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voker  认证会员 | 2013-2-18 17:04:18

回 loverworm 的帖子

loverworm: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此人的工作任务是搬砖,而不是研究如何搬砖,故研究出新的搬砖方法并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具体的搬砖方法针对的对象是砖,而其保护的则是具体的方法,而非针对的对象,故也不是利用 .. (2013-02-18 15:29)
“2、如果发明人知道这是属于职务发明而又不愿申请专利,这项技术可能会从发明人那里永远消失,岂不可惜;(这是其民事权利,没什么可惜不可惜的,这第二个根本就不是问题,是人家自由选择的权利)”

此话谬矣。
是其民事权利,没错。但是知识产权的,尤其是专利权的权利不能简单地归于可以自由处分的民事权利,它有其更深层次的意义。

知识产权被定义的起因,就是为了保护思想者的权利,其终极目的是为了节约群体成本,从而保护所有人的权利。

直白了说,就是为了打消“可能会从发明人那里永远消失”的思想火花,如果做到了,表明法律制定的成功,立法的动机达成了。如果做不到,表明法律存在漏洞,有待在今后的立法实践中予以客服。

简单的归咎于“自由处分”,显然草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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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rworm  专利代理人 | 2013-2-18 21:37:36

回 provoker 的帖子

provoker:“2、如果发明人知道这是属于职务发明而又不愿申请专利,这项技术可能会从发明人那里永远消失,岂不可惜;(这是其民事权利,没什么可惜不可惜的,这第二个根本就不是问题,是人家自由选择的权利)”

此话谬矣。
是其民事权利,没错。但是知识产权的,尤其是专利权的权利不能简 .. (2013-02-18 17:04)
所有法都具有更深层次的含义,但是具体到某人是否主张该权利,这完全是自由的,只要不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就行,选择权本就在权利人的手中,无从谈是否草率,至于如何鼓励多申请专利,多搞发明创造,那是知识产权补助、专利补助的工作范畴,不是专利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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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修文  新手上路 | 2013-2-20 09:49:38
我觉得这种发明创造应该属于职务发明。反过来想,若国家不制定这样规定,那将会出现很多的问题。因为,目前在公司里、在企事业单位里,好多的发明创造应该都是员工在工作时,会觉得工作中的技术存在某些缺陷,然后突发灵感,想到一个更好的解决问题的技术方案,这种好的技术方案,若被发明人自己私自拿去申请专利,从利益的角度出发,那么必然会遏制一个大的公司的发展,这样中国大部分的公司发展就会缓慢下来,中国的经济水平很难迅速得以提高。至于发明人自己好的思想,他可以单独的与公司协商,分配利益。而且,专利法规定,公司有给予发明人报酬的义务。此外,专利法还规定,此种发明人若想自己申报专利,也需要先离职,然后过个两年,再向国家申报。假若,发明人的专利确实比较好,那应该是经得起时间的考验,若是比较容易想到的,那么在发明人离职的两年内,也会被别人想到。
富贵鼠  版主 | 2013-2-20 10:39:51
这个有意思啊,围观一下......
dayawan  注册会员 | 2013-2-27 19:58:59

回 zhqx_1966 的帖子

zhqx_1966:不是职务发明。虽然不清楚这个发明的技术方案是什么,但搬砖这种事情不一定在某公司建筑工地才会发生,在普通人家里也发生啊。这个发明人为什么要说是在那个公司打工时发明的呢,难道在家里搬砖就想不到这个发明吗? (2013-02-06 17:17)
关于这个新的板砖方法,发明人早多少年前就开始考虑了,只是在这项板砖的工作过程中直接应用了这个新的板砖方法,实践了这个板砖方法很好用,同时在这段时间内利用业余时间申请了专利并很快获得了授权,实际上这个公司的老板没有花费任何东西就收益了(即用这个新的板砖方法给这个老板多搬了不少的砖)。
渔者  认证会员 | 2013-2-28 10:53:43
我想知道,这个案例有无法院的最终评审结果?
loverworm  专利代理人 | 2013-2-28 11:42:35

