题的主要方法,发明的一种主要应用。有时摘要还包括一化学式,这一化学式是专利申请中最能说明发明特征的化学式。不应有对发明的成就或价值或其引申应用的说明。
  (3)摘要最好不超过一百五十个字。
  (4)如在欧洲专利申请中有附图,申请人应指出他建议同摘要一起公开哪张或,尤其是哪些附图。欧洲专利局如果认为另外一张或一些附图更说明发明的特征,可决定将公布哪张或哪些附图。摘要中提到的并在附图中表示的发明的每个主要特征都应有引用符号。引用符号应括在圆括号中。
  (5)摘要应成为有关技术领域中发明的有效选择工具,尤其使人们能够了解是否需要查看申请文件。
  第三十四条 禁止的内容
  (1)欧洲专利申请不包括下列事项:
  a)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内容和附图;
  b)对第三者产品或制造方法,或对第三者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作用或功效的诽谤性声明。仅仅与已有技术进行比较不视为诽谤性比较。
  c)与主题完全无关的或多余的内容。
  (2)如一件欧洲专利申请包括第一款(a)项所指的内容或附图,欧洲专利局在公布时予以删节,并指明被删节文字或附图的位置和数量。
  (3)如果一件欧洲专利申请中有第一款(b)项的声明,欧洲专利局在公布申请时予以删节。在发生此类情况时,欧洲专利局指出被删去的位置和字数。如提出请求,则提交一份被删去的段落的副本。
  第三十五条 关于提交申请文件的总则
  (1)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译文可视为申请文件。
  (2)欧洲专利申请文件应一式三份。此规定不适用于专利申请书,也不适用于按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句话所规定提交的文件。
  (3)欧洲专利申请文件应能用照像方法、静电方法、胶版印刷方法和微缩胶卷方法大量复制。文件纸张不应有裂纹,不应有皱痕或折痕。只能用纸张的正面。
  (4)欧洲专利申请文件应用柔软、结实、白色、光滑、无光泽并耐久的A4开本(29.7cm×21cm)的纸张。每张纸在使用时应将窄边作为上下端(即竖着用)但,本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n)项的情况除外。
  (5)每个欧洲专利申请文件开头(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摘要)都应另起一页。所有纸张的装订应易于翻阅,拆开并重新装订。
  (6)除本细则三十二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况外,最小的白边应当是:
           上端:2cm   下端:2cm
           左侧:2.5cm 右侧:2cm
  最大的白边应当是:
          上端:4cm  下端:3cm
          左侧:4cm  右侧:3cm
  (7)提交欧洲专利申请时,纸上的白边应为绝对空白的。
  (8)欧洲专利申请文件的每页都应用阿拉伯数字逐页顺序编号。编号应写在每页上端的中间,但不能写在上端的白边里。
  (9)每页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上的行数原则上应每行一编号。号码写在纸的左边,白边的右侧。
  (10)欧洲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应用打字机打出或铅印。只有手写的标记和符号、化学式或数学式,在必要时,可用手写或绘制。打字时,行距应为1/2。全文都应用印刷字体大写,字体高度不低于0.21cm,颜色,用擦不掉的深色。
  (11)欧洲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不得有附图。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可以有数学式或化学式。说明书和摘要可以有表格。
  (12)度量单位应用公制单位。如用其它单位,则应再用标明。温度应用摄氏单位。如用其它单位,也应换算成摄氏单位表示。其它物理单位应用国际习惯使用单位表示;数学式应用通常使用的符号;化学式应用通常使用的化学符号、原子量和分子式。一般情况下,都应用有关领域中被人们通常接受的术语、标记和符号。
  (13)欧洲专利申请的术语和标记应统一。
  (14)每项都不得有用橡皮过分擦改、修改、涂抹和在两行之间写字的现象。在内容的真实性不受影响、不影响良好复制的情况下,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申请时提交的文件
  (1)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二条到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于替换欧洲专利申请的文件。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至第十四款的规定也适用于本细则第五十一条第四款所指的权利要求书翻译文本。
  (2)前款中第一句所指以外的各种文件原则上应打字或印刷。在纸的左侧留一条宽约2.5cm的白边。
  (3)提出欧洲专利申请以后提交的各种文件,除附件外,都应签字。如未签字,欧洲专利局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文件将保持其原申请日;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该文件视为未收到。
  (4)向其它一些人提交的文件,涉及几件欧洲专利申请或几件欧洲专利的文件,应提交足够的份数。如果份数不足,而且在欧洲专利局提出补足要求后未予补足,当事人则应承担复制补足文件的费用。
  (5)提交欧洲专利申请以后所提交的文件,可不按本条第二至第四款的规定,通过电报或电传告欧洲专利局。但在欧洲专利局接到该电报或电传之后的两个星期内,应向该局提交与该电报或电传内容一致的并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文件。如未提交该文件,则上述电报或电传视为未收到。
