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涉及数值范围的意见答复

2012-5-21 10:21
19552
  伴随着第3次的专利法改法,审查指南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在意见答复阶段的修改也被限制,独权和从权的增加基本上被禁止(祥见审查指南)。
  但根据我个人的理解,并不是所有的增加独权和从权的行为都会被驳回,对于这个话题,之前在论坛中也进行过讨论。(有人认为凡是增加就不行,也有人认为根据不同审查员会有不同的答案,等等)
  
  今年,接到一份涉及数值范围的一通,由于在独权1条件范围1内存在相应的引用文件,因此,独权没有新颖性,被驳回,但从权1的条件范围2没有被公开,因此从权被许可。独权2有条件范围3,因为没有相同和相应的特别技术特征,所以不满足31条的单一性,被驳回。
  最简单的修改方法就是,独权1+从权1(即,条件范围1+条件范围2)的同时,删去独权2便能授权。但这样的话,有点太困,于是对权力范围进行了以下的修改:
  新独权1(权1):元独权1+元从权1
  新从权1(权2):元独权2
  新独权2(权3):元独权1的条件范围1的下限限定为说明书中记载的某一实施例,避开了引用文件的数值,因此满足了新颖性。(即,条件范围1:A≦X≦B ⇒ a≦X≦B)
  新从权2(权4):元从权1
  新从权3(权5):元独权2
(元说明书中在记载各实施例之前,记载了所有的条件范围1,2,3能够自由组合)
⇒个人判断以上的修改方式并不属于审查指南中所禁止的几种增加权利项的方式。

  最近,二通来了,内容为:新独权1和新从权1(权1,2)被许可;新独权2(权3)因不满足创造性而被驳回;新从权2,3(权4,5)因不满足33条被驳回。
  关于33条的审查意见本文的概要为新从权1(权2)的技术特征,仅在从属于新独权1(权1)的情况下才成立。元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将条件范围1进行限定后(A≦X≦B ⇒ a≦X≦B),新从权2,3(权4,5)仍然成立。新独权2(权3)实际上根据实施3进行了修改,但是该实施例中并没有记载新从权2,3(权4,5)的技术特征。
⇒个人认为关于33条的审查意见实在是有些牵强,论述缺乏说服力。
理由1:审查员主观的判断从权1(权2)的技术特征,仅在从属于新独权1(权1)的情况下才成立,而元说明书明明记载各条件范围能够自由组合,通过满足各自的条件范围能够得到相应的技术效果。
理由2:新独权2(权3)仅对条件范围1的下限进行了限定,势必能取得优于条件范围1得技术效果。将新从权2,3(权4,5)的技术特征附加到新独权2(权3),完全能取得优于新独权1(权1),新从权1(权2)的技术效果。毫无疑问也是成立的。
  所以,根据以上理由,修改并没有超出元说明书的范围,符合33条。如果必须要将所有的数值范围的组合都写入实施例的话,会加重对于申请人的负担。
  
   还有,新独权2(权3)没有因为是增加的权利项而被驳回,是因为有实质性缺陷的创造性问题?还是因为此类的修改(增加权利项的方式)本身是合法(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的?
   另外,如果新独权2(权3)和新从权2,3(权4,5)并不是增加的权利项,而是进行一般的修改会不会引起同样的问题?
⇒请有识之士发表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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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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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运嘉文  版主 | 2012-5-21 16:45:10
太长的帖子,我都没耐心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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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owangluo  注册会员 | 2012-5-21 17:24:16
好长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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