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实审过程中,SIPO是否有权公开OA?

2012-9-12 23:18
807520
近日,某朋友向我谈起一件事情。
他的公司的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正在实质审查过程中,但审查意见通知书却被新上线的“中国专利查询系统”公开了。任何人都可以从“中国专利查询系统”的“公众查询”路径查到该审查意见通知书。
就我对审查指南的理解,如果发明专利申请还在实质审查过程中,那么公众只能查阅和复制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前的文件。
他和果汁局沟通过,果汁局承认公开了OA,但说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会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公开。果汁局说公开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果汁局还说以前不公开,是因为以前是纸件申请,实质审查过程中不方便拿给公众复制和查阅(因为审查员要用),现在公开是因为是电子申请,而且是为了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我这朋友反驳说,公开OA,实际上没有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没说可以公开什么。根据审查指南相关章节的规定可以得知,处于实质审查过程中的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过程中的文件不公开;而且已审结但未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过程的文件也不公开;所以果汁局说“以前不公开,是因为以前是纸件申请,实质审查过程中不方便拿给公众复制和查阅”,是在自欺欺人,因为已经审结的但未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存在不方便的问题,但还是不公开。果汁局说不公开意见陈述,实际上无法做到,因为审查员会引述申请人的意见陈述。

我认为果汁局这样做,对申请人非常不利:1、这样做会使竞争对手知道该案的授权前景,不利于申请人;2、申请人提交了意见陈述后,如果说错了话又不好收回,或者泄露了自己的技术秘密,以前可以放弃该发明专利申请,分案重来,这样意见陈述就不会被公开了;但现在果汁局这样做,使得分案重来毫无意义了。

OK,大家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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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ji888  专利代理人 | 2012-9-13 06:13:12
浅浅地说一点我的见解,说得不对的地方欢迎大家指正。

1.  对于“果汁局说公开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任何人均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的案卷和专利登记簿,并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门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

“果汁局”引用一百一十八条的重点应该是这个部分:“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而不是你朋友关注的“可以公开什么”。

2. 对于“根据审查指南相关章节的规定可以得知”。
审查指南是专利局内部工作审查的指南。这法律约束力有待考究。另外,假设其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其法阶也应该低于《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不足以推翻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效力。

3. 对于“这样做会使竞争对手知道该案的授权前景,不利于申请人”。
a. 本人是支持政府信息公开化的。专利局能开始自觉实践实行这一点,确实值得鼓励。
b. 专利权的授予是作为发明人公开发明的交换。审查员只是代表政府、帮助公众在审查这份专利申请是否值得授予一段相当长时间的市场独占权。公众有理由及时获知审查员的专业意见。
c. 本人不好评论这个关于“竞争对手知道该案授权前景”的论断。申请人在答复中的答辩和修改完全可能会使得竞争对手的判断错误。
d. 是否电子提交不应该导致公开行为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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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s0  认证会员 | 2012-9-13 06:46:01
公开OA,完善了实质审查制度,应当赞成。
我想我是海  注册会员 | 2012-9-13 08:34:48
应该公开OA的。
何越峰老师说过,专利法更大意义上是保护公众的利益。这同时可能就需要限制专利权人(申请人)的权利,使其权利不被滥用。
而美国专利审查中还规定,如果已经有国外其他专利局的审查意见,是必须要提供的,这也会限制申请人的权利。
审查指南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专利局提出意见,因此,有必要公开实审过程中的OA,公众也可以监督国知局的审查工作,同时也可以更好地提出自己的意见。
而说到“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会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公开”,那就不会公开申请人的技术秘密等。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ixusi  注册会员 | 2012-9-13 09:23:29

回 我想我是海 的帖子

我想我是海:应该公开OA的。
何越峰老师说过,专利法更大意义上是保护公众的利益。这同时可能就需要限制专利权人(申请人)的权利,使其权利不被滥用。
而美国专利审查中还规定,如果已经有国外其他专利局的审查意见,是必须要提供的,这也会限制申请人的权利。
审查指南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对 .. (2012-09-13 08:34) 
公开了审查意见的话还是有可能会泄露申请人意见陈述的内容的,因为好多中通会对申请人的意见进行点评。。。
景运嘉文  版主 | 2012-9-13 09:25:22

