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不丧失新颖性情形的疑问

2012-6-25 16:08
15362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三种情形不丧失新颖性,其中前两条的主体是谁?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没有明确,只是在审查指南里提到了是申请人。但用一个部门规章去限制行政法规和法律的条款,是不是有些不太严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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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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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so  中级会员 | 2012-6-26 12:38:23
主体难道不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我觉得很显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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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yang  注册会员 | 2012-6-27 10:05:18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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