回 周修文 的帖子

周修文:
我觉得这种发明创造应该属于职务发明。反过来想,若国家不制定这样规定,那将会出现很多的问题。因为,目前在公司里、在企事业单位里,好多的发明创造应该都是员工在工作时,会觉得工作中的技术存在某些缺陷,然后突发灵感,想到一个更好的解决问题的技术方案,这种好的技术方案,若被发明人自己私自拿去申请专利,从利益的角度出发,那么必然会遏制一个大的公司的发展,这样中国大部分的公司发展就会缓慢下来,中国的经济水平很难迅速得以提高。至于发明人自己好的思想,他可以单独的与公司协商,分配利益。而且,专利法规定,公司有给予发明人报酬的义务。此外,专利法还规定,此种发明人若想自己申报专利,也需要先离职,然后过个两年,再向国家申报。假若,发明人的专利确实比较好,那应该是经得起时间的考验,若是比较容易想到的,那么在发明人离职的两年内,也会被别人想到。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该单位显然没给其分派研究新方法的任务,而且搬砖也不算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通常指仅该单位才有的特殊材料、设备或技术等,哪里还找不到一大堆砖头,其搬砖只是完成本职工作,不属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那么,何谈属于职务发明?

您的那些思考,不是针对是否属于职务发明的思考,而是从公司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的思考。
周修文  新手上路 | 2013-2-28 16:27:08

回 loverworm 的帖子

loverworm: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该单位显然没给其分派研究新方法的任务,而且搬砖也不算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通常指仅该单位才有的特殊材料、设备或技术等,哪里还找不到一大堆砖头,其搬 .. (2013-02-28 11:42) 
    我所考虑的是一种普遍的情况,若不把这种情况视为职务发明,或许会存在我所想的问题。当然,若公司是专利权人,那么假如有很多家这样的公司,一定程度上会有利于其他家公司的创新变革,但同时关于利益纠纷势必也会阻碍和影响其他家公司的发展,同时,对于发明人也是极其不公平的,会极大的遏制发明人的搞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所以,归根到底还是需要在合同中协商好公司与专利权人的利益分配。同时,不应该把发明人作为专利权人,法律要明确统一,一视同仁,避免发明人会和公司争取专利权人,避免照成很多不必要的专利权属的纠纷。
dayawan  注册会员 | 2013-2-28 18:18:50

回 周修文 的帖子

周修文:    我所考虑的是一种普遍的情况,若不把这种情况视为职务发明,或许会存在我所想的问题。当然,若公司是专利权人,那么假如有很多家这样的公司,一定程度上会有利于其他家公司的创新变革,但同时关于利益纠纷势必也会阻碍和影响其他家公司的发展,同时,对 .. (2013-02-28 16:27)
这事与合同无关,哪有自己想发明一样东西先去找老板商量合同,傻子啊。老板根本不知道这回事,老板也未必对这事感兴趣,只是一看专利批准了,老板想要这个专利,说穿了就是借口去讹人家的发明专利权。
loverworm  专利代理人 | 2013-3-1 08:49:46

回 dayawan 的帖子

dayawan:这事与合同无关,哪有自己想发明一样东西先去找老板商量合同,傻子啊。老板根本不知道这回事,老板也未必对这事感兴趣,只是一看专利批准了,老板想要这个专利,说穿了就是借口去讹人家的发明专利权。 (2013-02-28 18:18) 
专利法对职务发明的判定有明确的定义,楼主目前给出的资料,实难认定其为职务发明。就算要考虑普遍情况,也不能违反法条。

公司如有证据,可举证。反正也不是一言堂,法律么,还是要有足够的证据。

如果劳动合同中确实签署了知识产权的相关协议,且不违反公平原则,可以按合同确定专利权的归属。如果合同有违公平,我想还能要求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这一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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