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renachia wrote: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7.4权利要求书:......(4)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通常也不得有表格。......
dayeea wrote: 关于这个插图应当这样理解: 1审查员:该插图可以理解为文字,一种异体字——只是我们都认不到,因此,初步审查中符合相关规定![s:4] 2公众:该插图表示的“异体字”如果,1)木有特定的介绍和解释,那就是范围不清噻,细则20.1、21.2等到起的!2)或者木有相应的特定技术效果,那么和普通的形状木有区别,就是没得创造性噻,你要用就可以提起无效嘛。 初步审查只能授权,审查员无过错!8D
cybersheep wrote: 2010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7.4中的(8)为:权利要求中一般不得含有用图形表达的技术特征。(总第60页) 同在第60页,倒数第十行的(4)为:权利要求中。。。但不得有插图,通常也。。。。的用语。 从上面(8)和(4)两条来看,权利要求用“图形表达”,和权利要求中“有插图”是两个概念;并且可以看出,(8)的限定有“一般”二字,要比(4)宽一些。 这两天正好在听专利局卜芳老师的实用新型初审课录音,也讲到了和这个相关的一些内容:该条款(8)在老审查指南上是没有的,新指南添加。在新版审指之前,有一些难以语言描述的权利要求的特征就直接用图形进行粘贴,并且的确获得了授权;因为直接用图形粘贴会导致限定的保护范围不够清楚,于是新审查指南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一般不得含有用图形表达的技术特征。 楼主的例子,在旧指南中无条例可引,但在新指南中正是被(8)所限定的, 所以我估计,如果放在现在,可能就不容易过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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