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10月5日,16个欧洲国家在慕尼黑签订旨在加强欧洲国家间发明保护合作的《欧洲专利公约》(EPC),并根据该公约成立欧洲专利公约组织。EPC允许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将欧洲专利的保护扩展到所有缔约方。1977年,根据EPC建立了欧洲专利局(EPO)这一政府间机构。 一、职能 EPC组织下设行政管理委员会和EPO。行政管理委员会为欧洲专利公约组织的立法机构,主要职能是批准EPO局长提出的预算及其执行草案,修改与收费有关的实施条例和细则。欧盟有权以观察员身份参加行政管理委员会的会议。EPO是欧洲专利公约组织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能是负责各成员国申请人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的审批工作,其建立以EPC为法律基础,活动受行政管理委员会监督。EPO的建立是欧洲经济和政治一体化的产物,其宗旨是维护成员国的利益、促进创新、竞争和经济增长。 截至目前,EPO已有32个成员国(见表1)和5个延伸国(阿尔巴尼亚、克罗地亚、波斯尼亚与黑塞哥维那、马其顿共和国以及塞尔维亚)。随着马耳他于2007年3月的加入,EPO的授权专利在37个欧洲国家生效,覆盖人口达5.6亿。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EPO总部位于德国慕尼黑,第1总部设在荷兰海牙,其余4个总部位于慕尼黑,柏林和维也纳均设有分办事处。EPO现任局长阿莱·蓬皮杜将于2007年7月1日卸任,由艾莉森·布赖姆洛女士接任局长一职,任期三年。
1.机构设置
在30年的发展历程中,EPO不断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调整和完善其组织机构设置。EPO的机构设置分为局、总部(DIRECTORATES-GENERAL,简称DG)、部、处和科5级管理框架;设有局长1人,副局长5人。2004年底, EPO完成对机构设置的重组工作:所有的审查业务整合纳入审查业务部;对审查工作提供业务支持的质量管理、培训、文献和自动化等部门整合纳入业务支持部。上述改革措施有助于形成各部门职责分明、相互支持的高效运作机制。目前,EPO共设有5个总部,各总部部长由5位副局长兼任。具体情况如下:
(1) 审查业务总部(DG1)
下设检索、实审和异议部。
(2) 业务支持总部(DG2)
下设专利管理、质量管理、设备/文献和信息系统部。
(3) 上诉总部(DG3)
下设各上诉委员会。2005年10月,EPO增设化学和电学两个技术上诉委员会,自此,EPO共拥有24个技术上诉委员会。
(4) 行政管理总部(DG4)
下设财务、人事、规划管理、专利信息和语言服务部。
(5) 法律/国际事务(DG5)总部
下设欧洲/国际事务、国际法律事务/专利法、法律服务和欧洲专利学院。 2.人员编制
2005年EPO新招募雇员320名,其中审查员169名,非审查员151名。截止2005年底,EPO雇员总数为6,118名。EPO的薪资结构包括工资、津贴与保险三部分,其工资部分又分为A、B、C三大类,各类有若干级,各级有若干档。审查员划拨在A类1-4级中,目前,共有2,500名审查员享受A类待遇,绝大部分的审查员在50岁的时候能够享受到A类4级的待遇。由于EPO为政府间组织,因此其工作人员通常都采用聘用制度,薪水待遇与其他国际性机构,如欧盟、北约组织大致相同。
EPO一贯注重对职员的再培训工作。2005年,除针对各审查领域的审查员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外,还举办了语言、信息技术、通信、人际关系及管理等1,300次培训课程,参加人数达1.1万人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