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很多考生的帖子,我大概知道了卷三的第一题考的是啥。
我大概说下我认为的参考答案吧!
如果我是考生,我会这样答:
第一部分:无效宣告请求的分析
权利要求1无新颖性的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权利要求2无新颖性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理由是:略。
权利要求3无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理由是:1、权利要求3不清楚,无法评价其创造性;2、权利要求3如果引用权利要求2,则是清楚的,有创造性的。(按这两点扩展开来写,重点评价创造性)
权利要求4无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理由是:略。
第二部分:建议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修改方式:删除权1,权2作为新的独权1,权3和权2合并作为新的独权1的从权2,权利要求4作为新的并列独权。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略。
第三部分:修改的分析(注意,和答无效还是有点区别的)
首先阐述修改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6节关于无效修改的要求。
其次阐述为什么这样改,要点如下:
要点1:权2虽然可能没有创造性,但还是可以做独权,理由是:
1)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这是个大前提。请求人提出的是权利要求2无新颖性,那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会就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问题进行审查;除非请求人还提出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而且权利要求2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确实没有创造性,复审委员会才依职权审查权2的创造性,但本案不属于这种依职权审查的情况。(参见审查指南第四章第三节4.1(4))
2)、从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利益着想,请求人提出权利要求2没有新颖性,那就只答新颖性问题,不答创造性问题。而且请求人也无法再增加权2无创造性的理由,因为权2不属于合并而来的新权利要求,所以已经过了针对权2增加无效理由的期限。请求人想再提权2的创造性问题,只能另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综上所述,复审委不会依职权审查权2的创造性,请求人也没有机会提权2无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所以权2还是可以作为独权的。
PS:很多考生没有注意到答无效(分析无效请求是答无效的第一步,本年实务考试没有超纲)和答实审的区别。实质审查的时候,如果审查员提出权2没新颖性,那我们除了要答权2的新颖性外,还会论述权2的创造性,因为要节约程序(如果不想节约程序,想拖延授权时间,也就不论述了)。
要点2:权3和权2合并后,解决了权利要求不清楚的问题。虽然针对合并的权利要求,请求人还可以提出新的无效理由,但因为权3和权2合并后,具有创造性,所以权利是稳固的。
要点3:权4作为并列独权,确实和作为新的独权1的权2没有单一性,但单一性不是无效的理由;权4可能也没创造性,但如上面的要点1所述的那样,复审委不会依职权审查权4的创造性,请求人也没有机会提权4无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所以权4还是可以作为独权的。此外,因为认为对权4的无效理由不成立,所以将权4和权2合并,或者将权4和权2、权3合并的前提不存在,所以无法将权4作为新独权1和新的从权2的从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