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实审过程中,SIPO是否有权公开OA?

2012-9-12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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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12-9-13 11:14:54
按某种逻辑,申请人更应该质疑果汁局公开其专利申请文件的行为,应该要求果汁局既给予专利保护,又不公开其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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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运嘉文  版主 | 2012-9-13 11:19:07

回 良心代理 的帖子

良心代理:按某种逻辑,申请人更应该质疑果汁局公开其专利申请文件的行为,应该要求果汁局既给予专利保护,又不公开其技术。 (2012-09-13 11:14)
公开专利申请文件,是专利法规定的,有什么好质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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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001  高级会员 | 2012-9-13 14:01:16
关键是法律依据不明。

我个人认为,实审过程中的文件,应该在授权之后再公开。

以前在办理一个其他国家申请的时候,遇到过该国专利局线上公开了OA材料的事情,因为当时我直接在线上查到了相关申请的材料,不需要密码啥的,但该国专利局迅速改正了,然后我就啥都查不到了。该事我总结就是个意外。
shenxian  中级会员 | 2012-9-13 16:15:46
1、这样做会使竞争对手知道该案的授权前景,不利于申请人;2、申请人提交了意见陈述后,如果说错了话又不好收回,或者泄露了自己的技术秘密,以前可以放弃该发明专利申请,分案重来,这样意见陈述就不会被公开了;但现在果汁局这样做,使得分案重来毫无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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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何要利于申请人?专利是在申请人和大众之间找到平衡,提早知道授权前景有利于促进技术模仿等等,
2. 和分案有什么关系?分案要求的是母案申请日,又不是新的申请日
3. 涉及技术秘密??那你还申请专利干嘛?
siji888  专利代理人 | 2012-9-15 03:36:51
说要发贴到5才能发有链接的帖子。

现在这个算4。
siji888  专利代理人 | 2012-9-15 03:38:43
谢谢楼主提供的具体出处。

首先,不能由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节推断专利局违背自己的保密责任。纵观前后文,其列举的是公众可以查阅或者复制的内容。换句话说,这里限制的是公众权利,并不是在列举专利局保密责任的范围。因此不可以从这里推断出专利局不应公开尚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的相关文件。

其次,专利局没有违反法21.3中关于保密责任的规定。在实施细则和指南没有明确列举的情况下,以及站在你观点相反的立场上,该条文中的“其”可以理解为“专利申请文本和专利待授权文本”,即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专利申请文本和专利待授权文本”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因此,公开审查意见通知书没有违反关于保密责任的规定。

再次,我同意JH 001的观点:关键是法律依据不明。毫无疑问,专利局的公开行为是有利于公众监督,也是有益于公众的。但是,在民法领域,法无明文禁止者可为;在行政法领域,法无明文授权者不可为。我相信,你提出的问题将有助于专利局完善自己的法规系统。

最后,相关条文整理如下,以供参考。

第五部分  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
第四章 专利申请文档
5.1查阅和复制的原则
    法21.3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2)任何人均可向专利局请求查阅和复制公布后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和授权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卷。

5.2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

(2)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直到公布日为止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公布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3)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专利登记簿,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在各已审结的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等)中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向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5)除上述内容之外,其他文件不得查阅或者复制。
silentland  注册会员 | 2012-9-15 10:56:12
公开审查过程对申请人和公众的利益平衡暂且不论,但不解为何申请人的答复会发生泄露技术秘密的后果?已经揭露在申请文件中的便不是技术秘密,而未揭露的也不可能在答辩中再加入new matter。
fighterbruno  中级会员 | 2012-9-19 09:10:22
同意15楼的说法
我业余也发明了个小玩意,于是利用专业申请了个发明专利
结果突然发现通知书被公开了,赶脚非常不爽
但在工作中,我们经常会对竞争对手的专利提个公众意见神马的,这种制度有利
16楼的同学
一字入公门,九牛拉不回,交上去的文件泼出去的水。审查过程中不公开,等结案了文件也要公开,还是尽量避免在审查过程中泄露技术秘密。对审查员还是要以忽悠为主。
amarmot  新手上路 | 2013-7-18 14:29:45
OA及其答复何来不可公开的道理?可纵观美、欧,它们知识产权运作相当成熟,OA及其答复都是公开的。我们自由看了人家审查意见这么久,难道就没有一点触动吗?

申请人在OA答复中说的话,本来就不该乱说,说了就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对应人是公众,当然有知情权。

至于商业秘密什么的。。。。这是专利呀,本来就是要“公开换保护”,你想“不公开也能换保护”吗?
provoker  认证会员 | 2013-7-18 15:21:48

回 amarmot 的帖子

amarmot:OA及其答复何来不可公开的道理?可纵观美、欧,它们知识产权运作相当成熟,OA及其答复都是公开的。我们自由看了人家审查意见这么久,难道就没有一点触动吗?

申请人在OA答复中说的话,本来就不该乱说,说了就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对应人是公众,当然有知情权。

至于商业秘密什么 .. (2013-07-18 14:29)
事实远没有你想的这么简单。

仅简单的说一小下,多了能写几十万字吧:

公开换保护,是不错,如果授权了(保护了),那么技术方案要公开。
现在是,还未授权,并且可能永远不会授权,那么为什么要给我公开哪?
这样公平吗?

专利是份契约,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
那么在契约签订的过程中,当事人是不是要承担先合同和后合同义务哪?
根据民法,先(后)合同义务是一定要承担的,
那么作为后合同义务的保密义务是一定要承担的,
并且从法理上来讲,如果合同未能签署(未授权),合同相对人是不能从合同行为中渔利的,
也就是说,通过合同行为知晓的技术方案,都要统统当从未见过,
即,专利申请中,审查部门在授权前,不应该公开,
否则构成侵权。

真复杂,也不知道说明白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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