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同学说,权2具有新颖性,对方无效理由不成立。理由是:连接件和拉链的上下位关系。
关于这点分析,我赞同。但作为给申请人的建议(该建议是可能用于递交给复审委的),同时还要修改权利要求书,这些同学的修改是将权2作为独权,关于这点修改,我并不赞同,理由如下:
理由1:
《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程序中,合议组的审查员的依职权审查规定中有如下条款: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下列情形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
(1)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明显与其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告知其有关法律规定的含义,允许其变更或者依职权变更为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例如,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为同一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前申请并在专利申请日后公开的中国发明专利文件,而无效宣告理由为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告知请求人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含义,允许其将无效宣告理由变更为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或者依职权将无效宣告理由变更为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2) 专利权存在请求人未提及的明显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缺陷,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引入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
(3) 专利权存在请求人未提及的缺陷而导致无法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针对专利权的上述缺陷引入相关无效宣告理由并进行审查。例如,无效宣告理由为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但该权利要求因不清楚而无法确定其保护范围,从而不存在审查创造性的基础的情形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引入涉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无效宣告理由并进行审查。
因此,合议组的审查员是很容易看到,权2是无创造性的。其审判意见必然会说权2无创造性。因此,这些同学的权利要求修改,虽然是针对无效理由答复的,但不能满足审查员的依职权审查。因此,给专利权人提供意见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这点。而在修改的时候,权2是绝对不能作为主权的。
理由2
答复无效意见的时候,如果是针对新颖性的答复,必然还要答复创造性,从这点出发,将权2作为独权也不合适。
综上,不能将权2作为独权,而只能将权3作为独权。其余作为从权。
关于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中,材料的是否能写入,这点在审查指南中也有规定。公知材料以及公知方法,且发明创造点不在材料本身和方法本身,是可以将材料及方法写入权利要求的。
以上,为个人愚见。望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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