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实务,优先权不成立,有没有一样的?
gulft17 wrote:
优先权核实不成立,我觉得优先权文件公开的分隔片溶于水,而溶于水的分隔片用在药无效的目标专利里面会导致其无法实现其目的,因此,两者不是相同的技术方案,优先权不成立,优先权文件可作为与现有技术最接近的证据,有没有这样答题的? 请从出题人的角度想一想!不可能这么出题的!不过附件4的说明书中明确说明了,隔板是“可溶于水的材料”,这的确是个考点,一定是有意为之的。
我觉得正确的思路的不符合法26.4,应为附件4的说明书中只提到了“可溶于水”这一种实施方式,不能支持“隔挡板”这么一个较宽的上位概念。所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隔挡板”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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