第三章 年费
  第三十七条 缴纳年费
  (1)缴纳一项欧洲专利下一年度年费的期限是该专利提出申请一年后相应申请月最后一日。如在早于到期前一年缴纳年费,该缴纳无效。按到期日的有效费额缴纳年费。
  (2)如果一项年费在提高费额的决定生效后三个月到期,而且已经按期缴纳了提高费额前应缴纳的金额,只要在到期后的六个月内交纳差额,就应认为有效缴纳了年费,不征收任何滞纳金。
  (2之二)按公约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如在该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差额,就应视为同时缴纳了滞纳金。
  (3)按公约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缴纳的年费,在涉及公约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后一句所指的欧洲专利分案申请时,该年费应在提出分案申请后的四个月内缴纳。本细则第二款和第八十六条第二、第三款都可适用。
  (4)对于按公约第六十一条第一款(b)项所提出的一件新的欧洲专利申请,不要求缴纳提出该申请当年的和提出申请以前年份的年费。
第四章 优先权
  第三十八条 优先权声明及文件
  (1)公约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优先权声明中应写明原申请日、提出原申请的国家或原申请所在国及该申请号。
  (2)在提出欧洲专利申请时,应写明原申请的日期和国家。应在原申请十六个月满期前提交申请号。
  (3)在提出优先权请求时,应在优先日满期前的十六个月内提交原申请的副本。副本应由接受原申请的主管局证明,并应附有主管局关于提出原申请的申请日证明。如果原申请是一件欧洲专利申请或者是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的一件国际申请,申请人不应提交原申请的复制件,而是依照本款第一句所指期限届满前,向欧洲专利局说明所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文件中已包括一份该复制件。其费用则依照本细则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从行政收入中支付。
  (4)如要求用欧洲专利局正式语言对原申请进行翻译,应从优先权日起二十一个月内提交该译本。
  (5)在公布的欧洲专利申请和欧洲专利单行本中刊登优先权声明。
第四部分 适用于本公约第四部分的条款
第一章 受理处的审查
  第三十九条 受理申请后的通知
  如果欧洲专利申请不符合公约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受理处将所发现的缺陷通知申请人并通告:如其不在一个月内补正缺陷,其申请将不当作欧洲专利申请处理。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补正其申请的缺陷,受理处将申请日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条 部分格式的审查
  根据公约第九十一条第一款(b)项规定每件欧洲专利申请应满足的条件是本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至第十一款及第十四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四款中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申请文件的补正
  (1)依照公约第九十一条第一款(a)至(d)项的规定发现欧洲专利申请的缺陷,受理处通知申请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对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只能在补正发现的缺陷所必需时并按申请处的意见修改。
  (2)当申请人要求优先权,而未在提出欧洲专利申请时说明第一次申请日或申请国的情况下,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3)第一款的规定同样不适用于在审查时发现:在提出欧洲专利申请时说明的第一次申请日比欧洲专利申请日早一年以上的情况。在上述情况下受理处通知申请人除非在一个月内提出一个欧洲专利申请日是在从第一次申请日起一年内的,否则不能享有优先权。
  第四十二条 发明人的随后指定
  (1)如在按第九十一条第一款(f)项进行审查时发现未按细则第十七条指定发明人,申请处应通知发明人如不在第九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的期限内补正此缺陷,欧洲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2)在欧洲专利分案申请或按第六十一条第一款(b)项提出欧洲专利新申请的情况下,还可指定发明人的期限无论如何不得少于二个月,从第一款中所指的说明该期限到期日的通知算起。
  第四十三条 附图的遗漏或迟交
  (1)如在第九十一条第一款(g)项所规定的审查过程中发现附图在提出欧洲专利申请日之后提交,受理处通知申请人:欧洲专利申请中的附图和附图说明被视为取消,除非申请人在一个月内提交一份请求书要求将附图补交日视为申请日。
  (2)如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未提交附图,受理处要求申请人在一个月内补交附图并通知申请人:其申请日将是补交附图之日,或如不在规定的期限提交附图,申请书中的附图视为被删掉。
  (3)任何新的申请日都将通知申请人。
第二章 欧洲检索报告
  第四十四条 欧洲检索报告的内容
  (1)欧洲检索报告引用在写出检索报告之日欧洲专利局所掌握的、评价作为欧洲专利申请对象的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文献。
