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朋友向我谈起一件事情。
他的公司的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正在实质审查过程中,但审查意见通知书却被新上线的“中国专利查询系统”公开了。任何人都可以从“中国专利查询系统”的“公众查询”路径查到该审查意见通知书。
就我对审查指南的理解,如果发明专利申请还在实质审查过程中,那么公众只能查阅和复制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前的文件。
他和果汁局沟通过,果汁局承认公开了OA,但说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会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公开。果汁局说公开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果汁局还说以前不公开,是因为以前是纸件申请,实质审查过程中不方便拿给公众复制和查阅(因为审查员要用),现在公开是因为是电子申请,而且是为了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我这朋友反驳说,公开OA,实际上没有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没说可以公开什么。根据审查指南相关章节的规定可以得知,处于实质审查过程中的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过程中的文件不公开;而且已审结但未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过程的文件也不公开;所以果汁局说“以前不公开,是因为以前是纸件申请,实质审查过程中不方便拿给公众复制和查阅”,是在自欺欺人,因为已经审结的但未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存在不方便的问题,但还是不公开。果汁局说不公开意见陈述,实际上无法做到,因为审查员会引述申请人的意见陈述。
我认为果汁局这样做,对申请人非常不利:1、这样做会使竞争对手知道该案的授权前景,不利于申请人;2、申请人提交了意见陈述后,如果说错了话又不好收回,或者泄露了自己的技术秘密,以前可以放弃该发明专利申请,分案重来,这样意见陈述就不会被公开了;但现在果汁局这样做,使得分案重来毫无意义了。
OK,大家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