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so:我又回来看这个帖子,觉得你和楼主说的都有道理,复审委是有可能依职权审查的。其原因还有一个大家没提及的问题,就是请求人用了一个大标题,说全部4个权利要求无新颖性和创造性。当然,没具体说明的可以不考虑,但对于权2是具体说明了,而一篇对比文件加公知常识说没新颖性是个 ..(2012-11-19 10:59)嬀/color]
你说的大标题,我想起来了,请求人还真是这样一个大标题过去的,但是下面就只分别对权1、2无新颖性,以及权3、4无创造性进行了陈述,并没有说权1、2无创造性或权3、4无新颖性的理由。
那其实权1、2无创造性或权3、4无新颖性的理由,才算是没具体说明,对吗?汗,又漏答题点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