回 siji888 的帖子

siji888:浅浅地说一点我的见解,说得不对的地方欢迎大家指正。

1.  对于“果汁局说公开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任何人均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的案卷和专利登记簿,并可以请求国务院专 .. (2012-09-13 06:13)
对于你的第1点意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确实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公开什么。本案需要确定的是:专利局是否对尚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的相关文件,负有保密责任?从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节的规定可以得出,专利局是负有保密责任的,专利局不应公开。
对于你的第2点意见:审查指南属于部门规章,甚至属于法律的行政解释,其法律效力不言自明,无需考究。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节的规定并没有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相抵触。
景运嘉文  版主 | 2012-9-13 09:29:30

回 我想我是海 的帖子

我想我是海:应该公开OA的。
何越峰老师说过,专利法更大意义上是保护公众的利益。这同时可能就需要限制专利权人(申请人)的权利,使其权利不被滥用。
而美国专利审查中还规定,如果已经有国外其他专利局的审查意见,是必须要提供的,这也会限制申请人的权利。
审查指南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对 .. (2012-09-13 08:34)
审查员在二通中,会引述申请人答一通的意见陈述,这不就存在泄露技术秘密的风险么?
以前代理机构、申请人都认为,未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过程中的文件不会公开,所以有技术秘密,也不会被泄露。代理机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这种信赖,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破坏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没有正式通知的情况下,突然改变做法,公开了实质审查过程中的文件,广大代理机构和申请人,至今不知道国家知识产权局改变了做法。
朱_弋  新手上路 | 2012-9-13 09:45:58
一. 法理依据是细则第118条,其上位法《专利法》中亦无冲突规定,《审查指南》为下位规章,效力不足以质疑《细则》。
二. 说错话分两种,一种是失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能够分辨;一种是误导,本身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受法律保护。
三. 申请文件已经公开,即承诺以公开换保护,再纠结于答辩状是否公开无意义。公开后授权,诉讼时该公开的还是会公开;未授权的进入公知领域,更是见仁见智。
四. 美、欧、日等国家,审查阶段文件均公开,侧面证明该行政行为能够满足多方共赢的结果。
liubin20020124  专利代理人 | 2012-9-13 10:10:54
1、这样做会使竞争对手知道该案的授权前景,不利于申请人;2、申请人提交了意见陈述后,如果说错了话又不好收回,或者泄露了自己的技术秘密,以前可以放弃该发明专利申请,分案重来,这样意见陈述就不会被公开了;但现在果汁局这样做,使得分案重来毫无意义了。

首先发帖的楼主不是做涉外的;
其次,对于上述几个问题也是无稽之谈,竞争对手知道你授权前景怎么不利于申请人了,因为发明专利本来就公开后再实审,对手要想知道早就知道了,关键问题还是在于该申请的技术和撰写水平。
对于第2点:禁止反悔原则本来就规定的很清楚啊,所以在意见陈述时本来就应出言谨慎,否则怎么反悔,专利就是以公开换取保护,何来技术秘密可言,捐献原则楼主知道么,你没写进权利要求里面就是奉献给公众了啊。
欧美的OA 和patent attorney 的Response都是公开的。怎么就不能公开了。
景运嘉文  版主 | 2012-9-13 10:38:27

回 liubin20020124 的帖子

liubin20020124:1、这样做会使竞争对手知道该案的授权前景,不利于申请人;2、申请人提交了意见陈述后,如果说错了话又不好收回,或者泄露了自己的技术秘密,以前可以放弃该发明专利申请,分案重来,这样意见陈述就不会被公开了;但现在果汁局这样做,使得分案重来毫无意义了。

首先发帖的楼主不 .. (2012-09-13 10:10)
我的涉外工作经验不多,两年而已。

我想说的是,别拿国外的例子来说事。SIPO又不是依照美国法律来行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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