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员对发明给出了一份审查意见。大致如下:
首先罗列了三份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为抵触申请,对比文件2和3构成现有技术。
然后审查员的意见可综述为下面两条:
1、对比文件1全部公开了本发明权1,因此,权1不具备新颖性;
2、对比文件2部分公开了本发明权1,且本发明权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上面的1和2, 可以发现审查员在针对一个专利的审查意见中,分别独立的给出了两种审查意见,即:权1相对对比文件1无新颖性;以及,权1相对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无创造性。
请问审查员这么给审查意见是否不符合规定?
如果按照这样的审查意见,该如何答复,难道要分别针对意见1和2各自答复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