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运嘉文:我看了帖子。注意到请求人没具体说明D2+D3破坏权4创造性这个理由。
没有具体说明的无效宣告理由以及没有用于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证据,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的,复审委员会是不予考虑(见G四-三-4.1)。
复审委都不考虑,你考虑啥? (2012-11-16 15:55) 请教楼主对今年试题中的以下三个无效理由会怎么回答:
①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无创造性
分别指出了对比文件2和3披露的内容,可惜因为作用不同,没有结合的启示,相信大部分考友都答对了。
②对比文件2公开了泡沫材料,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无创造性,如上所述,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无创造性(其中对比文件1是抵触申请,这一点几乎所有考友都认可)
其中②实际是两条理由构成的,如果楼主认为②都没有具体说理,会不会以一句话即没有具体说理对着两条理由都一块不予答复,而不像大部分考友一样对第一条分理由以对比文件1是抵触申请而不能评价创造性为理由反驳,对第二条分理由以没有具体说理而不予答复呢。
即大部分考友都是多此一举了,因为②的两条理由明显都可以以没有具体说理而用一句话就能反驳,何必分开用不同的标准来反驳呢。
这样抵触申请不能评价创造性的考点也考查不了了,出题人出的也太没水平了吧。
不知道楼主会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