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对第1次审查意见通知的修改和对第2次审查意见通知的修改范围是不一样的,具体为:
第1次修改:
原权力要求:A+B 修改后:A+B+C(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 OK
原权力要求:A+B 修改后:A+B+a(说明书中记载的对A的限定) OK
第2次修改:
原权力要求:A+B 修改后:A+B+C(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 NG
原权力要求:A+B 修改后:A+B+a(说明书中记载的对A的限定) OK

看了中国的审查指南,上面写道只要是符合专利法第33条,细则第51条3款的规定修改的都是被允许的。是不是说在日本第2次修改不被允许的方式在中国是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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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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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dan_ylh  注册会员 | 2009-1-23 22:51:19

Re:对第1次审查意见通知的修改和对第2次审查意见通知的修改的范围不一样?

没有理解楼上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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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suyuan  中级会员 | 2009-2-6 01:13:55

Re:对第1次审查意见通知的修改和对第2次审查意见通知的修改的范围不一样?

请问明不明白什么是「内的付加」和「外的付加」?

原权力要求:A+B 修改后:A+B+C
C:是原权力要求未提到的,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
以上的修改称为「外的付加」

原权力要求:A+B 修改后:A+B+a
a:原文中记载的对技术特征A的限定
以上的修改称为「内的付加」

请问中国在第2次陈述意见中能不能采用「外的付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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