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xjgwb wrote: 1、保密审查的,没有公布,所以也没有公开号; 2、申请人能不能生产这种产品,看是涉及到哪方面,类似于行政许可,例如医药类、兵工厂类的得审批,那么涉及国防利益的可能由着自个生产吗?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你有专利权,能不能实施是另一回事; 3、侵权的判定标准是专利法第十一条, 与“解密”无关; 仅仅是“有他人也自主研发了同样的产品”不侵权,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的,才算侵权。 4、对于商业秘密则相反,有他人也自主研发了同样的产品,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的,不侵犯商业秘密。
轻舟浩水 wrote: 应该是具体一个案例才好说吧,先前的研发是保密难到后面的研发就不需要保密了吗?肯定的,能不能生产也有限制的,你的问题太概括了,不好说清楚
serenachia wrote: 我这里说的自已研发了这种产品,并且也用于生产了,这样算侵权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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