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0年第63题“下列哪些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其中C选项“一种糕点,其设计要点在于采用了六边形的形状”明显属于现有设计的转用(单纯采用基本几何形状或者对其仅作细微变化得到的外观设计),由此得到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违反了《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应当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为何答案里没有这一项?
2、2004年卷四第25题“下列哪些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授予专利权”D选项“女性躯体形状的香水瓶”,根据属于《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7.4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第7项“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女性躯体应属于自然物,所以这项应该也符合题意。为何杨立的答案里没有这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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