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奇怪的审查意见,各位怎么看

2013-3-12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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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kxuanyuan  注册会员 | 2013-3-19 12:33:16
可能审查员检索过程中找到了这三篇文件,认为这个申请既无新颖性也无创造性
根据从重原则,先得用抵触申请评新颖性;抵触申请有时存在个问题是:不一定完完全全相同或没有非常明确的文字记载,此时评述可能会用到惯用手段直接置换或者隐含公开。后续申请人认为不是惯用手段直接置换或者没有隐含公开,申请人理由充分的话审查员就不能直接驳回。此时对审查员来说,用另外两篇评创造性,如果申请人没有答复或质疑,就可以直接驳回。
一定程度上讲是为了节约审查程序。
还是新颖性、创造性都答复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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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新手上路 | 2013-3-19 13:18:50
这有什么可奇怪的,节约程序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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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qx_1966  中级会员 | 2013-3-20 15:26:03
我们要支持这样的审查员。比那些不认真、只发一个不到50字的审查意见的审查员强多了。

最差的审查员:一次只提出一个问题,而且没有具体理由,只指出不符合某条某款。
最好的审查员:尽量提出所有存在的问题,而且给出了修改建议。

对代理所而言,多发几次OA倒无所谓,反正一次一次收费,但对仅指出条款不给具体理由的实在无语。
woxter0736  注册会员 | 2013-3-21 22:12:58
这样的审查意见不是很常见么,何奇之有?
审查员用抵触申请来评权1的新颖性,有可能评不了其他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只评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没有做到全面审查,而其他权利要求又可能存在创造性问题,抵触申请又不能当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来评创造性只有用D2+3来评创造性了。
凉虎  认证会员 | 2013-3-22 15:10:43
我也感觉审查员评的没有问题,主要是为了节省审查时间,便于从属权利要求的评论吧,如果审查员只用抵触申请评论权1没有新颖性,但抵触申请不能用来评价创造性,因此就没办发结合其他的对比文件来评价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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