  (2)每次引用的文献都应是涉及权利要求相关的文献。必要时,指出引用文献的有关部分(如指出页数、段落、行数或附图)。
  (3)欧洲检索报告应把所引用的优先权日前公开的文献,优先权日和申请日之间公开的文献及以后公开的文献区别开。
  (4)一切关系到口头公开的,使用公开的和提出欧洲专利申请日之前任何一种其它方式公开的文献,在欧洲检索报告引用时应指出文献的公开日期(如果有公开日的话)以及非书面公开日期。
  (5)欧洲检索报告用审查程序中所用语言撰写,或者如该语言改变时,用程序中最初所用语言。
  (6)欧洲检索报告中对欧洲专利申请按国际分类法分类。
  第四十五条 不完全检索
  如果检索部认为欧洲专利申请不符合公约规定,以至要进行深入检索已有技术,只能对一些权利要求或所有权利要求进行检索,检索部将声明不能进行这类检索或尽量制定欧洲检索的局部报告。声明和局部报告,在未来的程序中,将视为欧洲检索报告。
  第四十六条 发明缺少单一性的欧洲检索报告
  (1)如果检索部认为欧洲专利申请符合发明单一性要求,将写出与某一发明有关的欧洲专利申请局部检索报告,或写出与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并在权利要求中首先述及多重发明的欧洲专利申请部分的专利检索报告,检索部通知申请人,如要求对其它发明进行欧洲检索应在检索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每一发明的检索费。该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星期,也不得多于六个星期。检索部针对欧洲专利申请部分所涉及已缴纳检索费的发明写出欧洲检索报告。
  (2)如果在审查部进行欧洲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要求退还检索费,并且审查部发现检索部未进行第一款中所指的通知,则全部退还按第一款所缴纳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 摘要的确定内容
  (1)检索部在建立欧洲检索报告的同时,拟定摘要的确定内容。
  (2)摘要的确定内容连同欧洲检索报告一起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 欧洲专利申请的公布
  第四十八条 公布的技术准备
  (1)欧洲专利局局长决定什么时候可以认为已完成公布欧洲专利申请的技术准备。
  (2)在公布的技术准备结束前,被最后驳回的、撤回的或视为撤回的欧洲专利申请,将不予公布。
  第四十九条 欧洲专利申请及欧洲检索报告的公布形式
  (1)欧洲专利局局长决定公布欧洲专利申请书以及有关说明的形式。本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分别公布的欧洲专利检索报告和摘要。欧洲专利局局长可以决定公布摘要的特别方式。
  (2)在公布的欧洲专利申请书中应有被指定的缔约国的名称。
  (3)当公布欧洲专利申请的技术准备结束前,对按本细则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进行了修改的权利要求。新权利要求书或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同最初权利要求书一起公布。
  第五十条 有关公布的通知
  (1)欧洲专利局应通知申请人:欧洲专利公报通知公布欧洲专利检索报告的日期,并在通知中提醒申请人注意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该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附在通知书内。
  (2)申请人不得利用第一款所指通知的遗漏。如果通知书错误地指出于公布日以后的一个日期,在计算审查请求书提交的期限时,从该日期算起,除非错误是一目了然的。
第四章 审查部的审查
  第五十一条 审查程序
  (1)欧洲专利局在其按照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中,要求申请人就欧洲检索报告表示态度,并在需要时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
  (2)根据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向申请人发出各项通知书时,审查部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申请人补正发现的缺陷,并在需要时要求申请人提交修改后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
  (3)按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发出的各项通知书都应附具理由,并在必要时指出不同意批准欧洲专利的各种理由。
  (4)在决定批准欧洲专利时,审查部将准备批准欧洲专利的正文通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三个月内交纳批准费和印刷费,而且要求申请人用程序所用以外的欧洲专利局其它两种语言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翻译,如果程序中所用语言曾有更改,则用程序中最初用语言以外的其它语言进行翻译。如在该期限中,申请人不同意用该正文批准欧洲专利,审查部则认为未发出通知并重新进行审查。
  (5)第四款所指的审查部的通知应指出哪些指定缔约国要求按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译文。
  (6)批准欧洲专利的决定应说明批准的欧洲专利申请正文。
 员参加,而且在四名成员中有欧洲专利局局长或一名副局长及一名申诉委员会的主席参加的情况,辩论才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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