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把冷源的连接关系作为分案,理由:冷源的连接关系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上盖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一样,且采用的技术方案不同,达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因此,其和上盖的技术特征属于并列技术特征,并列的技术特征需要考虑是否可以提上位,如果可以则合案申请,如果不能则分案申请。如此才能最全面的保护申请人的发明创造。当然撰写的时候,最好的写法是,既分案申请写,同时也在另一份申请中将冷源写个从属权利要求(虽然两者保护范围有重复,但无效诉讼的时候更有直接的文字说明,更具说服力)。
关于上盖技术方案1和2、3的问题,有人说可以分案申请。本人认为,要分案写也行,但相应的独权中所限定保护的范围太窄了(实际操作可以这样)。但考试中,我认为不行。两者是可以合案申请的,理由:
1、技术方案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上盖盖合在盖体上,且与盖体转动连接,上盖上还开设口
2、技术方案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上盖是薄片,与盖体通过垂直转动轴连接
3、技术方案3的区别技术特征是:上盖是拨片,与盖体通过水平转动轴连接
而,三个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可以以最小的开口,取拿物品(大概内容是这样)
经分析,要解决该技术问题,只需要盖体上开口,以及一个上盖即可(上盖的作用是,不取物品时封住开口,避免冷气溢出,要取物品时,则使上盖动作,能使开口露出即可)。
因此,三个技术方案都有共同的技术特征上盖,因此是可以合案申请的。至于三者分别对于上盖的限定,可以作为从属权利。
另外,技术方案1的使用方法,也可考虑撰写个使用方法的独权(我写了)。即使标准答案不需要写到这么细,那即使多写也不扣分,反之,则丢分了。
以上均是个人愚见,忘各位同仁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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