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1)获取A;

  2)对所述A进行X处理,得到B;

  3)将已知的C与所述B比较,得到中间结果K;

  4)根据所述K ,对客体M的特性N进行评价。




驳回意见为:对客体M的特征N进行评价,其评价指标是人为规定的,即根据人为主观意愿,将K用于对特性N的评价,K能否满足特性N的要求完全由人为进行规定。

可见,通过人为的规定评价指标,评价特性N,不构成技术问题;人为规定的评价指标不符合自然规律,因而未采用技术手段;该方案的效果是通过人为规定,实现了对特性N的评价,不是技术效果。综上,该申请不是技术方案,不能被授权。





我的分析是,这个权利要求中1)、2)、3)可以看做技术方案,解决了某种技术问题;但是4)中的“评价”的确是一种人为的评判标准,如果综合看1)至4)构成的方案,容易让人感觉到其解决的不是技术问题。那么能不能对4)进行某种变换、调整或删除,使得4)不再成为原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步骤,以消除审查员认为该权利要求不是技术方案的观点。


想请教一下各位高手,这种修改思路可不可行,有没有扩大保护范围的嫌疑?或者有没有其他修改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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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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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bersheep  注册会员 | 2012-11-11 14:44:02
自己顶一下。希望高手给些意见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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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depress  注册会员 | 2012-11-11 22:20:11
这样修改是不是扩大的保护范围
frankdepress  注册会员 | 2012-11-11 22:22:53
对“根据所述K ,对客体M的特性N进行评价。”,修收为“根据所述K ,对客体M的特性N1、N2、N3、N4进行评价”
富贵鼠  版主 | 2012-11-12 11:26:49
通常2.2比较悲催,据悉局内部没法整的时候都用这一条。你想想,通信行业的几乎所有技术都涉及认为制定,评价是否涉及具体技术因素?
如果评价后再写一步会好弄一点。

谈到这个就泪奔啊!个人觉得我要是阿婶,用这一条也能堵死一堆阿呆
cybersheep  注册会员 | 2012-11-13 17:30:30

回 frankdepress 的帖子

frankdepress:对“根据所述K ,对客体M的特性N进行评价。”,修收为“根据所述K ,对客体M的特性N1、N2、N3、N4进行评价”
 (2012-11-11 22:22) 
这里恐怕不行啊。因为“根据所述K ,对客体M的特性N进行评价。”我们已经确定它的确是一个人为的主观评价了,所以我现在考虑能不能从别的角度去突破。
cybersheep  注册会员 | 2012-11-13 17:33:09

回 富贵鼠 的帖子

富贵鼠:通常2.2比较悲催,据悉局内部没法整的时候都用这一条。你想想,通信行业的几乎所有技术都涉及认为制定,评价是否涉及具体技术因素?
如果评价后再写一步会好弄一点。

谈到这个就泪奔啊!个人觉得我要是阿婶,用这一条也能堵死一堆阿呆 (2012-11-12 11:26) 
嗯是啊。现在我琢磨着,能不能把最后一个步骤变一下,比如说,删掉4),将3)改成“将已知的C与所述B比较,得到中间结果K;以便于根据所述K ,对客体M的特性N进行评价”,或者将4)换一种表述放到前序里面去,不知道可不可行?
angel_阳  注册会员 | 2012-12-13 14:13:58

回 cybersheep 的帖子

cybersheep:嗯是啊。现在我琢磨着,能不能把最后一个步骤变一下,比如说,删掉4),将3)改成“将已知的C与所述B比较,得到中间结果K;以便于根据所述K ,对客体M的特性N进行评价”,或者将4)换一种表述放到前序里面去,不知道可不可行? (2012-11-13 17:33)
按照LZ的前一种改法,技术方案变成得到中间结果K,后面的评价只是对所述K的功能描述,其实就是删掉了4),有点超范围的嫌疑,除非你的说明书中可以解释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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