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6章
2.2.1(5)
独立权利要求由于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而需要考虑其从属权力要求是否符合单一性。
最近做了两个案子的OA(拒絶理由対応),分别是同一项发明的中国申请和日本申请。
两国的权力要求都是权力要求1之后的权力要求都是权力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
中国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新颖性和创造性。但没有提及其从属权力要求的单一性问题。
日本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拒絶理由)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新颖性,从而导致其从属权力要求之间不符合单一性要求。
两国的专利法(特許法)对单一性的规定基本一致,个人认为根据中国审查指南,中国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也应该像日本的一样,提出不符合单一性的规定。但中国的审查官却没有提,对此有点想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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