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修文  新手上路 | 2013-3-1 10:12:34

回 loverworm 的帖子

loverworm:专利法对职务发明的判定有明确的定义,楼主目前给出的资料,实难认定其为职务发明。就算要考虑普遍情况,也不能违反法条。

公司如有证据,可举证。反正也不是一言堂,法律么,还是要有足够的证据。

....... (2013-03-01 08:49) 
针对你提到的“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该单位显然没给其分派研究新方法的任务,而且搬砖也不算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通常指仅该单位才有的特殊材料、设备或技术等,哪里还找不到一大堆砖头,其搬砖只是完成本职工作,不属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那么,何谈属于职务发明?  ”
这样解释是曲解了法条的意思,我认为,该搬砖方法应该是职务发明,而不能狭隘的理解为只是搬砖,只是完成本职工作。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和“执行本单位的研究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这两句话是不是存在截然不同的区别呢?  为什么专利法中不把“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如此含糊的词语直接改为“执行本单位的研究任务”呢 ?那岂不是更加的清楚和明了,也不会带来不必要的专利权属的纠纷问题。这是有原因的,仔细研究研究,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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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rworm  专利代理人 | 2013-3-1 15:19:56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本职工作即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职务范围,属日常工作职责的范围,既不是指单位的业务范围,也不是指个人所学专业的范围。从事日常工作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这里的“本单位”包括:职工的人事隶属单位和临时工作单位(如借调人员从事工作的借调单位、专业人员的受聘单位等。)“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是指工作人员根据本单位的安排承担的短期或临时的任务。单位如果安排特定人员参加本职工作以外的为特定目的而设定的研究开发任务时,应当签订协议,明确任务范围,并保存好有关证据,以免发明创造完成后,双方为该发明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而产生纠纷。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应当注意,退职、退休、调动工作后作出的发明创造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能构成职务发明创造。1)该发明创造必须是发明人设计人从原单位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2)该发明创造与发明人设计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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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修文  新手上路 | 2013-3-1 15:58:57

回 loverworm 的帖子

loverworm: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 .. (2013-03-01 15:19) 
loverworm  专利代理人 | 2013-3-1 16:15:59

回 周修文 的帖子

周修文: (2013-03-01 15:58)
所谓本职工作,应当是指发明人在本单位所担负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任务

必须依法证明该项专利属于专利权人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或者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否则,就是不属于职务发明。
周修文  新手上路 | 2013-3-1 17:07:59

回 loverworm 的帖子

loverworm:所谓本职工作,应当是指发明人在本单位所担负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任务

必须依法证明该项专利属于专利权人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或者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否则,就是不属于职务发明。 (2013-03-01 16:15) 
,这样想也是有道理的,也就是说搬砖这项任务是一个极端,所以才不被认为是职务发明了。
周修文  新手上路 | 2013-3-1 17:12:13

回 周修文 的帖子

周修文:,这样想也是有道理的,也就是说搬砖这项任务是一个极端,所以才不被认为是职务发明了。 (2013-03-01 17:07) 
不过我认为还是要根据大的法条来理解它,你所想的感觉是依赖于本单位的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它是对依赖于本单位的技术条件的解释
zhqx_1966  中级会员 | 2013-3-8 17:51:49
许久没来了,还在讨论这个事啊。这个不是职务发明,如同外科医生发明手术刀,怎么是职务发明呢?外科医生的职务是做手术啊,不是造刀啊。
zjgyp  中级会员 | 2013-3-12 02:27:12
1、这项发明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
答:按照现在党国的法律是职务发明。
2、如果发明人知道这是属于职务发明而又不愿申请专利,这项技术可能会从发明人那里永远消失,岂不可惜;
答:对于企业不可惜,对于发明人申请专利他赚了。

分析:
从这个案例表面看好像是发明人吃亏了,而且企业捡便宜了;但是,事实如何?其实恰恰相反,按照案例说的情况,发明人是肯定不会把这个发明给企业的,企业要得到就必须通过法院,如果这个企业通过法院获得这个发明的专利权,那么这个发明人不但不会吃亏而且还赚大了,因为按照党国专利法和劳动法及现实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与发明成果的转化率以及这个发明实用性综合考虑,一旦法院认定是职务发明对于发明人来说其实是天大的大好事;
第一是奖励 :按照现在的专利法,企业必须给职务发明人一定的奖励,此外企业利用发明人的发明获得利益发明人还可以获得利益的提成,这个来的是在,法庭也支持发明人;
第二申请费用及业余申请的工资补贴也可以要求企业支付;
第三这个是大收获,现实在党国搬砖的人,基本是没有社保的农民工,平时你想让企业交社保比登天难,99%的搬砖工人是拿不到劳动合同的,而一旦这个发明人被认定是职务发明也就同时认定了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这个发明人就可以通过劳动局要求企业支付从进入该企业开始到离开这些时间的社保费,还有平常加班加点的节假日的附加工资、补贴什么的,干的时间越长得到的越多,有了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局也会支持工人;
第四 有企业代缴费避免了专利权作废,发明人名利双收,发明人避免浪费钱,因为在党国想把这样一个搬砖的发明成功转让并拿到钱几乎是天方夜谭的事情。
第五是实用性问题 案例说传统的搬砖方法一个人一次最多只能搬12块砖,这个是排除机器的机器搬的话一次也不会12块,用机器搬27块砖也无法获得发明授权,因此在楼主没有具体说明的情况我分析这个发明应该是如何用人工搬27块砖的发明,但是,这里有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众所周知 一块砖的重量通常在5斤左右,原来的方法12块 就是55 - 65斤左右 相比人的体重与体力比较合理,而这个发明27块相当于130-150斤左右,这就大大的超越了大部分搬砖工人的体重,何况大部分人的体力都无法用这个发明持续搬砖的,因此这个发明的实用性值得推敲 ,别的企业根本就不会花钱购买这样的发明,转化的成功率就可想而知,无法转化还浪费专利的申请费与维持费,如今其所在的企业愿意承担(该企业没有考虑这些细节应该是侥幸以为捡便宜白得一个发明)这些官费,对于这个发明人真正是捡到天上掉下的N多个馅饼。
塞翁失马焉知非福?
iichiba  认证会员 | 2013-3-12 11:15:19

回 zjgyp 的帖子

zjgyp:  
1、这项发明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
答:按照现在党国的法律是职务发明。
2、如果发明人知道这是属于职务发明而又不愿申请专利,这项技术可能会从发明人那里永远消失,岂不可惜;
答:对于企业不可惜,对于发明人申请专利他赚了。
....... (2013-03-12 02:27)
超赞,智慧超群。
肯定利大于弊,就从了企业,可以得到经济利益。相反,企业只是得到名义上的专利权人。
小莫  注册会员 | 2013-3-21 16:58:17
仅凭“搬砖的方法”这个名称来看,连能否获得授权都难说,何谈是否是职务发明?其次,对于物质条件,一般认为是公司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或单位的实验设备。因次,个人偏向于不是职务“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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