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意见为:对客体M的特征N进行评价,其评价指标是人为规定的,即根据人为主观意愿,将K用于对特性N的评价,K能否满足特性N的要求完全由人为进行规定。 |
可见,通过人为的规定评价指标,评价特性N,不构成技术问题;人为规定的评价指标不符合自然规律,因而未采用技术手段;该方案的效果是通过人为规定,实现了对特性N的评价,不是技术效果。综上,该申请不是技术方案,不能被授权。 |
我的分析是,这个权利要求中1)、2)、3)可以看做技术方案,解决了某种技术问题;但是4)中的“评价”的确是一种人为的评判标准,如果综合看1)至4)构成的方案,容易让人感觉到其解决的不是技术问题。那么能不能对4)进行某种变换、调整或删除,使得4)不再成为原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步骤,以消除审查员认为该权利要求不是技术方案的观点。 |
想请教一下各位高手,这种修改思路可不可行,有没有扩大保护范围的嫌疑?或者有没有其他修改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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