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装雪狐 wrote: 中药制作的保护方法,当必须二者取其一时,注意从侵权举证角度考虑问题, 1、那种举证最为容易,就采用哪种方法。 2、考虑是否存在,不用膏A,而采用其他包含BCD的药品,构成本中药? 推荐的方法还包括: 3、由 BCDEFG制得中药的方法置为权利1,而将A+EFG的方法置为从属项。 4、因为单一性有利,也可以采用两个独立项,写两个独立项,不用那么纠结。
银装雪狐 wrote: “由 BCDEFG制得中药的方法置为权利1,而将A+EFG的方法置为从属项。” 没有单一性问题。 写两个独立项时,因发明目的相同、采用的技术手段,包含共同的技术特征,即A中也包含BCD,两个权项具有相同的发明构思,因而,也不存在单一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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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enach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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